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鹽縣武原街道曲秀路336號上城春天里項目北區商業地下101室,于2015年03月10日在嘉興成立。在王恩強帶領下,中南文體產業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0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健身場所管理服務;游泳;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武原街道曲秀路336號上城春天里項目北區商業地下101室
- 聯系人:
- 王恩強
- 聯系人手機:
- 13758375202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13-6825265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
- 簡稱:
- 中南文體產業
- 父公司
- 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 , 游泳(憑有效的許可證件經營) , 體育賽事 , 會議展覽服務 , 器材租賃管理服務 , 體育 , 健身項目的咨詢 , 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 , 工藝品 , 運動器材 , 服裝的銷售 , 設計 , 制作 , 發布 , 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經營范圍:
-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游泳(憑有效的許可證件經營);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24000096946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15年03月10日
- 所屬行業:
- 體育場館 » 海鹽縣體育場館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海鹽縣 » 海鹽縣武原鎮
- 順企編碼:
- 23172018
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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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游泳(憑有效的許可證件經營);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一般經營項目: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2015-06-18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 游泳(憑有效的許可證件經營);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一般經營項目: 健身場所管理服務(不含高危體育項目);體育賽事、會議展覽服務;器材租賃管理服務;體育、健身項目的咨詢、培訓(與學歷教育有關的培訓除外);工藝品、運動器材、服裝的銷售;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各類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除外)。 | 2015-06-18 |
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的行政處罰
浙鹽衛公罰〔2015〕12號 | 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自2015年4月26日至案發之日,在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海鹽縣武原街道曲秀路開設游泳場所為顧客提供游泳等服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等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 2015-07-01 | ||
鹽體罰決字【2015】第1號 |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 | 海 鹽 縣 體 育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體罰決字〔2015〕第1號 當 事 人: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 住 所:海鹽縣武原街道曲秀路336號上城春天里項目北區商業地下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恩強 住 址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賽特路8號院2號樓2單元6號 2015年6月24日下午,海鹽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亮證檢查位于本縣武原街道曲秀路336號上城春天里項目北區商業地下101室的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會所室內游泳池正在營業,池內有消費者正在游泳,經詢問,當事人還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當日,經局領導批準,我局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南通中南文體產業有限公司海鹽愛瑪會健身會所該健身會所于今年5月份開始營業,配套有一個25m*12m室內游泳池也于同期營業,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游泳項目,直至6月24日被海鹽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查獲。經調查,當事人以辦理會員卡收費的形式經營,年卡1200元,包含健身房等,游泳是配套項目,不單獨收費,當事人在上述違法行為中的經營額無法確定,故違法所得無法確認。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記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該會所游泳池正在對外營業; 2、海鹽縣體育局鹽體改字[2015]第1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份,證 實體育行政部門已對該會所作出責令改正的事實; 3、現場照片4份:證明該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經營內容、經營場景、執法人員執法過程等; 4、黃海剛現場詢問筆錄1份:證明黃海剛為現場負責人的身份及該會所的營業時間及日常運營情況; 5、黃海剛案件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的事實; 6、會議簽到單1份:證明海鹽縣體育局已對當事人進行了開業前的宣傳、教育; 7、海鹽縣體育局行政審批科室出具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8、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場所負責人的身份信息; 9、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代理人的資格; 10、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體育總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之規定,已構成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擾亂了體育市場的管理秩序,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帶來了隱患,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焙腿l“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敝幎ǎ揪钟?015年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體育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體罰先告字[2015]第1號)后,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之規定,本案中當事人配合調查,在被查獲后主動停止營業,積極辦理相關手續,并于7月13日取得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據此,我局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建設銀行(海鹽縣武原鎮朝陽西路32號)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體育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 鹽 縣 體 育 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 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