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太鶴貿易有限公司液化氣儲配站,位于中國長壽之鄉、中國椪柑之鄉、中國竹炭之鄉麗水,浙江青田縣溫溪鎮馬灣,于2002年10月28日在麗水成立。在徐建芬帶領下,青田太鶴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鋼瓶、灶具、液化氣零售,液化氣儲配,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青田縣溫溪鎮馬灣 -
- 固定電話:
- (0578)6820867
- 站長:
- 徐建芬
- 郵政編碼:
- 32390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511777159 |
手機號碼 | 13906888869 |
手機號碼 | 1362678507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青田太鶴貿易有限公司液化氣儲配站
- 簡稱:
- 青田太鶴
- 父公司
- 青田太鶴貿易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鋼瓶 , 灶具 , 液化氣零售 , 液化氣儲配
- 經營范圍:
- 液化石油氣、鋼瓶零售(憑有效浙江省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331121000021063
- 發證機關:
- 青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2年10月28日
- 職員人數:
- 4人
- 所屬行業:
- 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青田縣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麗水企業網 » 青田縣 » 青田縣溫溪鎮
- 順企編碼:
- 7722294
青田太鶴貿易有限公司液化氣儲配站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2-03-19 | 2022-02-11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5155X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30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5155X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30 |
注冊號: | 注冊號: 161 | 2011-04-25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液化石油氣、鋼瓶零售(憑有效浙江省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1-04-25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 一般經營項目: 鋼瓶、灶具、液化氣零售,液化氣儲配 | 2011-04-25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61 | 2011-04-25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61 | 2011-04-25 |
青田太鶴貿易有限公司液化氣儲配站的行政處罰
青市監案字〔2015〕第236號 | 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 青田縣市監局 | 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從輕行政處罰:1、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的罰款(12000元)。 | 2015-12-14 | 2015-12-04 |
青市監案〔2016〕 7號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 青田縣市監局 | 考慮到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參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八)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的;”的規定,應當從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的規定,責令改正,建議給予從輕行政處罰:處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的罰款(21000元)。 | 2016-03-31 | 2016-03-22 |
青市監案〔2016〕 27號 | 違反計量管理規定 | 青田縣市監局 | 考慮到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參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第(八)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的;”的規定,應當從輕行政處罰。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钡囊幎ǎ熈町斒氯烁恼`法行為,并擬處檢驗批貨值金額1.4倍的罰款,計人民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整(10290元)。 | 2016-05-06 | 2016-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