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直流風扇、交流風機、鼓風機、AC/DC散熱風扇、無刷電機的廠家。研發生產的產品設計獨特,性能穩定,產品齊全,被廣泛應用于各類家用電器、加濕器、保健器材、戶外燈飾、變頻器、各種電源、電焊機、油冷機、水冷機、火花機、通信設備、智能潔具、卡通氣模、舞臺燈光、游戲機、醫療設備等需要散熱,通風,傳動的設備,并以優良的產品特性與企業形象贏得國內外廣大客戶的普遍信賴和贊譽。我們用專業,認真,熱情,悉心為您打造舒適工作生活環境。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五都工業園區松屏路15號,占地面積 23 畝,建筑面積15000多平米,10000多平米的廠房。目前擁有200多名生產一線員工,公司下設:研發、五金、注塑、組裝、質檢、采購、倉庫、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公司通過嚴格的、現場的、有效的“6S”管理,提高員工的素質,認真地做好每件事,不斷提高加工工藝水平。我們爭取每一個環節的精益求精,從細節操作上確保產品的精湛品質。所有產品均為流水線作業,每個環節都嚴格把控,決不允許不良品流入市場,讓消費者買的放心,用的舒心,同時公司有專業產品設計團隊,每月有新產品推出,承接OEM項目。
公司肩負“幸福白領、把握聯利”的企業使命,秉承“時尚科技,引領健康,”的企業理念。確定品牌理念:“由噻”傾聽你對健康的渴望;產品定位:節能、環保、創新、舒適。
真誠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考察、指導和業務洽談。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慶元縣工業園區五都工業園松屏路15號
- 固定電話:
- (0578)
- 董事長:
- 吳利偉
- 郵政編碼:
- 323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8-60596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吳利偉 | 97% | 人民幣601.4萬元 |
吳利軍 | 3% | 人民幣18.6萬元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029XU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7-08-14 |
企業類型變更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 2015-05-22 |
出資方式變更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18.6 出資時間:2015-03-25 出資方式:貨幣 余額交付期限: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余額交付期限: | 2015-05-22 |
實收資本變更 | 620( + 520% ) | 100 | 2015-05-22 |
注冊資本變更 | 620( + 520% ) | 100 | 2015-05-22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家用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取暖器、小家電、制冷電器具的生產(僅限于家用制冷小電風扇)和銷售(以上商品進出口不涉及國營貿易、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許可證等專項管理的商品)。 | 一般經營項目: 家用制冷電器具的生產和銷售(以上商品進出口不涉及國營貿易、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許可證等專項管理的商品)。 | 2015-05-22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吳利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經理 | 姓名: 吳利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吳利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吳志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5-05-22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吳利軍; 出資額: .; [新增] 姓名: 吳利偉; 出資額: .; [新增] | 企業名稱: 由噻白領健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退出] 企業名稱: 慶元縣精微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退出] | 2015-05-2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吳利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經理 | 姓名: 吳利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吳利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吳利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吳志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5-05-2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5-05-22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吳利偉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吳利軍 | 監事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慶人社監罰字〔2016〕 6號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人社監罰字〔2016〕 6號 被行政處罰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 經營者:吳** 地址(住所):慶元縣五都工業園區松屏路15號 工商注冊號碼: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王*向縣人社局投訴反映:其于2016年3月1號進入該公司上班,2016年6月15日離職,該公司拖欠其5600元工資未發,因此來監察大隊投訴。在對其進行詢問的過程中,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發現其屬于未成年工,而公司未安排其體檢,發現其公司涉嫌未依法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本局勞動監察大隊查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招錄未成年工王*(女,1998年10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52242319981002***)從事組裝工作;你公司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未對上述員工進行健康體檢。 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為合法用工主體。 2、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資表復印件、2016年6月考勤表復印件,2016年6月份員工花名冊,證明該員工系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 3、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王*的詢問筆錄,證明王*在公司的工作情況及公司未安排未成年工王*進行健康檢查的事實。 4、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理吳**詢問筆錄,證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未對王麗進行健康檢查的事實。 5、慶元縣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查詢王*基本信息及王麗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王*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 6、本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慶人社監令字〔2016〕9號),證明本局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7、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情況匯報,證明公司已經認識到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錯誤,已經及時進行整改。 8.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委托吳**代表公司到慶元縣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調查及簽收法律文書。 本局認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之規定,構成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016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人社監罰告字〔2016〕6號),告知了處罰的理由、依據、數額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上述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在本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之前進行了整改,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敝幎?,結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罰款幅度,決定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0元標準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慶元縣支行(地址:慶元縣濛州街160號;賬號:9272610018535022;戶名:待結算地方財政非稅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2016-08-31 | ||
