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西湖區留和路129號518室 -
- 固定電話:
- (0571)
- 經理:
- 任智華
- 郵政編碼:
- 310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1-87603307 |
手機號碼 | 15345810730 |
手機號碼 | 1333602892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簡稱:
- 雙捷建筑材料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106000148385
- 發證機關:
- 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3-08-05
- 經營期限:
- 2030-09-09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0年09月10日
- 注冊資本:
- 1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其他建筑材料廠 » 西湖區其他建筑材料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杭州企業網 » 西湖區 » 西湖區西湖
- 順企編碼:
- 4646084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裘海紅 | 60% | 人民幣300萬元 |
任智華 | 40% | 人民幣200萬元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任垚翔;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潘任龍;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監事; | 2021-04-0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任垚翔 | 潘任龍 | 2021-04-0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潘任龍 | 任智華 | 2021-03-3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潘任龍;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任智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監事; | 2021-03-31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零售;建筑用金屬配件銷售;建筑材料銷售;光纜銷售;建筑防水卷材產品銷售;門窗銷售;輕質建筑材料銷售;建筑砌塊銷售;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銷售;閥門和旋塞銷售;電線、電纜經營;保溫材料銷售;防腐材料銷售;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銷售;自行車及零配件批發;金屬制品銷售;助動自行車、代步車及零配件銷售;電氣設備銷售;辦公設備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泵及真空設備銷售;水上運輸設備零配件銷售;建筑陶瓷制品銷售;煉油、化工生產專用設備銷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銷售;模具銷售;光纖銷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風機、風扇銷售;管道運輸設備銷售;鐵路運輸設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電子元器件批發;通訊設備銷售;儀器儀表銷售;水上運輸設備銷售;漁需物資銷售;航空運輸設備銷售;汽車零配件批發;輪胎銷售;汽車零配件零售;橡膠制品銷售;潤滑油銷售;消防器材銷售;水下系統和作業裝備銷售;安防設備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紙制品銷售;軟木制品銷售;日用木制品銷售;緊固件銷售;塑料制品銷售;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輪胎,汽車配件,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0-05-08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任智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任智華;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裘海紅;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9-10-1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任智華 | 裘海紅 | 2019-10-17 |
經營范圍變更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輪胎,汽車配件,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汽車配件,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 | 2018-12-13 |
經營范圍變更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汽車配件,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 | 批發、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電;服務:貨運:普通貨運。 | 2018-01-1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雙浦鎮三陽村號 | 杭州市雙浦鎮三陽村號 | 2018-01-16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裘海紅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任智華 | 監事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杭運罰決字[2016] 第3301004116160118號 | 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06月22日06時45分左右,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麗景路與之江路路口巡查時,發現浙A.8H159自卸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孫健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孫健駕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車牌為浙A.8H159的工程自卸車在龍塢長埭村進行短駁運輸,運費80塊錢一車,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6-07-21 | |||||||||||||||||||
西城法罰字[2016]第11001420號 | 西湖區城管執法局 | 2016年01月11日08時30分,西湖區城管執法局蔣村中隊執法隊員王建平、朱興梅在監督檢查(依法定程序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中發現,當事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其承運的位于西湖區余杭塘路與五常港路交叉口西側的萬科西廬二期項目建設工地出入口未按規定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造成車輛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經現場測量,被污染的路面長12米、寬3.5米計42平方米。經查明,該工地出入口于2016年01月初開出使用的。執法隊員發出西城法(蔣)責改字【2016】第1215909號《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后,當事人已于當日10時00分前將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凈,并于2016年01月13日10時前按規定在該工地出入口設置好車輛沖洗設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柒佰圓整的行政處罰。本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杭州市區建設銀行所屬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2016-01-18 | |||||||||||||||||||
余運罰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077號 | 區交通運輸局 |
| 2015-03-20 | |||||||||||||||||||
余運罰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號 | 區交通運輸局 |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余運罰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號
行政相對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120號518室 關于 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 一案,經本機關依法審理,現查明: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余祥敏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從杭州市蔣村載運泥土運至余杭街道東西大道沈家店,運費400元每車,途經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余祥敏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并配合執法人員檢查,余祥敏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05月15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余祥敏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上簽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袁強、吳國良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285 kg。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已違反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的規定,依據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之規定,本機關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行政相對人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的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應對違法行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對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余杭農村合作銀行 繳納罰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余杭區交通運輸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
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印章) 2015 年 05 月15 日 | 2015-05-15 | |||||||||||||||||||
