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國浙江金華永康市古山鎮金川工業區
- 固定電話:
- (0579)
- 董事長:
- 朱安良
- 郵政編碼:
- 321000
- 傳真號碼:
- 86-0579-8752289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
- 簡稱:
- 金陽光工貿
- 主要經營產品:
- 油鋸飛輪 , 高壓包 , 汽缸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油鋸、割草機制造、加工、銷售;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發動機除外)制造、銷售;日用百貨(不含煙花爆竹)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784747748244P
- 發證機關:
- 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784
- 組織機構代碼:
- 74774824-4
- 核準日期:
- 2015-12-15
- 經營期限:
- 2023-03-18
- 經營狀態:
- 在業
- 經營模式:
- 生產加工
- 成立時間:
- 2003年03月19日
- 注冊資本:
- 5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發動系統 » 永康市發動系統
- 所屬城市黃頁:
- 金華企業網 » 永康市 » 永康市古山鎮
- 順企編碼:
- 6584745
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朱安良 | 80% | 人民幣400.0萬元 |
朱金蓮 | 20% | 人民幣100.0萬元 |
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2015-12-1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8244P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32130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32130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2015-12-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8244P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15 | |
注冊資本變更 | 500( + 900% ) | 50 | 2012-11-08 |
實收資本變更 | 500( + 900% ) | 50 | 2012-11-08 |
住所變更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金川工業區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2012-11-0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朱金蓮; 出資額: ; 姓名: 朱安良; 出資額: ; | 姓名: 朱金蓮; 出資額: ; 姓名: 朱安良; 出資額: ; | 2012-11-08 |
住所變更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 郵政編碼: 32130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住所: 永康市古山鎮金川工業區; 郵政編碼: 321307;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古山 | 2012-11-08 |
注冊資本變更 | 500 | 50 | 2012-11-08 |
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朱安良 | 執行董事 |
朱金蓮 | 監事 |
朱安良 | 經理 |
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永土資罰[2015]55號 | 市國土局 | 永康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土資罰[2015]55號
被處罰人: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良,男。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經查,2013年11月,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在未經法定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永康市古山鎮坑口村清塘下山工業區動工建廠房。至調查時止,已建好一層鋼棚結構廠房。經實地勘測,前述地塊占地面積499.76平方米。四至范圍:東至空地、南至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廠區、西至坑口村村集體廠房、北至坑口村清塘下山。經核對,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所占的499.76平方米土地在永康市古山鎮土地利用現狀圖(2013年)中顯示為林地141.17平方米、城鎮村及工礦用地358.59平方米,在永康市古山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06-2020年)中顯示為林地14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358.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中占用的古山鎮鎮屬農場集體土地358.59平方米、坑口村集體土地141.17平方米。 2015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永土資告[2015]5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之規定,屬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敝幎?,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將非法占用的499.76平方米退還; 2.責令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的1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在非法占用的358.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4.對永康市金陽光工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99.76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整(1399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對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對責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處以罰款13993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罰款繳入建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財政局罰款代收代繳專戶(帳號:*48104001)。繳款之前請先到永康市國土資源局開具專用繳款單。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副本兩份,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華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