慶人社監罰字〔2016〕7號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人社監罰字〔2016〕7號 被告知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吳** 地址(住所):慶元縣五都工業園區松屏路15號 工商注冊號碼: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慶元縣勞動監察大隊為調查王麗投訴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案,在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詢問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涉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于當日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本局勞動監察大隊查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安排組裝部工人陳*工作30日、葉**工作30日、柳**工作30日、劉**工作30日、季**工作30日。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勞動用工期間沒有保證陳*等5名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為合法用工主體。 2、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資表復印件、2016年6月份員工花名冊、陳*等5名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證明陳*等5名員工系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 3、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考勤表復印件,證明2016年6月公司沒有保證陳*等5名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6月公司沒有保證陳*等5名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本局出具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慶人社監令字〔2016〕9號),證明本局已經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6、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限期整改報告,證明公司已認識到了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錯誤及嚴重性,并及時進行整改。 7、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授權委托吳**代表公司接受調查及簽收法律文書。 本局認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規定,構成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2016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人社監罰告字〔2016〕7號),告知了處罰的理由、依據、數額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延長5名勞動者工作時間,在本局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后及時進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屬于較輕的違法行為。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之規定,結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罰款幅度。決定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元標準處以罰款,作出如下處罰: 行政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慶元縣支行(地址:慶元縣濛州街160號;賬號:9272610018535022;戶名:待結算地方財政非稅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2016-08-31 | ||
慶人社罰字[2016]6號 | 慶元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人社監罰字[2016] 6號 被行政處罰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 經營者:吳利偉 地址(住所):慶元縣五都工業園區松屏路15號 工商注冊號碼: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王麗向縣人社局投訴反映:其于2016年3月1號進入該公司上班,做到2016年6月15日,該公司拖欠其5600元工資未發,因此來監察大隊投訴。在對其進行詢問的過程中,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發現其屬于未成年工,而單位未安排其體檢,發現其單位涉嫌未依法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本局勞動監察大隊查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招錄未成年工王麗(女,1998年10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從事組裝工作;你公司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未對上述員工進行健康體檢。 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為合法用工主體;2、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5月和6月工資表復印件、2016年5—6月考勤表復印件,2016年5月份員工花名冊,證明上述四名員工系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3、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王麗的詢問筆錄,證明王麗在公司的工作情況及公司未安排未成年工王麗進行健康檢查的事實;4、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車間主任吳小麗詢問筆錄,證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未對王麗進行健康檢查的事實;5、慶元縣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查詢王麗戶籍證明及王麗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王麗、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6、本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慶人社監令字[2016]9號),證明本局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7、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情況匯報,證明公司已經認識到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錯誤,已經及時進行整改。8.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利偉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利偉委托周夢云代表單位到慶元縣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調查及簽收法律文書。 本局認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之規定,構成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016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人社監罰告字[2016]6號),告知了處罰的理由、依據、數額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上述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在本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之前進行了整改,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敝幎?,結合《麗水市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和《麗水市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罰款幅度,決定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共計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慶元縣支行(地址:慶元縣濛州街160號;賬號:9272610018535022;戶名:待結算地方財政非稅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起訴 | 2016-08-31 | ||