余運罰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號 | 區交通運輸局 |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余運罰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號
行政相對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120號518室 關于 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 一案,經本機關依法審理,現查明: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余祥敏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從杭州市蔣村載運泥土運至余杭街道東西大道沈家店,運費400元每車,途經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余祥敏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并配合執法人員檢查,余祥敏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05月15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余祥敏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上簽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袁強、吳國良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285 kg。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已違反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的規定,依據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之規定,本機關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行政相對人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的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應對違法行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對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余杭農村合作銀行 繳納罰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余杭區交通運輸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
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印章) 2015 年 05 月15 日 | 2015-05-15 | |||||||||||||||||||
富城法罰字[2015]第11012683號 | 富陽市城管執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5年07月25日,當事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駕駛員張佑風駕駛浙A7G936重型自卸貨車滿載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工業區八號路路段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被查獲時系當天第一車運輸。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行為系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陽農村合作銀行各網點(賬號:*025)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0 | |||||||||||||||||||
富城法罰字[2015]第11012690號 | 富陽市城管執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5年07月25日,當事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駕駛員李偉駕駛浙A7G929重型自卸貨車滿載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工業區八號路路段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被查獲時系當天第一車運輸。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行為系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陽農村合作銀行各網點(賬號:*025)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0 | |||||||||||||||||||
富城法罰字[2015]第11012905號 | 富陽市城管執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5年07月25日當事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讓駕駛員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浙A7G593)將工程渣土從杭州市轉塘鎮一工地運至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傾倒,車輛辦理了《杭州市富陽區建設渣土工程準運證》正本,但未辦理《杭州市富陽區建設渣土工程準運證》副本。2015年07月25日11時00分被我局執法人員發現并查處。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行為系屬于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陽農村合作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1 | |||||||||||||||||||
富城法罰字[2015]第11017051號 | 富陽市城管執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5年11月19日,當事人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駕駛員宋祖勝駕駛浙A7H850的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滿載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大學城學院路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被查獲時系當天第一車運輸。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行為系無準運證運輸工程渣土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富陽農村商業銀行各網點(賬號:*025)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 2015-12-25 | |||||||||||||||||||
富運罰決字[2016] 第3301835116100103號 | 杭州市富陽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6年04月18日09時30分,杭州市富陽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在杭州市富陽區超限運輸檢測站巡查時,發現浙A.3D185/浙A.833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吳國榮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裝載一車石子從三橋至合豐,運費為500元每趟,當事人吳國榮現場無法提供該車的道路運輸證,后執法人員經《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6-04-21 | |||||||||||||||||||
富運罰決字[2016] 第3301835116100164號 | 杭州市富陽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6年06月15日10時05分,杭州市富陽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在富陽320國道郜村路口巡查時,發現浙A.1H953自卸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龍文亮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龍文亮駕駛浙A.1H953自卸車裝載一車石頭從唐家塢至受降大莊村,運費為300元每趟,當事人龍文亮現場無法提供該車的道路運輸證,后執法人員經《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6-06-15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077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03月19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五常街道高教路與02省道交叉口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孫軍濤駕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9G258重型自卸貨車,從五常街道13號地塊項目裝載渣土運至閑林街道樂山紅葉工地,運費每車200元整,孫軍濤當場無法出示浙A.9G258重型自卸貨車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孫軍濤在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03月19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9G258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未來科技城所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9G258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孫軍濤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1號),孫軍濤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1號)上簽字。2015年03月19日本案報經本處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方成昂、姚綱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03月19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方成昂、姚綱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孫軍濤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9G258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整備質量為12285kg。根據 處以罰款人民幣 伍仟元整 | 2015-03-20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102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03月31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倉前街道文一西路恒生科技園路口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張秀普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9D129重型自卸貨車,從花蔣路與雙龍路交叉口工地載運渣土運至徑山鎮小古城村楊府山石礦,運費200元每車,途經倉前街道文一西路恒生科技園路口時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張秀普在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03月31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9D129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9D129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張秀普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4】第04552號),張秀普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4】第04552號)上簽字。