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PE,PEVA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開發的專業性進出口企業。主要產品PE、PEVA薄膜具有無毒、無味、手感佳、耐高溫不變性等優點,是公認的綠色環保材料。 相關產品包括浴簾、臺布、廚房墊、防塵罩等多個系列,銷往世界各地,深受國內外客商的歡迎。同時,我公司也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設計和制造各類產品。 公司前身嘉興晟美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十多年歷史,專業PE,PEVA產品開發、制造的中美合資企業。海鹽晟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原有基礎上引進了的管理人才及先進設備,更加注重產品的研發以及質量的控制。 公司將秉承一貫的優質服務的傳統,與新老客戶竭誠合作,共同發展。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海鹽縣 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
- 固定電話:
- (0573)
- 總經理:
- 應皓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722153 |
座機號碼 | 0573-86722054 |
手機號碼 | 15858371588 |
座機號碼 | 0573-867257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簡稱: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
- 主要經營產品:
- 塑料臺布 , 塑料浴簾 , 廚房墊 , 法蘭絨臺布 , PVC臺布 , 箱包布 , 筒子紗染色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避雷器制造、加工、批發、零售;染色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24000002519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2-03-06
- 經營期限:
- 2020-12-12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0年01月01日
- 職員人數:
- 101人
- 注冊資本:
- 50 (萬元)
- 所屬行業:
- 塑料制品業 » 海鹽縣塑料制品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海鹽縣 » 海鹽縣沈蕩鎮
- 順企編碼:
- 20021833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哲琦 | 67.5% | 人民幣33.75萬元 |
陸以黎 | 32.5% | 人民幣16.25萬元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服裝服飾批發;鞋帽批發;針紡織品及原料銷售;針紡織品銷售;皮革制品銷售;皮革銷售;箱包銷售;日用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塑料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避雷器制造、加工、批發、零售;染色加工。 | 2020-08-27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0-12-12 | 2020-08-27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沈哲琦;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陸以黎;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沈再君; 出資額: .萬; ; [退出] 姓名: 沈哲琦; 出資額: .萬; ; | 2020-08-25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李玲慧;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沈哲琦; : ; 職位: 經理; 姓名: 沈哲琦; : ; 職位: 執行董事; | 姓名: 李玲慧;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沈再君;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沈哲琦; : ; 職位: 執行董事; | 2020-08-2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7642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3-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7642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3-16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避雷器制造、加工、批發、零售;染色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制造、加工;染色加工。 | 2012-03-06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0-12-13 至 2020-12-12 | 營業期限: 2000-12-13 至 2010-12-12 | 2009-03-23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制造、加工;染色加工。行業代碼: 1751 | 經營范圍: 毛巾、紡織品、化纖滌綸布、箱包布、工藝品、服裝、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制造、加工;染色加工。行業代碼: 1751 | 2009-03-23 |
名稱變更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海鹽晟達毛巾制造有限公司 | 2009-03-23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沈再君 | 經理 |
李玲慧 | 監事 |
沈哲琦 | 執行董事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1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051號 企業名稱: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哲琦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2519(1/1) 住所地: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 2015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在向現場負責人應皓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檢查相關安全生產臺賬資料,發現其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問題,故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安全生產和教育情況及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相關臺賬資料,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證實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事實; (2)受委托人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 (3)安全生產臺賬資料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件復印件;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沈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钡囊幎?,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改正(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求援演練并如實記錄); 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 2015-06-03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1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051號 企業名稱: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哲琦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2519(1/1) 住所地: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 2015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在向現場負責人應皓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檢查相關安全生產臺賬資料,發現其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問題,故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钡囊幎?,當事人應當提供安全生產和教育情況及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相關臺賬資料,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證實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事實; (2)受委托人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 (3)安全生產臺賬資料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件復印件;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沈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改正(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求援演練并如實記錄); 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 2015-06-03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1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051號 企業名稱: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哲琦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2519(1/1) 住所地: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 2015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在向現場負責人應皓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檢查相關安全生產臺賬資料,發現其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問題,故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安全生產和教育情況及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相關臺賬資料,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證實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事實; (2)受委托人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 (3)安全生產臺賬資料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件復印件;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沈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钡囊幎ǎ揖譀Q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改正(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求援演練并如實記錄); 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 2015-06-03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1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051號 企業名稱: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哲琦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02519(1/1) 住所地: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 2015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海鹽縣沈蕩鎮宋坡西路51號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在向現場負責人應皓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檢查相關安全生產臺賬資料,發現其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問題,故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及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钡囊幎ǎ斒氯藨斕峁┌踩a和教育情況及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相關臺賬資料,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證實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事實; (2)受委托人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 (3)安全生產臺賬資料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件復印件;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沈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钡囊幎?,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钡囊幎?,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改正(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求援演練并如實記錄); 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 2015-06-03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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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7451 | 燕浪 | 布料床單 | 24 | 商標無效 | 1987-01-14 |
![]() | 297451 | 燕浪 | 布料床單 | 24 | 商標無效 | 1987-01-14 |
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徐勝琴、沈良與海鹽晟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嘉興市物資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7-22 | (2016)浙04民終137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