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會,人間天堂杭州,杭州余杭區東湖街道星光街741號伊世紀城市花園21號,于2003年11月24日在杭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萬元),在陳忠麗帶領下,余杭公路工程檢測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2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路基、路面、橋涵工程檢測服務;市政工程、碼頭工程、航道工程的試檢測服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區東湖街道星光街741號伊世紀城市花園21號
- 固定電話:
- (0571)86165147
- 經理:
- 陳忠麗
- 郵政編碼:
- 3111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1-8616514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 簡稱:
- 余杭公路工程檢測
- 主要經營產品:
- 路基 , 路面 , 橋涵工程檢測服務 , 市政工程 , 碼頭工程 , 航道工程的試檢測服務
- 經營范圍:
- 路基、路面、橋涵工程檢測服務;市政工程、碼頭工程、航道工程的試驗檢測服務。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184000126676
- 發證機關:
- 杭州市臨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11月24日
- 職員人數:
- 8人
- 注冊資本:
- 1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 » 余杭區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
- 所屬城市黃頁:
- 杭州企業網 » 余杭區 » 余杭區東湖
- 順企編碼:
- 4726911
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愛南 | 88% | 人民幣44萬元 |
杭州華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 12% | 人民幣6萬元 |
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5292K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23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K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54445292 | 2016-12-23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 其他未列明的服務; 注冊號: ; 股東: 杭州華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萬; 王愛南, 44萬; | 行業: 批發業; 注冊號: 438; 股東: 杭州余杭通順交通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6萬; 王愛南, 44萬; | 2010-06-03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 其他未列明的服務; 注冊號: ; 股東: 杭州華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萬; 王愛南, 44萬; | 行業: 批發業; 注冊號: 438; 股東: 杭州余杭通順交通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6萬; 王愛南, 44萬; | 2010-06-03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50;企業類型:173; | 注冊資本:10;企業類型:10; | 2004-10-13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50; 企業類型:173; | 注冊資本:10; 企業類型:10; | 2004-10-13 |
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忠麗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李晶 | 監事 |
杭州余杭公路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地稅稽罰[2016]28號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 2015 年3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2日對你(單位)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4年度: 2014年期間該公司取得杭州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3份,一張是2014年6月30日開具,金額200萬元,發票號碼是00436487;一張是2014年7月17日開具金額2106174元,發票號碼是00436927;一張是2014年12月31日開具金額755000元,發票號碼是01138600;合計:4861174元。 恒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張是2014年11月5日開具,金額2276796元,發票號碼是00806026;磊城工程有限公司一張是2014年7月7日開具,金額150萬元,發票號碼是01083964;2014年7月18日開具,金額1155063元,發票號碼是01083968; 以上5份建筑業統一發票虛開發票金額為9793033元。(該項在公路檢測公司入帳,已作成本支出),公司取得(接受)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的行為屬虛開發票行為。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35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5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余杭地方稅務局臨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或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抄送:臨平稅務分局 | 20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