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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臨海市大田辦事處大田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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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臨海市食品總公司中心屠宰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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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819X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4-11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孟新華 | 李金華 | 2016-04-11 |
經營方式變更 | 經營方式:屠宰、購銷 | 經營方式: | 2012-02-22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生豬購銷。 | 一般經營項目: 生豬屠宰、肉食品加工,生豬購、銷、調運,肉食品配送。 | 2012-02-2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生豬屠宰。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2-02-2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394 | 2009-04-27 |
注冊號: | 注冊號: 394 | 2009-04-27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肉及肉制品(豬牛羊屠宰、畜肉分割)(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06月10日),生豬購銷。 行業代碼: 1351 | 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肉及肉制品(畜屠宰、畜肉分割)(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06月10日),生豬購銷、養殖。行業代碼: 1351 | 2009-04-21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肉及肉制品(畜屠宰、畜肉分割)(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06月10日),生豬購銷、養殖。行業代碼: 1351 | 經營范圍: 生豬屠宰、肉食品加工,生豬購、銷、調運,肉食品配送。行業代碼: 1351兼營: 生豬養殖。 | 2007-06-12 |
臨海市食品總公司中心屠宰廠的行政處罰
〔2015〕臨環罰字90號 | 市環保局 | 臨海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罰字〔2015〕90號
當事人:臨海市食品總公司中心屠宰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1082000031446 組織機構代碼:76130819-X 負責人:李金華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對你單位涉嫌廢水超標排放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2015年3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檢查,發現你單位主要從事生豬屠宰加工買賣,當日正常屠宰,主要污染物為屠宰、加工、清洗過程產生的屠宰廢水,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在運行,標排口有出水,水質呈微黃色。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生產場所、屠宰車間、標排口采樣等進行了相關取證。采集的水樣經2015年3月26日臨環監(2015)水字第167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標排口水樣氨氮項目超標。你單位被調查人承認調查情況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臨海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 筆錄一份,證明六個事實:1、主要從事生豬屠宰加工買賣;2、當日檢查時廠內沒有生豬存欄量;3、主要的生產流程;4、主要污染物為屠宰、加工、清洗過程產生的屠宰廢水;5、建有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標排口有出水,水質呈微黃色;6、現場采集標排口水樣。 證據二: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七個事實:1、主要從事生豬屠宰加工買賣;2、項目通過環保審批及“三同時”驗收;3、主要污染物為屠宰、加工、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屠宰廢水;4、建有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過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5、生豬屠宰都是夜里21:30左右進行,2015年3月24日白天檢查時沒有在屠宰,廢水處理設施在運行,標排口有廢水外排;6、屠宰量從原來的1000頭/d下降至200頭/d,廢水量減少,廢水處理設施由原來的每天運行變成每兩天運行一次,生化處理的菌種活性下降,導致處理效果變差,出水氨氮超標;7、被詢問人認為違法行為屬實。 證據三:現場照片一組,證明三個事實:1、生產場所;2、屠宰車間;3、采樣。 證據四:2015年3月26日臨環監(2015)水字第167號《監測報告》顯示:你單位標排口水樣氨氮項目超標。 證據五:2015年企業年應繳納排污費為16301元,罰款區間為32602—81505元。 等等。 2015年6月19日,我局作出《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臨環聽告字[2015]9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9日直接送達。你單位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但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理由為一是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超標廢水外排;二是積極配合環保部門進行整改,邀請環保公司對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整改調試;三是效益差,懇請減免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臨海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臨環聽告字[2015]90號)、《臨海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本局于2015年6月29日召開局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議,審議的主要觀點及意見如下: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人調查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可靠,適用法律準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環保部門進行整改且效益差,決定酌情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叁萬叁仟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局監察大隊領取繳款書,憑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臨海支行,執收單位:臨海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81060133150050512。本局編碼:502001;項目編碼;07750203;你(單位)繳納罰款后,請將繳款憑據報送本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臺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臨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海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