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杰達橡塑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臨安市錦北街道青賢村,于2005年10月28日在臨安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橡塑制品 ; 橡塑原料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臨安市錦北街道青賢村 -
- 固定電話:
- (0571)
- 廠長:
- 朱杰
- 郵政編碼:
- 311300
- 傳真號碼:
- 86-0571-63707265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1-6370726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臨安杰達橡塑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朱杰 | 100% | 人民幣30萬元 |
臨安杰達橡塑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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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錦北街道青賢村 | 臨安市錦北街道青賢村 | 2018-10-25 |
名稱變更 | 杭州臨安杰達橡塑廠 | 臨安杰達橡塑廠 | 2018-10-2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J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79294291 | 2016-11-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291J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1-16 | |
住所變更 | 住所: 臨安市錦北街道青賢村 許可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在許可項目批準的有效期內方可經營)。 電話: | 住所: 臨安市錦城街道青賢村 許可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年月日)。 電話: | 2014-04-18 |
住所變更 | 住所: 臨安市錦北街道青賢村; 許可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在許可項目批準的有效期內方可經營)。; 電話:; | 住所: 臨安市錦城街道青賢村; 許可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4月1日)。; 電話:; | 2014-04-18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 橡膠零件制造; 一般經營項目: ; | 行業: 橡膠制品業; 一般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06月22日)。; | 2010-04-08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06月22日)。; 注冊號: ; 營業期限: 2005-10-28 至 9999-9-9;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許可證有效期至2006年10月24日)。; 注冊號: 411; 營業期限: 2005-10-28 至 ; | 2008-07-25 |
臨安杰達橡塑廠的行政處罰
臨環罰[2015]第14號 | 臨安市環境保護局 | 當 事 人:臨安杰達橡塑廠 地 址:臨安市錦北街道長橋8-1號 負 責 人:朱杰 組織機構代碼:77929429-1 營業執照號碼:330185000023736 2015年3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臨安市錦錦北街道長橋8-1號的生產場所及污染防治設施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遷建項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便投產至今,涉嫌違反環?!叭瑫r”制度,我局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查處。 經查明,當事人成立于2005年10月,主要從事橡膠密封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和銷售。現已查明,2015年2月10日,接群眾投訴,我局環境監察人員赴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經審批,擅自從錦北街道集賢村搬遷至錦北街道長橋8-1號,并于2014年12月投入生產至今,我局監察人員下達監察意見書責令你廠立即停止生產。2015年3月23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再次檢查,發現當事人仍然在生產,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筆錄(2015年3月23日)1份、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生產正常、現有生產設備的種類及其數量、未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硫化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拍照留證等事實;2、調查詢問筆錄(2015年3月27日)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正常、現有生產設備的種類(硫化機、開煉機和密煉機)及其數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硫化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拍照留證及在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情況下建設項目擅自正式投入生產等事實;3、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等情況;4、企業負責人朱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負責人身份等情況;5、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副本)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原地址等情況;6、臨安市環境監察大隊現場監察意見書(臨環監察[2015]D019號)1份,證明我局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的事實。 2015年4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臨環聽告[2015]第14號),當事人提交了一份陳述申辯材料,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稱企業查處后立即拆除了相關設備,并承諾在未取得環保手續前將不再生產,希望我局給予減免。經核實,我局認為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查處后能積極改正,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罰情節。 我局認為:當事人遷建項目需要配套的處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便投產至今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已構成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及時改正,根據《杭州市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適當降低罰款數額。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建設; 2、罰款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繳款單位:臨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開戶銀行:建行臨安支行,賬號:*710088(請注明是臨安市環境保護局[2015]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安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不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臨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安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 2015-05-08 |
臨安杰達橡塑廠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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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臨安杰達橡塑廠第一分廠 |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錦北街道大羅村 | 2018-11-05 00:00:00.000 |
杭州臨安杰達橡塑廠第二分廠 |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泉口村無門牌1(3幢) | 2019-12-04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