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平湖市鐘埭工業園,于2001年11月27日在嘉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萬元),在管涌帶領下,平湖天瑞泵業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4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籌建,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湖市鐘埭工業園 -
- 經理:
- 黃偉群
- 經理手機:
- 13906730084
- 郵政編碼:
- 31421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575345922 |
手機號碼 | 1885738022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
- 簡稱:
- 平湖天瑞泵業
- 主要經營產品:
- 籌建(工 , 農業水泵配件 , 五金加工 , 管配件 , 兼營:模具開發 , 中介 , 咨詢服務等 , )
- 經營范圍:
- 制造:泵;機械加工;通用機械、給排水工程的技術信息咨詢服務(除中介)。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82000066356
- 發證機關:
- 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1年11月27日
- 職員人數:
- 18人
- 注冊資本:
- 5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泵及真空設備廠 » 平湖市泵及真空設備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平湖市 » 平湖市鐘埭
- 順企編碼:
- 6121720
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管涌 | 65% | 人民幣130.0萬元 |
黃偉群 | 35% | 人民幣70.0萬元 |
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1-11-26 | 2021-03-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7409 | 注冊號:6635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02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0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66356 | 注冊號: 127 | 2011-05-1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27 | 2011-05-12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11-27 至 2021-11-26 | 營業期限: 2001-11-27 至 2011-11-26 | 2011-05-10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11-27 至 2021-11-26 | 營業期限: 2001-11-27 至 2011-11-26 | 2011-05-10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 + 300% ) | 50 | 2006-09-1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管涌 | 黃偉群 | 2006-09-19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 | 50 | 2006-09-19 |
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黃偉群 | 監事 |
管涌 | 執行董事 |
管涌 | 總經理 |
平湖天瑞泵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平地稅稽罰〔2015〕41號 |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08月24日至2015年08月31日對該單位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2014年5月15號憑證“管理費用”科目收款收據支付物業費和水電費796元和525元;2014年11月11號憑證“管理費用”科目收款收據支付水電費525元,該單位未調整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 2014年6月23號憑證“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管涌家庭旅游機票8025元,該支出屬投資者個人消費支出,該單位未調整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以上多列支出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以上涉及稅款2197.29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計金額473.83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802.5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276.33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出處罰決定書的機關:平湖市地稅局稽查局) | 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