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桐鄉市大麻鎮百富村胡家灣組,于2011年01月14日在嘉興成立。在胡國琪帶領下,超樂化纖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滌綸化纖絲的生產、銷售、針紡織品及原輔料、服裝、服飾制品、床上用品、裘皮制品、化工產品、鞋帽、建筑材料、五金產品、通訊設備、辦公設備的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鄉市大麻鎮百富村胡家灣組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胡國琪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
- 簡稱:
- 超樂化纖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滌綸化纖絲的生產、銷售、針紡織品及原輔料(除棉花、鮮繭的收購)、服裝、服飾制品、床上用品、裘皮制品、化工產品、鞋帽、建筑材料、五金產品、通訊設備、辦公設備的銷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83000074547
- 發證機關:
- 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1年01月14日
- 所屬行業:
- 化纖面料、里料 » 桐鄉市化纖面料、里料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桐鄉市 » 桐鄉市大麻鎮
- 順企編碼:
- 6124556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胡香娥 | 50% | 人民幣25.0萬元 |
胡國琪 | 50% | 人民幣25.0萬元 |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6666M | 注冊號:74547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4-19 | |
現聯絡員姓名:胡國琪,現聯絡員固定電話:,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現聯絡員身份:,現聯絡人員:,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胡國琪,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胡國琪,原聯絡員固定電話:,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原聯絡員身份:,原聯絡人員:,原財務負責人姓名:胡國琪,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4-19 |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胡國琪,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胡國琪,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胡國琪,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胡國琪,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4-19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568176666 | 2017-04-19 |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胡國琪 | 執行董事 |
胡香娥 | 監事 |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桐)質技監罰字〔2016〕13號 |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2016年4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開展特種設備使用專項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發現你公司生產場所有兩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分別為:CPC2-LG6、CPC3-LG6,出廠編號分別為:090203663、060714350)處于正常使用狀態;你公司車間外側有一臺儲氣罐(出廠編號:Y13K90026)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檢查時你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三臺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及定期檢驗報告。經查特種設備數據庫沒有上述三臺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或檢驗信息。經請示局領導批準,對上述三臺設備實施查封。2016年4月11日,經批準立案。現查明,上述情況屬實。 2016年5月18日,本局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對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場內機動車、壓力容器)案進行了審理,并擬定了行政處罰事項。2016年5月19日,本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送達了《桐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浙桐)質技監告字〔2016〕13號),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在本局辦理本案過程中,你公司對本局提出的事實、證據、擬處罰意見等無異議。 本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敝幎?,構成了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本局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經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之規定,責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萬圓整。 | 2016-05-25 |
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嘉興恒都紙業有限公司與桐鄉市超樂化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9-30 | (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2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