慶人社罰字[2016]7號 | 慶元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人社監罰字〔2016〕7號 被告知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吳利偉 地址(住所):慶元縣五都工業園區松屏路15號 工商注冊號碼: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慶元縣勞動監察大隊為調查王麗投訴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案,在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詢問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涉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于當日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本局勞動監察大隊查明,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安排組裝部工人陳玉工作30日、葉慶妹工作30日、柳宗成工作30日、劉滿花工作30日、季傳妹工作30日。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勞動用工期間沒有保證陳玉等5名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為合法用工主體。 2、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資表復印件、2016年6月份員工花名冊、陳玉等5名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證明陳玉等5名員工系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 3、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考勤表復印件,證明2016年6月公司沒有保證陳玉等5名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志珉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6月公司沒有保證陳玉等5名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本局出具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慶人社監令字〔2016〕9號),證明本局已經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6、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限期整改報告,證明公司已認識到了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錯誤及嚴重性,并及時進行整改。 7、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利偉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利偉授權委托吳志珉代表公司接受調查及簽收法律文書。 本局認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規定,構成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2016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人社監罰告字〔2016〕7號),告知了處罰的理由、依據、數額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延長5名勞動者工作時間,在本局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后及時進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屬于較輕的違法行為。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之規定,結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罰款幅度。決定對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元標準處以罰款,作出如下處罰: 行政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銀行慶元縣支行(地址:慶元縣濛州街160號;賬號:9272610018535022;戶名:待結算地方財政非稅收入)。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慶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慶元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016-08-31 | ||
慶市監案字〔2015〕第26號 | 慶云縣工商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慶市監案字〔2015〕第26號; 案件名稱: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廣告違法行為案; 被處罰對象名稱: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吳利偉; 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起在其公司宿舍樓頂墻體上委托他人粉刷“中國最大的小電風扇生產基地”字樣廣告,進行廣告宣傳。對其公司宿舍樓頂墻體上的“中國最大的小電風扇生產基地”廣告中的“中國最大” 無相關證明材料,也無行業授予的證書材料證明,粉刷費用2000元,由于該費用是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吳利偉直接支付現金給廣告粉刷人,沒有具體憑證,無法體現在當事人財務賬上。6月11日,執法人員根據“六邊三美三化”專項行動對當事人的經常場所現場檢查,6月12日,當事人意識到其行為違法,已著手開展整改違法廣告。6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已消除違法廣告。;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2)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屬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對該行為,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慶云縣工商局; 行政處罰日期:2015-06-29 | 2015-06-29 | ||
慶市監案字〔2015〕第26號 | 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2)項規定 | 當事人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屬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對該行為,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15-07-06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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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26090 | 小由 | 機械設備 | 7 | 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公告排版完成 | 2014-07-18 |
![]() | 14826079 | 小由 | 科學儀器 | 9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7-18 |
![]() | 13203487 | 小由 | 燈具空調 | 11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3-09-06 |
![]() | 12704859 | 聯利 | 燈具空調 | 11 | 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公告排版完成 | 2013-06-04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205977759U | 實用新型 | 2017-02-22 | 一種可旋轉360°的防塵電風扇 | 液體變容式機械;液體泵或彈性流體泵 | 吳利偉 |
CN303321725S | 外觀設計 | 2015-08-05 | 風扇(1) | 吳利偉 | |
CN205714869U | 實用新型 | 2016-11-23 | 一種多功能迷你電風扇 | 吳利偉 | |
CN204512872U | 實用新型 | 2015-07-29 | 新型支撐架 | 吳利偉 | |
CN205315316U | 實用新型 | 2016-06-15 | 一種新型掛夾式風扇 | 液體變容式機械;液體泵或彈性流體泵 | 吳利偉 |
CN303795337S | 外觀設計 | 2016-08-10 | 取暖器(2) | 吳利偉 | |
CN303730285S | 外觀設計 | 2016-06-29 | 風扇(2) | 吳利偉 | |
CN302866365S | 外觀設計 | 2014-07-02 | 暖桌寶 | 吳利偉 | |
CN205315315U | 實用新型 | 2016-06-15 | 一種可旋轉的新型風扇 | 液體變容式機械;液體泵或彈性流體泵 | 吳利偉 |
CN203848368U | 實用新型 | 2014-09-24 | 桌面暖寶 | 供熱;爐灶;通風 | 吳利偉 |
CN303299383S | 外觀設計 | 2015-07-22 | 風扇(USB圓形) | 吳利偉 | |
CN303730283S | 外觀設計 | 2016-06-29 | 風扇(1) | 吳利偉 | |
CN303299382S | 外觀設計 | 2015-07-22 | 風扇(USB六邊形) | 吳利偉 | |
CN303310641S | 外觀設計 | 2015-07-29 | 風扇(2) | 吳利偉 | |
CN303290204S | 外觀設計 | 2015-07-15 | 風扇(3) | 吳利偉 | |
CN303778230S | 外觀設計 | 2016-08-03 | 取暖器(1) | 吳利偉 | |
CN304058698S | 外觀設計 | 2017-02-22 | 電風扇 | 吳利偉 | |
CN303730284S | 外觀設計 | 2016-06-29 | 風扇(3) | 吳利偉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胡元美、楊仲青等倒賣文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4-12-24 | (2014)麗慶刑初字第139號 |
深圳市昌升強電子有限公司與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12-24 | (2014)麗慶商初字第409號 |
浙江聯利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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