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
- 簡稱:
- 龍威電器
- 主要經營產品:
- 電線電纜(憑證生產) , 五金零件 , 塑料制品制造
- 經營范圍:
- 電線電纜(憑證生產)、五金零件、塑料制品制造
- 營業執照號碼:
- 331082000013662
- 發證機關:
- 臨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核準日期:
- 2013-05-29
- 經營期限:
- 2023-12-18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12月19日
- 注冊資本:
- 2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變壓器整流器和電感器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臨海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7566076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臨海市龍威燈飾公司 | 50.0% | 人民幣100萬元 |
厲文才 | 22.00% | 人民幣44萬元 |
金妙春 | 20.0% | 人民幣40萬元 |
陳建華 | 5.00% | 人民幣10萬元 |
鄭必贊 | 3.00% | 人民幣6萬元 |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381 | 2008-04-18 |
注冊號: | 注冊號: 381 | 2008-04-18 |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建華 | 總經理 |
屈龍奎 | 執行董事 |
厲文才 | 監事 |
金妙春 | 監事 |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臨土資罰〔2015〕233號 | 市國土局 |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231.80平方米); 3.并處罰款每平方米20元,計人民幣238586.8元。 | 2015-06-04 | ||
臨土資罰〔2015〕233號 | 市國土局 |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231.80平方米); 3.并處罰款每平方米20元,計人民幣238586.8元。 | 2015-06-04 | ||
臨土資罰〔2015〕233號 | 市國土局 |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231.80平方米); 3.并處罰款每平方米20元,計人民幣238586.8元。 | 2015-06-04 | ||
臨土資罰〔2015〕233號 | 市國土局 | 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臨海市東塍鎮康西村、康一村、上嶺村集體土地面積8525平方米用于廠房建設,原現狀地類為耕地(基本農田)。對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在該地塊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臨海市國土資源局已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臨國土監字[2004]第22號),行政處罰如下: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8525平方米;2.限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3.限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恢復土地原狀,并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每平方米3元,計人民幣25575元。 現經實地測量,臺州市龍威電器有限公司實際用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目前已建成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231.80平方米。經實地踏勘,該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已為建設用地。經對照臨海市東塍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該地塊規劃用途已調整為允許建設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實。 以上事實有案件現場照片、當事人調查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用地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確認證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4231.80平方米); 3.并處罰款每平方米20元,計人民幣238586.8元。 上述罰款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至臨海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科,逾期未繳納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政府或臺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6-04 | ||
臨地稅稽罰[2016]17號 | 臨海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4月13日對你單位2014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并對2006年至2013年進行了延伸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1、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土地坐落在東塍上嶺村、康一村、康西村,2006年7—12月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964.67元,已繳7506.50元,多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541.83元。 2、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07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1929.34元,已繳15013元,多繳城鎮土地使用稅3083.66元。 3、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08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用2006年、2007年多繳抵減) 4、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09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用2007年多繳抵減549.45元) 5、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10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 6、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11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 7、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12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 8、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13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 9、你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11929.34平方米,2014年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715764元,已繳67500元,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40764元。 2006年至2014年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541.83-3083.66+40764×7年=23906.79元。 (二)你公司福利費歷年有結余267748.79元,2014年又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102357.68元,按規定2014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在歷年有結余中列支,應調增2014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2357.68元。 (三)你公司銀行借款8000000元,截止2014年底已稅前列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的銀行利息并已支付,按規定尚可預提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銀行利息22880元,實際預提銀行利息43736元,稅前多提銀行利息20856元,應調增2014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856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偷稅的行為,處以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倍的罰款,計23906.79元;處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七十的罰款,計17378.7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1285.49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臨海市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臨海市地方稅務局或臨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 2016-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