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鹽縣武原鎮城東路560號,于2010年09月15日在嘉興成立。在王莉偉帶領下,佳源房地產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武原鎮城東路560號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彭小林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17888 |
座機號碼 | 057386177888 |
座機號碼 | 0573-861778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佳源申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23800萬元 |
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浙江佳源申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 企業名稱: 嘉興琮源貿易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新增] | 企業名稱: 浙江佳源申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 | 2022-02-17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號 | 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號 | 2022-02-17 |
注冊資本變更 | . | 2022-02-17 | |
企業類型變更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2022-02-1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葉婷;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朱瑞;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陶旗紅;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周葉婷;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陳濤;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陶旗紅; : ; 職位: 監事; | 2020-03-20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葉婷; : ; 職位: 董事長 [新增]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陳濤;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陶旗紅; : ; 職位: 監事 [新增] | 姓名: 嚴萍;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朱紅美; : ; 職位: 經理 姓名: 王莉偉;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 2019-04-08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周葉婷 | 王莉偉 | 2019-04-08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王莉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嚴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朱紅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陶旗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姓名: 王莉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紅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2016-09-22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浙江佳源申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新增] | 企業名稱: 浙江佳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退出] | 2016-09-2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王莉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嚴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朱紅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陶旗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姓名: 王莉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朱紅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2016-09-22 |
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莉偉 | 執行董事 |
嚴萍 | 監事 |
朱紅美 | 經理 |
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3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37號 當事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禮平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43560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 201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來自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來的違法信息通報函((2015)4號),稱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的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9—12#樓立面窗套未按規劃許可要求實施。我局獲悉后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發現情況屬實。在向該項目負責人張維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項目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但是當事人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已經基本建設完成。故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 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二期項目包括9號樓、10號樓、11號樓和12號樓。其中9號樓位于小區東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濱海大道16米,南距5號樓95米,西距10號樓13米,共25層,一梯三戶,共69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230個;10號樓位于9號樓西側,11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9號樓13米,南距6號樓100米,西距11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0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1號樓位于10號樓西側,12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0號樓13米,南距7號樓100米,西距12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4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2號樓位于小區西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1號樓13米,南距8號樓95米,西距城東路14米,共25層,一梯兩戶,共48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192個。為了建筑物防滲水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項目的四幢建筑物將原本凸出的窗套明線條改成暗線條,共涉及改動窗套1766個。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四幢建筑物已基本建設完成,窗套改動已完成。當事人未能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該項目GRC線條、真石漆涂料、窗套線條的工程總造價為1540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時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以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敝幎ǎ褬嫵晌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事實。根據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當事人的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之規定,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F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5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15-04-2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3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37號 當事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禮平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43560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 201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來自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來的違法信息通報函((2015)4號),稱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的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9—12#樓立面窗套未按規劃許可要求實施。我局獲悉后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發現情況屬實。在向該項目負責人張維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項目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但是當事人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已經基本建設完成。故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 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二期項目包括9號樓、10號樓、11號樓和12號樓。其中9號樓位于小區東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濱海大道16米,南距5號樓95米,西距10號樓13米,共25層,一梯三戶,共69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230個;10號樓位于9號樓西側,11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9號樓13米,南距6號樓100米,西距11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0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1號樓位于10號樓西側,12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0號樓13米,南距7號樓100米,西距12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4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2號樓位于小區西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1號樓13米,南距8號樓95米,西距城東路14米,共25層,一梯兩戶,共48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192個。為了建筑物防滲水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項目的四幢建筑物將原本凸出的窗套明線條改成暗線條,共涉及改動窗套1766個。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四幢建筑物已基本建設完成,窗套改動已完成。當事人未能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該項目GRC線條、真石漆涂料、窗套線條的工程總造價為1540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時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以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敝幎ǎ褬嫵晌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事實。根據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當事人的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之規定,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F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5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15-04-2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3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37號 當事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禮平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43560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 201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來自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來的違法信息通報函((2015)4號),稱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的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9—12#樓立面窗套未按規劃許可要求實施。我局獲悉后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發現情況屬實。在向該項目負責人張維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項目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但是當事人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已經基本建設完成。故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 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二期項目包括9號樓、10號樓、11號樓和12號樓。其中9號樓位于小區東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濱海大道16米,南距5號樓95米,西距10號樓13米,共25層,一梯三戶,共69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230個;10號樓位于9號樓西側,11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9號樓13米,南距6號樓100米,西距11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0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1號樓位于10號樓西側,12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0號樓13米,南距7號樓100米,西距12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4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2號樓位于小區西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1號樓13米,南距8號樓95米,西距城東路14米,共25層,一梯兩戶,共48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192個。為了建筑物防滲水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項目的四幢建筑物將原本凸出的窗套明線條改成暗線條,共涉及改動窗套1766個。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四幢建筑物已基本建設完成,窗套改動已完成。當事人未能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該項目GRC線條、真石漆涂料、窗套線條的工程總造價為1540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時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以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敝幎?,已構成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事實。根據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當事人的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之規定,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F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5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15-04-2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3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37號 當事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禮平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43560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 201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來自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來的違法信息通報函((2015)4號),稱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的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9—12#樓立面窗套未按規劃許可要求實施。我局獲悉后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發現情況屬實。在向該項目負責人張維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項目為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但是當事人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已經基本建設完成。故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 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建設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二期項目包括9號樓、10號樓、11號樓和12號樓。其中9號樓位于小區東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濱海大道16米,南距5號樓95米,西距10號樓13米,共25層,一梯三戶,共69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230個;10號樓位于9號樓西側,11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B幢45米,東距9號樓13米,南距6號樓100米,西距11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0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1號樓位于10號樓西側,12號樓東側,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0號樓13米,南距7號樓100米,西距12號樓13米,共25層,二梯五戶,共124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672個;12號樓位于小區西北角,北距海鹽巴黎商業中心A幢45米,東距11號樓13米,南距8號樓95米,西距城東路14米,共25層,一梯兩戶,共48戶住戶,涉及改動窗套192個。為了建筑物防滲水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項目的四幢建筑物將原本凸出的窗套明線條改成暗線條,共涉及改動窗套1766個。截至2015年4月10日,該項目四幢建筑物已基本建設完成,窗套改動已完成。當事人未能提供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變更規劃手續。該項目GRC線條、真石漆涂料、窗套線條的工程總造價為1540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時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以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233號開發建設的海鹽?巴黎都市二期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許可內容違反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敝幎ǎ褬嫵晌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事實。根據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當事人的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之規定,屬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F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為1540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5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15-04-28 |
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嘉興市恒通電控設備有限公司與海鹽縣佳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 | 2016-07-12 | (2015)嘉秀商初字第10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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