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遼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平湖市全塘鎮滬杭公路南全塘段,于2008年03月24日在嘉興成立。在方志明帶領下,遼原房地產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無 房地產開發、市政道路建設、園林綠化、物業管理;銷售:建筑材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平湖市全塘鎮滬杭公路南全塘段(平湖市星火制衣有限公司內第1幢)
- 固定電話:
- 057385800315
- 經理:
- 方志明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0658014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平湖市遼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方志明 | 100% | 人民幣800萬元 |
平湖市遼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6548P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12-04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方志明; 出資額: 8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方志明;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100% | 2010-02-25 |
實收資本變更 | 800 | 100 | 2010-02-25 |
注冊資本變更 | 800 | 100 | 2010-02-25 |
注冊資本變更 | 800( + 700% ) | 100 | 2010-02-2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無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0-02-25 |
實收資本變更 | 800( + 700% ) | 100 | 2010-02-25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方志明; 出資額: ; | 姓名: 方志明; 出資額: ; | 2010-02-25 |
平湖市遼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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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明 | |
方志明 | |
張維耀 |
平湖市遼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平地稅稽罰〔2015〕5號 |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對 該單位2008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 該單位在2008年7月簽訂勘察合同一份,合同金額22000元。 2. 2009年12月簽訂設計合同一份,合同金額190000元。 3. 2010年12月簽訂設計合同一份,合同金額30109元. 上述三份勘察、設計合同應繳印花稅121.10元,該單位于2014年8月5日申報繳納了印花稅110.10元,少申報繳納印花稅11元。 4. 該單位在2009年12月簽訂建筑合同、技術合同三份,合同金額1572076.48元。 5. 2010年1月簽訂建筑合同、技術合同三份,合同金額15247454元。 6. 2010年2月簽訂技術合同一份,合同金額48500元。 7. 2010年8月簽訂建筑合同一份,合同金額500000元。 8. 2010年12月簽訂建筑合同一份,合同金額611258元。 9. 2011年3月簽訂建筑合同一份,合同金額350000元。 上述十份建筑施工、技術合同,應補印花稅5498.80元,該單位于2014年8月5日申報繳納了印花稅5427.90元,少申報繳納印花稅70.9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該單位少繳印花稅81.90元。 該單位以上少繳印花稅稅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涉及稅款81.9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我局決定對該單位少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40.95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0.95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獨山港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出處罰決定書的機關:稽查局) | 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