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名博電器廠,辦公室地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鹽縣百步鎮五豐工業區,于2015年03月25日在嘉興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 集成吊頂、換氣扇、取暖器、照明器具、鋁扣板制造、加工。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海鹽縣百步鎮五豐工業區 -
- 廠長:
- 馬順興
- 廠長手機:
- 18858350281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名博電器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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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330424MA2F29RQ48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證: 無 | 2017-12-13 |
海鹽縣名博電器廠的行政處罰
(鹽)質監罰字〔2016〕19號 |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 接舉報,2016年6月2日,海鹽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執法人員對海鹽縣名博電器廠依法進行檢查。在該廠生產車間,有工人正在生產、裝配室內加熱器。在成品堆放點,堆放有一批裝箱待銷的室內加熱器成品。該批產品外接電源軟線未按標準進行固定裝配,生產場所無出廠檢驗設備。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相關產品的銷售證明?,F場,執法人員經互聯網(認證認可業務綜合監管平臺)查詢未見該廠產品獲證信息,該廠也無法提供生產相關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涉嫌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室內加熱器。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現場待銷的產品并按產品評價規則進行了抽樣。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海鹽縣名博電器廠為2015年3月25日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馬順興,經營場所:海鹽縣百步鎮五豐工業園區,經營范圍:集成吊頂、換氣扇、取暖器、照明器具、鋁扣板制造、加工,至案發未取得相關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于2016年5月生產的一批室內加熱器,經本局執法抽樣,產品經嘉興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所檢項目中“標志和說明”、“輸入功率和電流”、 “非正常工作”、“結構”、“元件”、“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七個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該批產品采用同一配件、同一工藝生產,共計136臺,銷售單價:85元,未售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1560元;另查實當事人未經產品認證,在2016年期間擅自出廠列入目錄的產品,獲違法所得488元。 2016年7月26日,本局召開案件審理會議。2016年7月29日,在向當事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當事人口頭辯稱罰款金額過大,拒絕簽收。當日,執法人員留置送達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鹽)質監罰告字〔2016〕19號)。本局認為已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主客觀因素及對應行政處罰裁量的幅度,已無再減輕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局認為并無不當,對此申辯不予采納。 鑒于上述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钡囊幎?。此行為屬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室內加熱器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钡囊幎?,應當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生產,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從輕處罰情形,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并給予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罰款人民幣11560元的行政處罰;另鑒于當事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從輕處罰情形,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488元的行政處罰,綜合裁量,合并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并給予以下從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136臺(含檢驗樣品); 2.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整; 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佰捌拾捌元整。 以上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到海鹽縣工商銀行(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地址:武原鎮新橋南路89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2016-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