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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廠地址:
- 樂清市樂成街道樂西路3號 -
- 廠長:
- 鄭松岳
- 廠長手機:
- 13868712511
- 郵政編碼:
- 3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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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樂清市木林森雕塑工藝廠的行政處罰
樂土資罰〔2016〕154號 | 市國土資源局 | 樂清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樂清市木林森雕塑工藝廠,經營者姓名:鄭松岳,個體工商營業執照:330382605034742,經營場所:樂清市樂成街道樂西路3號,廠房地址樂清市城東街道云嶺村,經營形式:個人經營,經營范圍:佛像雕塑、黃楊木雕、工藝品制造、加工、銷售。 主要違法事實 2009年下半年,樂清市木林森雕塑工藝廠鄭松岳未經批準,擅自在樂清市城東街道云嶺村占用集體土地建水泥磚臨時房,擬作為雕塑廠房。經實地勘測,占地面積882.5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82.56平方米,現狀為一層水泥磚廠房。四至為:東至道路;南至水泥地;碎石地;西至臨時房;北至臨時房。該地塊在樂清市城東街道土地利用現狀二調局部圖上,土地類型為村莊882.56平方米;在樂清市城東街道(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上的規劃用途為村莊882.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3年07月25日,對鄭松岳的詢問筆錄一份二頁,證明當事人占地的違法事實。同時附鄭松岳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一份。鄭松岳的身份證在遺失補辦中。 2、2014年02月28日,對云嶺村書記管春青證人證言詢問筆錄一份三頁,證明當事人占地的違法事實。 3、2013年03月01日,檢查現場拍攝的照片二張,201年03月04日,檢查現場拍攝的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現場違法占地的事實。 4、2013年03月05日,現場勘驗記錄一份一頁,證明當事人現場違法占地的事實。 5、樂清市城東街道土地利用基數現狀局部圖(2005)、樂清市城東街道土地利用現狀二調局部圖、樂清市城東街道(2006-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鑒定表,證明占用地塊的土地類型為村莊;規劃用途為村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處理意見 樂清市木林森雕塑工藝廠未經批準,在樂清市城東街道云嶺村搭建水泥磚臨時房,其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占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以及樂清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以及的規定,擬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882.56平方米的集體土地。 2、沒收在882.5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15元/平方米,共計13238元。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國土資源局或樂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樂清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樂清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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