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辦公室地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黃姑鎮小營頭村35組,于2001年07月31日在嘉興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五金制品、閥門配件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黃姑鎮小營頭村35組 -
- 固定電話:
- (0573)5855158
- 廠長:
- 李權
- 郵政編碼:
- 3142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李權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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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變更 | 制造、加工:五金制品、閥門配件;道路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制造、加工:五金制品、閥門配件 | 2017-11-15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69XE | 注冊號:68077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2-1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X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2-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69XE | 注冊號:68077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2-16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68077 | 注冊號: 590 | 2011-05-20 |
注冊號: 68077 | 注冊號: 590 | 2011-05-20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90 | 2011-05-20 |
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的行政處罰
平地稅稽罰[2016]8號 | 平湖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7日對你投資的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投資的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在2015年10月第20號憑證“制造費用—福利費”科目中列支投資者李權的旅游費用8510元,該筆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應調整未調整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510元,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以上合計調增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510元,你投資的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自行申報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5283.30元,經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33793.30元。你應繳納2015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32077.66元,已繳29099.1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你投資的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少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2978.50元。 以上涉及稅款2978.5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你投資的平湖市李氏閥門配件廠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罰款,計金額2382.8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382.80元。限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獨山港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7-29 | ||
平地稅稽罰[2016]9號 | 平湖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7日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在2015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對外贈送的禮品金額38286.30元,應扣未扣“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你單位少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7657.26元。 你單位以上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以上涉及稅款7657.26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罰款,計金額3828.63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828.63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獨山港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