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臨海市邵家渡街道前灣村 -
- 固定電話:
- (0576)5632771
- 廠長:
- 金永寬
- 郵政編碼:
- 317006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
- 簡稱:
- 邵家渡前灣輪窯
- 主要經營產品:
- 紅磚制造
- 經營范圍:
- 頁巖磚制造。
- 營業執照號碼:
- 331082000041427
- 發證機關:
- 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1年06月25日
- 職員人數:
- 30人
- 注冊資本:
- 16(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臨海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7566244
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金永寬 | 100% | 人民幣50萬元 |
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93063 | 注冊號:41427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7-27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頁巖磚制造。 | 一般經營項目: 紅磚、頁巖磚制造。 | 2012-04-26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41427 | 注冊號: 756 | 2009-11-02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金永寬; 出資額: 50; 百分比: 100% | 姓名: 金永寬; 出資額: 16; 百分比: 100% | 2009-10-27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紅磚、頁巖磚制造。 | 一般經營項目: 紅磚。 | 2009-10-27 |
注冊資本變更 | 50 | 16 | 2009-10-27 |
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的行政處罰
[2015]臨環罰字第16號 | 市環保局 | 臨海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罰字〔2015〕16號
當事人: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1082000041427 組織機構代碼:72913930-6 負責人:金永寬 地址:臨海市邵家渡街道前灣村 我局于2014年12月16日對你單位涉嫌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生產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2014年12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檢查,發現你單位當日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主要從事頁巖磚生產,但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投入生產,主要污染物為烘房和焙燒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氣經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的生產場所、生產車間、廢氣處理設施等進行了相關取證。你單位被調查人承認調查情況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及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臨海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 筆錄一份,證明四個事實:1、當日正常生產,焙燒爐正在焙燒作業;2、主要從事頁巖磚生產;3、主要生產原料、生產設備及生產工藝;4、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烘房和焙燒產生的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 證據二: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六個事實:1、主要從事頁巖磚生產;2、項目未經環保審批;3、主要的生產原料、生產設備及生產工藝;4、2014年12月初頁巖磚項目開始生產,檢查當日生產正常;5、主要污染物為烘房和焙燒過程產生的廢氣,建有廢氣處理設施;6、被詢問人認為違法行為屬實。 證據三:現場照片一組,證明四個事實:1、生產場所;2、生產車間;3、原料堆場;4、廢氣處理設施。 等等。 2015年2月5日,我局作出《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臨環聽告字[2015]1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2月9日直接送達。你單位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臨環聽告字[2015]16號)、《臨海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本局于2015年3月9日召開局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議,審議的主要觀點及意見如下: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人調查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可靠,適用法律準確,決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頁巖磚項目生產; 2、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局監察大隊領取繳款書,憑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臨海支行,執收單位:臨海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81060133150050512。本局編碼:502001;項目編碼;07750203;你(單位)繳納罰款后,請將繳款憑據報送本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臺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臨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海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 2015-03-10 |
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鄒明全、鄒光亮與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8-14 | (2015)臺臨民初字第2715號 |
吳林強、周汾明犯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8-14 | (2015)臺臨刑初字第35號 |
林某、徐某甲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8-14 | (2015)臺臨刑初字第866號 |
黃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8-14 | (2015)臺臨刑初字第777號 |
金華廈工機械有限公司與臨海市邵家渡前灣輪窯廠、金振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5-06 | (2015)金東商初字第167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