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是專業生產201,301,304,410,430等各種不銹鋼冷軋帶鋼,也可根據用戶要求生產各種抗拉強度、硬度的冷軋不銹鋼帶。公司將長期為客戶提供優良的服務,優惠的價格,優質的產品,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是一家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一致認可的公司。歡迎新老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海鹽縣 嘉興市百步鎮超同村工業區
- 固定電話:
- (0573)
- 銷售:
- 陳曉偉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5732189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簡稱:
-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
- 主要經營產品:
- 201不銹鋼帶 , 301不銹鋼帶 , 304不銹鋼帶 , 410不銹鋼帶 , 硬態不銹鋼帶 , 430不銹鋼帶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金屬制品制造、加工(不含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424692385406P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424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38540-6
- 核準日期:
- 2016-07-05
- 經營期限:
- 2059-07-28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9年01月01日
- 職員人數:
- 11人
- 注冊資本:
- 50 (萬元)
- 所屬行業:
- 金屬制品業 » 海鹽縣金屬制品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海鹽縣 » 海鹽縣百步鎮
- 順企編碼:
- 19782749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陳國平 | 68% | 人民幣34萬元 |
陳國萍 | 32% | 人民幣16萬元 |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金屬材料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金屬制品制造、加工(不含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2020-11-04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百步鎮百興路兩創中心(二期)號樓底層 | 海鹽縣百步鎮超同村工業區 | 2020-11-04 |
聯系電話變更 | 2020-11-04 | ||
聯系電話變更 | 86771918 | 2020-11-04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5406P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7-05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5406P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7-05 |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國萍 | 執行董事 |
陳國平 | 監事 |
陳吳明 | 經理 |
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0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1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31.2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1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1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8.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2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3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3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4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0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6.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5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7.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86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1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7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7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鋼帶,從海鹽 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0101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3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海闊。裝載貨物為百貨,從寧波到上海。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01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12 | ||
甬公路罰[2016]03(41)10385號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27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慶明。裝載貨物為不銹鋼,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3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5-17 | ||
10386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5月13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H00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海鹽明大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慶明。裝載貨物為不銹鋼,從海鹽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3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