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乾輝印刷有限公司是集印刷及后道加工為一體的包裝彩盒制造企業,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廠房占地3000多平米。工廠有著十余年的彩盒包裝生產經驗,擁有員工100余人。主要生產加工彩盒,彩箱,手提袋,紙卡,不干膠,吊牌,畫冊等包裝類印刷品,本廠引進多臺全新原裝進口海德堡,小森,對開,四開,UV7+1等先進印刷設備,全自動覆膜,全自動模切壓痕,全自動燙金,全自動絲印冷燙,全自動糊盒等后道齊全,產品類型涵蓋各種中高檔化妝品,玩具,文具,服飾鞋襪,食品,醫藥以及各種電子電器,五金配件等產品的紙塑包裝,本著精益求精的理念,以質取勝的宗旨,認真完成客戶交付的每一筆訂單,量身定做,按需承印,提供Zui合理的產品包裝解決方案,合理控制生產成本,竭誠期待您的合作,共同提升品牌價值,贏取更多商業機會!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義烏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33號順時針產業園4幢6幢
- 固定電話:
- 057913958424281
- 經理:
- 蔡森
- 經理手機:
- 13185143666
- 電子郵件:
- sales@qianhuiprint.com
- 郵政編碼:
- 321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義烏乾輝印刷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陳亦梁 | 100% | 人民幣3000萬元 |
義烏乾輝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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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陳亦梁; ; ; | 姓名: 陳亦梁; ; ; | 2022-02-17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文件、資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紙包裝、容器制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醫用包裝材料制造;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2-02-17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2-02-17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2041-10-18 | 營業期限至: 2026-10-18 | 2022-02-17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義烏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號幢一樓(自主申報) | 浙江省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號 | 2019-12-27 |
經營范圍變更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 2018-06-05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6-07-01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8429P | 注冊號:3785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7-01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8429P | 注冊號:3785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7-01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266號; 郵政編碼: 322000; 電話: ; | 住所: 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266號; 郵政編碼: 322000; 電話: ; | 2016-07-01 |
義烏乾輝印刷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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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亦梁 | 執行董事 |
陳亦梁 | 經理 |
陳春素 | 監事 |
義烏乾輝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義文廣新罰字〔2016〕第027號 | 義烏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違法事實和證據:2016年5月19日9時20分,執法人員盛 銘(執法證號07056613020004)、葉 軍(執法證號07056611110002)對位于義烏市稠江稠州西路266號的義烏市乾輝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印刷的“賽爾號”VIP迷你卡和“繽紛生日帽”兩款印刷品,場所負責人表示委托手續還沒有拿到。執法人員立即要求該廠停止上述兩款產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及時補齊印刷委托手續,開具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詢問通知書》,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拍照取證。 2016年5月20日,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同日10時05分至10時45分,執法人員對該廠法人代表陳亦梁進行了調查詢問,聽取了陳述與申辯,其確認了被查印刷品的印刷過程和客戶情況。經調查核實,2016年5月19日9時20分,義烏市乾輝印刷有限公司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印刷經營活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和材料:1、(義)文檢字〔2016〕第0564號《現場檢查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印刷經營活動;2、接受案件《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來接受案件調查的書面通知;3、現場檢查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5、法人代表陳亦梁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經營者的合法身份;6、案件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印刷經營活動一事予以承認。 本局于2016年5月20日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至2016年6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并于2016年6月10日向義烏市乾輝印刷有限公司送達了義文廣新告字〔2016〕第027號文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義烏市乾輝印刷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沒有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有關項規定,可以對未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印刷經營行為處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要一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若不足1萬元的,將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由于該印刷廠能及時停止違規印刷經營行為,事后積極補辦部分印刷品的委托手續,并且違規印刷的成品也沒有流入市場,減輕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也沒有違法所得,可對該印刷廠從輕處罰。參照《義烏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印刷企業)中第95項標準,責令義烏市乾輝印刷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理: ① 警告; ② 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 2016-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