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嘉興市南湖新區景湖花園211室商業用房,于2007年09月13日在嘉興成立。在胡金水帶領下,泰富房地產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8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興市南湖新區景湖花園211室商業用房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胡金水
- 郵政編碼:
- 31405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651671411 |
手機號碼 | 1891643029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嘉興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上海恒都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60% | 人民幣1500.0萬元 |
胡金水 | 36% | 人民幣900.0萬元 |
胡飛飛 | 4% | 人民幣100.0萬元 |
嘉興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上海恒都置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 [新增] 姓名: 胡金水; ; ; 姓名: 胡飛飛; ; ; | 姓名: 胡金水; ; ; 姓名: 胡飛飛; ; ; | 2021-11-16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1-11-16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7-09-12 | 2021-11-16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2027-09-12 | 營業期限至: 2017-09-12 | 2018-04-0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34Y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15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34Y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15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胡飛飛;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10%姓名: 胡金水; 出資額: 900; 百分比: 90% | 姓名: 胡金水; 出資額: 1000; 百分比: 100% | 2011-10-31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胡飛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胡金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胡金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胡金水;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王官林;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1-10-31 |
企業類型變更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2011-10-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胡飛飛; 出資額: ; [新增] 姓名: 胡金水; 出資額: ; | 姓名: 胡金水; 出資額: ; | 2011-10-31 |
嘉興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胡金水 | 執行董事 |
胡金水 | 經理 |
胡飛飛 | 監事 |
嘉興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嘉地稅一處罰[2015]10號 | 市財政局 |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丟失浙江省嘉興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電腦五聯),發票代碼:233001090145,發票號碼:208127、11739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丟失發票的行為,處以罰款102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2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嘉興市地方稅務局或嘉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6-05 | ||
浙嘉地稅一處罰[2015]10號 | 市財政局 |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丟失浙江省嘉興市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電腦五聯),發票代碼:233001090145,發票號碼:208127、11739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丟失發票的行為,處以罰款102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2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嘉興市地方稅務局或嘉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