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會,人間天堂杭州,杭州余杭區喬司街道十二堡,于1999年03月03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60(萬元),在李文洪帶領下,余杭東宙加油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汽油、機油、柴油的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區喬司街道十二堡 -
- 固定電話:
- (0571)86295006
- 經理:
- 趙永喜
- 郵政編碼:
- 31110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06717238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高速石油發展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60萬元 |
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杭州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 | 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 | 2022-07-2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喬司街道永西村太公村號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喬司街道永西村太公村號 | 2022-07-29 |
其他事項備案 | 公司章程修改備案:企業章程新增修改; | - | 2022-07-29 |
章程修正案備案 | - | - | 2022-07-29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煙草制品零售;成品油零售(限危險化學品);保健食品銷售;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日用品銷售;日用家電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洗車服務;潤滑油銷售;橡膠制品銷售;針紡織品銷售;服裝服飾零售;家具銷售;家用電器銷售;通訊設備銷售;機動車充電銷售;集中式快速充電站;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新鮮水果零售;禮品花卉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許可項目:煙草制品零售;成品油零售(限危險化學品);保健食品銷售;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日用品銷售;日用家電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洗車服務;潤滑油銷售;橡膠制品銷售;針紡織品銷售;服裝服飾零售;家具銷售;家用電器銷售;通訊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2021-01-27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喬司街道永西村太公村號 | 杭州余杭區喬司街道十二堡 | 2020-12-24 |
郵政編碼變更 | 新郵政編碼:311100 | 原郵政編碼:311101 | 2020-12-24 |
聯系電話變更 | 2020-12-24 |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煙草制品零售;成品油零售(限危險化學品);保健食品銷售;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日用品銷售;日用家電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洗車服務;潤滑油銷售;橡膠制品銷售;針紡織品銷售;服裝服飾零售;家具銷售;家用電器銷售;通訊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零售:柴油。 零售:機油。 | 2020-12-2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李文洪 | 李文洪 | 2020-12-24 |
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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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洪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徐冰 | 監事 |
杭州余杭東宙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地稅稽罰[2015]110號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3年度: 1、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7200.89元。 (1)2013年度土地使用權攤銷15222.48元,經查該土地實物形態已消失—土地已被征用,土地使用權攤銷不予以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222.48元。 核實應納稅所得額*1978.41元,稽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15222.48元。 2014年度 1、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323206.99元。 (1)2014年度土地使用權攤銷15222.48元,經查該土地實物形態已消失—土地已被征用,土地使用權攤銷不予以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222.48元。 核實應納稅所得額1338429.49元,應繳企業所得稅334607.37元,已繳330801.75元,少繳3805.6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60%的罰款2283.37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283.37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臨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或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臨平稅務分局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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