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富田”,主頁www.zjfutian.cn)創建于2000年,占地約40畝,是一家專業生產PU革、半PU革的 工廠,產品涵蓋鞋革、沙發革、服裝革、箱包革。工廠座落于浙江省麗水市(水閣)經濟開發區,離金麗溫高速公路麗水西出口僅5.5公里,交通便捷。
浙江富田擁有自營進出口權,一整套完善的領導班子和技術研發機構,擁有的合成革生產線,以及壓花、印刷、噴涂、揉紋等后段設備,產品質量穩定,款式規格齊全、多樣,多年來深受國內外新老客戶的。
浙江富田秉承并堅持不懈的理念是——合成革讓世界更美好!
浙江富田竭誠歡迎海內外客商來電來函,建立穩固雙贏的合作關系。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國 浙江 麗水市經濟開發區遂松路315號
- 固定電話:
- (0578)
- 經理:
- 夏文鶴
- 郵政編碼:
- 323000
- 傳真號碼:
- 86-0578-269211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8-26920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夏文鶴 | 32.43% | 人民幣480萬元 |
蔡建偉 | 13.51% | 人民幣200萬元 |
楊雄偉 | 13.51% | 人民幣200萬元 |
林興龍 | 13.51% | 人民幣200萬元 |
朱昌善 | 13.51% | 人民幣200萬元 |
王步新 | 13.51% | 人民幣200萬元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住所: 麗水市水閣工業區遂松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水閣街道 | 住所: 麗水市水閣工業區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水閣街道 | 2011-02-1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人造革、復合布加工、制造、銷售;自營進出口業務。 | 一般經營項目: 人造革、復合布加工、制造、銷售。(法律法規規定須審批的審批后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 2011-02-11 |
住所變更 | 住所: 麗水市水閣工業區遂松路315號; 郵政編碼: 3230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水閣街道 | 住所: 麗水市水閣工業區; 郵政編碼: 3230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水閣街道 | 2011-02-11 |
注冊資本金變更 | 1480( + 68.18182% ) | 880 | 2007-11-16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蔡建偉;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林興龍; 出資額: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王步新;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楊雄偉; 出資額: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朱昌善; 出資額: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夏文鶴; 出資額: ; 百分比: .% | 姓名: 蔡建偉;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王步新;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夏文鶴; 出資額: ; 百分比: .% | 2007-11-16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137 | 2007-11-16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37 | 2007-11-16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37 | 2007-11-16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蔡建偉;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13.51%姓名: 林興龍;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13.51%姓名: 王步新;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13.51%姓名: 楊雄偉;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13.51%姓名: 朱昌善;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13.51%姓名: 夏文鶴; 出資額: 480; 百分比: 32.43% | 姓名: 蔡建偉;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22.73% 姓名: 王步新; 出資額: 200; 百分比: 22.73% 姓名: 夏文鶴; 出資額: 480; 百分比: 54.55% | 2007-11-16 |
注冊資本變更 | 1480 | 880 | 2007-11-16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蔡建偉 | 監事 |
夏文鶴 | 執行董事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麗)質監罰字〔2015〕3號 | 市質監局 |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麗)質監罰字〔2015〕第3號 當事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331100000006025(1/1) 企業代碼:76018117-4 在2014年第四季度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你公司生產的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經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2014年12月3日,本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2014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批次人造革已全部售出。2015年1月6日,本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查明事實如下:該批次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實際生產數量為485.5米,4米作為樣品抽樣送檢,剩余481.5全部售出,銷售單價13元/米,生產成本14.1元/米,無利潤。涉案貨值總計6311.5元,無違法所得。 據以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檢查人的主體身份; 證據二:檢測報告、采購合同、生產計劃單、配料表、干法線收卷日報表、成檢入庫單、發貨單、調查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成檢入庫單、發貨單、成本核算日報表表、調查筆錄證明了該批次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單價及利潤。 根據查明的事實,經本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向本局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使本局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從輕處罰。 2015年2月6日,本局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麗監罰告字〔2015〕3號),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 2.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柒拾伍分(¥3155.75)。 請你公司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麗水蓮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支行(蓮都農村合作銀行城南支行) (地址:麗水市大眾街121號)繳納,戶名: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906,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 2015-02-11 | ||
(麗)質監罰字〔2015〕3號 | 市質監局 |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麗)質監罰字〔2015〕第3號 當事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331100000006025(1/1) 企業代碼:76018117-4 在2014年第四季度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你公司生產的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經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2014年12月3日,本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2014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批次人造革已全部售出。2015年1月6日,本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查明事實如下:該批次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實際生產數量為485.5米,4米作為樣品抽樣送檢,剩余481.5全部售出,銷售單價13元/米,生產成本14.1元/米,無利潤。涉案貨值總計6311.5元,無違法所得。 據以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檢查人的主體身份; 證據二:檢測報告、采購合同、生產計劃單、配料表、干法線收卷日報表、成檢入庫單、發貨單、調查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成檢入庫單、發貨單、成本核算日報表表、調查筆錄證明了該批次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單價及利潤。 根據查明的事實,經本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向本局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使本局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從輕處罰。 2015年2月6日,本局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麗監罰告字〔2015〕3號),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 2.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柒拾伍分(¥3155.75)。 請你公司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麗水蓮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支行(蓮都農村合作銀行城南支行) (地址:麗水市大眾街121號)繳納,戶名: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906,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 2015-02-11 | ||
