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于2010年07月14日在嘉興成立。在晉其蘭帶領下,際翔海運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海運,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
- 經理:
- 晉其蘭
- 經理手機:
- 13801647227
- 電子郵件:
- jixianghaiyun680@168.com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801647227 |
電子郵箱 | jixianghaiyun680@168.com |
座機號碼 | 021-58219368 |
座機號碼 | 021-589326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蘇州市華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5000萬元 |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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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備案 | - | - | 2022-05-26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國內船舶管理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國內貨物運輸代理;船舶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成品油船運輸(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海上運輸信息咨詢服務;鋼材批發、零售。 | 2022-05-26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蘇州市華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業名稱: 蘇州市華婷特種電鍍有限公司; ; ; [退出] | 2022-05-2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 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 2022-03-0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章曉春;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章曉春;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陸文華; : ; 職位: 監事; [新增] | 姓名: 劉靜娟;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晉其蘭;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晉其蘭; : ; 職位: 經理; [退出] | 2022-03-0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章曉春 | 晉其蘭 | 2022-03-02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章曉春;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晉其蘭;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馮智萍;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晉其蘭;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2-03-02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蘇州市華婷特種電鍍有限公司; ; ; [新增] | 姓名: 晉其蘭; ; ; [退出] | 2022-03-02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2022-03-0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981XE | 注冊號:41839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3-15 |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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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其蘭 | 執行董事 |
晉其蘭 | 經理 |
劉靜娟 | 監事 |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66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66號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晉其蘭,經營地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登記注冊類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424106510370 納稅人識別號:33042455862981X。 經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05日對你單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二O一三年度 1、你單位2013年度固定資產明細賬反映房屋及建筑物賬載金額為725100元,根據規定應繳2013年度房產稅6090.84元,而你單位申報繳納了1680元,未足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第一條: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故追繳你單位2013年度房產稅4410.84元。 2、你單位2013年1月25日第00054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杭州銀西百貨有限公司禮品4000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其他 貸 庫存現金。經詢問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晉其蘭證實,購買后用于贈送業務單位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你單位購買禮品贈送他人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責成你單位補扣繳2013年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8000元。 3、你單位2013年6月17日第00007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上海市浦東新區洋涇街道群浩食品店香煙900元;2013年12月9日第00019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平湖九龍山商務公館管理有限公司音樂茶座287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差旅費 貸 庫存現金。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認定該項支出為業務招待費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你單位2013年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列支業務招待費83914.20元.本次檢查調增業務招待費43770元,合計2013年業務招待費支出127684.20元,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60%計算可稅前扣除的限額76610.52元,本年度銷售收入18460724.33元,按銷售收入5‰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92303.62元,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金額76610.52元,企業匯算清繳已調整33565.68元,本次檢查納稅調整增加17508元。 4、你單位2013年8月13日第00011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中國移動上海有限公司電話費861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通訊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中客戶名稱為晉其蘭,而晉其蘭為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你單位支付的晉其蘭電話費861元支出予以并入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追繳企業所得稅,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責成你單位補扣繳2013年個人所得稅172.20元。 5、你單位2013年1月25日第00054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充值卡300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車輛使用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中付款單位為個人,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6、你單位2013年8月13日第00011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望湘園(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餐飲費7600元、支付上海尚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餐飲費423元、上海市楊浦區晴晴飯店餐飲費988元,合計9011元;你單位2013年12月09日第00019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上海靜安小南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餐飲費1966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差旅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付款單位均開具為“公司”,而非“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上述2013年度違法事實第5點個人充值卡3000元、第6點個人餐費10977予以剔除,調增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13年度該企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0758868.36元,本次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23456元(業務招待費超支17508元+電話費861元+個人充值卡3000元+個人餐費10977元);調減4410.84元(查補房產稅),本次檢查調整后該企業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730933.20元。 二O一四年度 1、你單位2014年度固定資產明細賬反映房屋及建筑物賬載金額為725100元,根據規定應繳2014年度房產稅6090.84元,而你單位申報繳納了1680元。未足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故追繳你單位2014年度房產稅4410.84元。 2、你單位2014年2月20日第00005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上海暢想娛樂有限公司消費2940元、支付上海海昕有限公司餐飲費170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差旅費 貸 庫存現金。經檢查核實,該支出為你單位招待客戶的支出,未按規定將其放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下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你單位在2014年在管理費用科目共列支業務招待費42157元.本次檢查調增業務招待費4640元,合計2014年業務招待費支出46797元,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60%計算可稅前扣除的限額28078.20元,本年度銷售收入17164759.97元,按銷售收入5‰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85823.80元,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金額28078.20元,企業匯算清繳已調整16862.80元,本次檢查納稅調整增加1856元。 3、經檢查發現,你單位2014年4月10日第00021號憑證中支付各種餐費、住宿費列支于 “管理費用-會議費”科目下,金額為29794元,后附發票十張,發票付款單位均開具為“公司”,而非“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4、你單位2014年4月10日第00021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海鹽武原鎮山外山土貨店食品280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中付款單位為開具為“公司”,而非“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 ,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5、你單位2014年4月15日第00027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充值卡1500元;你單位2014年4月26日第00051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上海閔海石油化工經營公司汽油50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車輛使用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中付款單位為個人或空白 ,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6、你單位2014年6月11日第00016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蚌埠豪泰置業有限公司南山豪生大酒店住宿費588元、支付海鹽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住宿費共九筆,金額14102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差旅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付款單位均開具為“公司”,而非“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7、你單位2014年8月22日第00040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安付寶商務有限公司辦公用品30000元;你單位2014年10月13日第00040號憑證庫存現金支付上海金浜加油站汽油850元,賬戶處理為借 管理費用-辦公用品或車輛使用費 貸 庫存現金。后附發票中付款單位為個人或空白 ,你單位在辦理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上述2014年度違法事實第3點不符合規定的餐費29794元、第4點、第5 點、第6點、第7點不符合規定列支的費用予以剔除,調增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13年度該企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0466034.32元,本次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1990元(業務招待費超支1856元+29794元+土貨2800元+汽油2000元+住宿費14690元+辦公用品30850元);調減4410.84元(查補房產稅),本次檢查調整后該企業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388455.16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在賬簿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4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13年度房產稅4410.84元、2014年度房產稅4410.84元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對你單位少繳2013年度房產稅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2205.42元;對你單位少繳2014年度房產稅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2205.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6之規定,你單位未按規定將2013年度和2014年度業務招待費超支調增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列支當年度費用等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故分別對你單位2013年度處以罰款3491.90元;2014年度處以罰款9697.40元,合計金額13189.3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21之規定,你單位少代扣代繳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8172.20元,對你單位處以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為4086.1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1686.24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澉通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2015-11-25 |
浙江際翔海運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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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和智本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 鄭磊 | 上海市楊浦區國定支路26號2124室 | 10.0% |
上海仁和智本藝術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翁富華 | 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518號1710室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