2015年03月31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方成昂、姚綱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04月01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方成昂、姚綱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張秀普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9D129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400 kg。根據 處以罰款人民幣 叁仟元整 | 2015-04-01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176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余祥敏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從杭州市蔣村載運泥土運至余杭街道東西大道沈家店,運費400元每車,途經余杭街道文一西路與良睦路口時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余祥敏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并配合執法人員檢查,余祥敏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05月15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余祥敏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557號)上簽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袁強、吳國良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285 kg。根據 處以罰款人民幣 叁仟元整 | 2015-05-15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1840215100001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11月26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余杭區東西大道龍腰路口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張佑風駕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G835重型自卸貨車從倉前街道舒心路載運泥土運至瓶窯鎮長命橋,運費300元每車,途經余杭區東西大道龍腰路口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張佑風在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5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7G835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7G835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張佑風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739號),張佑風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5】第04739號)上簽字。2015年11月26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5年11月30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張佑風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7G835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405kg。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5-12-01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25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6年03月01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倉前街道紅衛北路與閑林港西路路口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胡發枝駕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G593重型自卸貨車從倉前寶力工地載運泥土運至德清,運費400元每車,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胡發枝在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6年03月01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7G593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7G593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胡發枝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6】第04741號),胡發枝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6】第04741號)上簽字。2016年03月01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6年03月09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胡發枝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7G593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405kg。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6-03-09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44號 | 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6年03月30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余杭區倉前街道紅衛北路與海創路路口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王東駕駛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8H507重型自卸貨車從倉前街道舒心路載運泥土運至海智工地,運費170元每車,途經倉前街道紅衛北路與海創路路口遇余杭區運政執法人員檢查,檢查中因當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營運證及其它有效證明被查獲。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制作現場筆錄和拍照取證,王東在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16年03月30日,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查詢得知: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浙交運管許可杭字330106200179號),浙A.8H507重型自卸貨車未取得車輛營運證。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運經營。同日,余杭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執法人員報經本處負責人批準,依法對浙A.8H507重型自卸貨車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王東出具了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6】第04745號),王東在執法人員開具的道路運輸扣押車輛決定書(余運扣字【2016】第04745號)上簽字。2016年03月30日本案報經負責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強、吳國良兩位執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2016年04月01日余杭運政執法人員袁強、吳國良經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東制作詢問筆錄,其承認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繁忙使用未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浙A.8H507重型自卸貨車參加貨運經營,該車準備質量為12405kg。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 2016-04-01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杭州市富陽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強制一審行政裁定書 | 2016-12-01 | (2016)浙0111行初34號 |
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杭州市富陽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強制一審行政裁定書 | 2016-12-01 | (2016)浙0111行初34號 |
戴關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12-01 | (2016)浙0111刑初71號 |
施月琴與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12-19 | (2016)浙0110民初13433號 |
杭州之江客運出租有限公司、郭守河與郭守河、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1-09 | (2015)杭余民初字第3821號 |
陳孝明與沙鋒、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2-16 | (2015)杭西民初字第4195號 |
張美堯、張美虞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 2015-12-16 | (2015)杭西民特字第40號 |
杭州之江客運出租有限公司與郭守河、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1-09 | (2015)杭余民初字第3821號 |
杭州市蕭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與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4-12 | (2016)浙0109行審19號 |
杭州一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吳道根、杭州雙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 2014-03-26 | (2013)杭拱民初字第119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