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遂昌縣工業園區上江區塊 -
- 固定電話:
- 0578-8505500
- 會計:
- 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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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46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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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les@zjhongha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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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汪正鴻 | 40% | 人民幣400.0萬元 |
包志泉 | 30% | 人民幣300.0萬元 |
吳燕 | 20% | 人民幣200.0萬元 |
陳錦明 | 10% | 人民幣100.0萬元 |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吳燕;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汪正鴻; : ; 職位: 董事長兼總經理; | 姓名: 包志泉;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吳燕;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汪正鴻; : ; 職位: 執行董事; | 2020-03-19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9759J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9759J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15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阻燃劑及阻燃劑助劑的研發、生產、銷售;經營進出口業務 | 一般經營項目: 阻燃劑及阻燃劑助劑的研發、生產、銷售 | 2013-09-12 |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汪正鴻 | 執行董事 |
包志泉 | 經理 |
吳燕 | 監事 |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遂環罰字[2015]08號 | 縣環保局 | 遂昌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遂環罰字[2015]08號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企業地址:遂昌縣工業園區上江區塊 組織機構代碼:****** 經調查核實,2015年3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監察發現,你單位私設暗管,存在擅自將調節池內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軟管抽至泥地滲透排放現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立案查處,并于2015年5月14日下發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違聽告字[2015]004號)。你單位沒有提出聽證的要求。 以上行為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處陸萬壹仟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遂昌縣信用聯社-*134(遂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結算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麗水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昌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遂昌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遂昌縣環境保護局(印章) 2015年7月11日 | 2015-07-11 | ||
遂安監行罰〔2015〕014號 | 縣安監局 | 2014年12月23日,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試生產未備案的情況下進行試生產。我局執法人員于2014年12月23日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局領導批準立案,局領導同日批準立案。 經查: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生產阻燃劑及阻燃劑助劑的研發、生產、銷售。2014年12月23日,縣安監局執法人員到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開始試生產。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試生產方案未備案的情況進行試生產。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包**的詢問筆錄,證明了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試生產未備案的事實。 證據(二)我局執法人員下發現場檢查記錄,證明了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已進行試生產的事實。 證據(三)我局執法人員下發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遂安監管責改[2014]45號),證明了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已進行試生產的事實。 證據(四)現場檢查照片,證明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已進行試生產的事實。 綜上事實與證據,我局認為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前,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已構成試生產未備案的事實。 本局于2015年2月12日進行了告知,當事人未陳述、申辯。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 對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對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 2、對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的處罰。 | 2015-02-16 | ||
遂公(消)行罰決字〔2015〕0032號 | 遂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 現查明你單位的綜合辦公樓和一號倉庫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第二十二條,決定給予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持本決定書到信用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遂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5年7月14日。 | 2015-07-14 |
浙江鴻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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