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樹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116-118號,于2007年01月26日在嘉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2000 萬元人民幣,在沈國良帶領下,樹誠房地產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9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116-118號
- 固定電話:
- (0573)7580655/13506737115
- 經理:
- 沈國良
- 郵政編碼:
- 314409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758065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寧市樹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國良 | 75% | 人民幣150.0萬元 |
郭咬興 | 25% | 人民幣50.0萬元 |
海寧市樹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沈國良; ; 姓名: 郭咬興; ; | 姓名: 沈國良; ; 姓名: 郭咬興; ; | 2019-05-23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9-05-23 |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錢佳薇;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張曉鳳;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沈國良;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張曉鳳;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05-23 |
出資比例備案 | 姓名: 沈國良; ; 姓名: 郭咬興; ; | 姓名: 沈國良; ; 姓名: 郭咬興; ; | 2019-05-23 |
章程備案 | - | - | 2017-10-1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海寧市許村鎮望湖公館幢室 |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號 | 2017-10-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7-02-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116-118號; 郵政編碼: 314409; 電話: ; | 住所: 海寧市許村鎮閘口路116-118號; 郵政編碼: 314409; 電話: ; | 2017-02-15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7/1/26 至 2027/1/25 | 營業期限: 2007/1/26 至 2017/1/25 | 2017-02-1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91794 | 注冊號:5710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3-03 |
海寧市樹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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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國良 | 總經理 |
郭咬興 | 監事 |
沈國良 | 執行董事 |
海寧市樹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海地稅稽罰[2016]53號 | 海寧市地方稅務局 | 一、違法事實 1、該單位2013年7月第0025號記賬憑證在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列支購買紫砂直杯、陶瓷杯、筆記本、雨傘共計費用52250元。經檢查核實,該單位上述列支費用所購物品已在房屋促銷過程中全部作為禮品隨機贈送給該單位以外的個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第二條第一款: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上述贈送的禮品應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按規定扣繳,造成2013年7月少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10450元。 2、該單位2013年1月5日與許村鎮雙聯村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在錦繡路西側、米蘭路南側地塊臨時借用施工用地3387平方米,合同約定臨時使用土地時間為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經檢查核實,該單位向許村鎮雙聯村臨時借用施工用地實際用于建造售樓部,屬營業用地,從2013年1月開始使用至今,所建售樓部2014年1月投入使用,總計造價2354000元,會計處理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上述土地應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起始時間為2013年2月,適用稅率為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而該單位對該土地未并計申報,造成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9475.25元,其中2013年度9314.25元,2014年度10161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第一條: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的規定,該單位建造的售樓部應申報繳納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2月,而該單位對該房產未申報,造成2014年度少繳營業用房房產稅18125.80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9737.63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房產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9062.9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5225元。 | 2016-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