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濮院鎮毛衫城工業園區內,于2003年05月22日在嘉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0 萬元人民幣,在沈根祥帶領下,京都印染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2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毛紗、成衣染色、羊毛衫縮絨及整理、羊毛衫的生產銷售、毛紗的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濮院鎮毛衫城工業園區內 -
- 固定電話:
- (0573)8833038
- 經理:
- 沈根祥
- 郵政編碼:
- 314502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
- 簡稱:
- 京都印染
- 主要經營產品:
- 毛紗 , 成衣染色 , 羊毛衫縮絨及整理 , 羊毛衫的生產銷售 , 毛紗的銷售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毛紗、成衣染色;羊毛衫縮絨及整理;羊毛衫的生產銷售;毛紗的銷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483749837590K
- 發證機關:
-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483
- 組織機構代碼:
- 74983759-0
- 核準日期:
- 2016-06-15
- 經營期限:
- 2023-05-21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5月22日
- 職員人數:
- 50人
- 注冊資本:
- 1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棉印染精加工 » 桐鄉市棉印染精加工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桐鄉市 » 桐鄉市濮院鎮
- 順企編碼:
- 6130791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根祥 | 70% | 人民幣70萬元 |
沈君 | 30% | 人民幣30萬元 |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管轄單位變更 | 桐鄉濮院分局 |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11-01 |
名稱變更 | 桐鄉市京都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 | 2019-11-0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孔曉根;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岳方;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莊偉佳;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朱勤宜; : ; 職位: 監事會主席; [新增] 姓名: 沈仁學;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沈君;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沈根祥;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沈根祥; : ; 職位: 經理; 姓名: 莫建芬; : ; 職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沈君;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沈根祥;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沈根祥; : ; 職位: 經理; | 2019-11-01 |
企業類型變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2019-11-01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濮院鎮毛衫城工業園區內 | 桐鄉市濮院鎮毛衫城工業園區內 | 2019-11-01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2053-05-21 | 營業期限至: 2023-05-21 | 2019-11-01 |
出資比例備案 | 姓名: 沈君; ; ; 姓名: 沈根祥; ; ; | 姓名: 沈君; ; ; 姓名: 沈根祥; ; ; | 2019-09-20 |
章程備案 | - | - | 2019-09-20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K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590K | 注冊號:88689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15 |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沈根祥 | 執行董事 |
沈君 | 監事 |
沈根祥 | 經理 |
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桐環罰字〔2015〕45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5〕45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祥,營業執照證號(副本)330483000088689。 現已查明:你單位排污權證中污水排放量為22.1萬噸/年,污水處理廠票據顯示2014年1月至12月污水排放量29.445萬噸,污水排放量超過環評批復的污水排放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5年4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于2015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書面的陳述意見,經核查,2014年1月至12月污水排放量25.62202萬噸,核查內容在本案決定中給予了充分考慮。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 2015-05-05 | ||
桐環罰字〔2016〕01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6〕0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祥,營業執照證號(副本)330483000088689。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對你單位涉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 2015年11月30日檢查時,你單位絞紗染色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廢水排放量已超過全年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你單位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1月15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或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再次核查時,你單位已自行停止生產。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6-01-28 | ||
桐環罰字〔2016〕09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6〕09號 當事人(名稱):桐鄉市京都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330483000088689 法定代 表人:沈根祥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對你單位涉嫌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2015年11月30日檢查時,你單位絞紗染色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廢水排放量已超過全年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2015年12月7日,我局對你單位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復查,你單位絞紗染色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未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該行為于2015年12月7日查實。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桐環違改〔2015〕328號《桐鄉市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我局于2016年1月28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桐環罰字〔2016〕01號),作出處罰款人民幣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整。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再次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1月28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或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再次核查時,你單位已自行停止生產。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數額為桐環罰字〔2016〕01號決定書作出的人民幣玖仟伍佰貳拾捌元整,計罰日數為自2015年12月1日超到2015年12月7日止;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陸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2016-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