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公路罰[2016]03(41)10265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3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6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66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3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6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67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02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6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68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03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6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69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0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6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0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1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1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1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2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2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4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24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9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9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3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25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1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5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30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6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3月31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3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3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7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03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5.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8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06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甬公路罰[2016]03(41)10279號 | |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08日 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陳林朝、王紹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灣主線治超站進行檢查,浙F602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4.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嘉興市豐成塑料電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顧海云。裝載貨物為百貨,從上海到寧波。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杭州灣跨海大橋寧波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甬北公路罰告 03(41)102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人民政府或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2 |
南環罰(2015)46號 | | 區環境保護局 | 2014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實,你單位主要從事鋼材拉絲加工,緊固件、五金制品的制造,于2005年5月開工建設,2007年5月投入生產至今未通過環?!叭瑫r”驗收(以下簡稱環境違法項目)。且檢查當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入網口廢水進行采樣,經監測分析,你單位的入網口廢水PH為10.58。以上監測數據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排放標準(PH為6-9)。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按照《南湖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實施細則》,自由裁量幅度按“三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經公眾評審會審議,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停止環境違法項目生產;
2、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罰款人民幣2萬元)。 | | 2015-03-11 |
南環罰(2015)46號 | | 區環境保護局 | 2014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實,該單位主要從事鋼材拉絲加工,緊固件、五金制品的制造,于2005年5月開工建設,2007年5月投入生產至今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以下簡稱環境違法項目)。且檢查當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入網口廢水進行采樣,經監測分析,該單位的入網口廢水PH為10.58。以上監測數據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排放標準(PH為6-9)。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按照《南湖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實施細則》,自由裁量幅度按“三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經公眾評審會審議,現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停止環境違法項目生產;
2、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罰款人民幣2萬元)。 | | 2015-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