(麗)質監罰字〔2015〕3號 | 市質監局 | 在2014年第四季度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你公司生產的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經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2014年12月3日,本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2014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批次人造革已全部售出。2015年1月6日,本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查明事實如下:該批次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實際生產數量為485.5米,4米作為樣品抽樣送檢,剩余481.5全部售出,銷售單價13元/米,生產成本14.1元/米,無利潤。涉案貨值總計6311.5元,無違法所得。 據以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檢查人的主體身份; 證據二:檢測報告、采購合同、生產計劃單、配料表、干法線收卷日報表、成檢入庫單、發貨單、調查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成檢入庫單、發貨單、成本核算日報表表、調查筆錄證明了該批次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單價及利潤。 根據查明的事實,經本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向本局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使本局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從輕處罰。 2015年2月6日,本局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麗監罰告字〔2015〕3號),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 2.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柒拾伍分(¥3155.75)。 請你公司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麗水蓮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象支行(蓮都農村合作銀行城南支行) (地址:麗水市大眾街121號)繳納,戶名:麗水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戶,賬號:*906,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 2015-02-11 | ||
(麗)質監罰字〔2015〕3號 | 市質監局 | 在2014年第四季度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你公司生產的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經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2014年12月3日,本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測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2014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批次人造革已全部售出。2015年1月6日,本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進一步調查,查明事實如下:該批次人造革(生產日期:2014年10月2日,型號規格:0.75*1370mm)實際生產數量為485.5米,4米作為樣品抽樣送檢,剩余481.5全部售出,銷售單價13元/米,生產成本14.1元/米,無利潤。涉案貨值總計6311.5元,無違法所得。 據以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檢查人的主體身份; 證據二:檢測報告、采購合同、生產計劃單、配料表、干法線收卷日報表、成檢入庫單、發貨單、調查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成檢入庫單、發貨單、成本核算日報表表、調查筆錄證明了該批次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單價及利潤。 根據查明的事實,經本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鑒于你公司主動向本局提供材料和案件線索,使本局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節,本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從輕處罰。 2015年2月6日,本局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麗監罰告字〔2015〕3號),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人造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公司以下行政處罰:
請你公司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繳納,繳款方式:先開票后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 2015-02-11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6495386 | 富森田 | 橡膠制品 | 17 | 商標已注冊 | 2008-01-07 |
![]() | 6495387 | 富森田 | 皮革皮具 | 18 | 商標已注冊 | 2008-01-07 |
![]() | 6495361 | 富森田 | 機械設備 | 7 | 商標已注冊 | 2008-01-07 |
![]() | 4442529 | 圖形 | 皮革皮具 | 18 | 商標已注冊 | 2004-12-30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302388600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161)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17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20)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1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11)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89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1)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6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6)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2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16)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13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4)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30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13)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3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5)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87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14)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98924S | 外觀設計 | 2013-04-17 | 皮革面料(FT-0199)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86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176)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5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198)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04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2)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599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192)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18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0)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03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197)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01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07)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98925S | 外觀設計 | 2013-04-17 | 皮革面料(FT-0190) | 夏文鶴;夏仁劍 | |
CN302388602S | 外觀設計 | 2013-04-10 | 皮革面料(FT-0215) | 夏文鶴;夏仁劍 |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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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明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15 | (2016)浙1102民初1262號 |
巢湖香楓塑膠助劑有限公司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7-04 | (2016)皖0225執592號之三 |
巢湖香楓塑膠助劑有限公司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6-20 | (2016)皖0225執592號之二 |
尤溪縣銀升紡織有限公司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12-08 | (2016)浙1102民初5391號 |
石慶勇、楊貴英等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裁定書 | 2016-03-11 | (2016)浙1102執248號 |
寧波新特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3-11 | (2015)麗蓮執民字第1166號 |
石慶勇、楊貴英等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裁定書 | 2016-06-27 | (2016)浙1102執248號 |
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與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上海高低壓容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07 | (2015)麗蓮南商初字第197號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與麗水市康華布業有限公司、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20 | (2015)麗蓮南商初字第24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