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經營 鋁合金型材等。公司秉承“顧客至上,銳意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客戶第一”的原則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歡迎惠顧!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魚米之鄉湖州,浙江省南潯經濟開發區祜村,于2008年04月18日在湖州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鋁合金型材加工、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南潯經濟開發區祜村 -
- 固定電話:
- 86-0572-3085618
- 經理:
- 潘旭強
- 郵政編碼:
- 313000
- 傳真號碼:
- 86-0572-3085617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5112060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潘旭強 | 55% | 人民幣27.5萬元 |
楊旭平 | 35% | 人民幣17.5萬元 |
蔡建國 | 10% | 人民幣5.0萬元 |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金屬材料銷售;智能家庭消費設備制造;智能家庭消費設備銷售;建筑裝飾、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屬制品制造;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鋁合金型材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1-10-12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8-04-17 | 2018-06-22 |
章程備案 | - | - | 2018-02-0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菱湖鎮永福村慎家埭 | 浙江省南潯經濟開發區祜村 | 2018-02-09 |
管轄單位變更 | 南潯經濟開發區分局 | 南潯鎮分局 | 2017-07-24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潘旭強;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蔡建國;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潘旭強;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潘旭強;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7-24 |
多證合一備案 |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 - | 2017-07-24 |
出資比例備案 | 姓名: 楊旭平; 出資額: .萬; 姓名: 潘旭強; 出資額: .萬; 姓名: 蔡建國; ; | 姓名: 楊旭峰; 出資額: .萬; 姓名: 楊旭平; 出資額: .萬; 姓名: 潘旭強; ; 姓名: 蔡建國; ; | 2017-07-24 |
章程備案 | 章程調整 | - | 2017-07-24 |
出資日期備案 | 姓名: 楊旭平; 出資日期: 姓名: 潘旭強; 出資日期: 姓名: 蔡建國; 出資日期: | 姓名: 楊旭峰; 出資日期: 姓名: 楊旭平; 出資日期: 姓名: 潘旭強; 出資日期: 姓名: 蔡建國; 出資日期: | 2017-07-24 |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潘旭強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楊旭平 | 監事 |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潯環罰﹝2015﹞35號 | 區環保局 | 湖州市南潯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潯環罰﹝2015﹞35號 湖州龍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旭峰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30504000009516 組織機構代碼:67389445-9 地 址:湖州市南潯經濟開發區祜村 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對你單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查明,你單位鋁合金型材項目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立案當日執法人員檢查時,污染物防治措施未全面落實,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以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2、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單位鋁合金型材項目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事實。 我局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對于你單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單位享有要求聽證和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現根據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以及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措施等情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30000(叁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湖州市南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南潯區支行營業部,賬號:389662267758-518001,繳款方法詳見附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南潯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南潯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相關法律條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