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紹興市柯橋區平水鎮會稽村2—3幢
- 固定電話:
- (0358)057585730788
- 經理:
- 宋偉棟
- 電子郵件:
- sale@sunnyfastener.com
- 郵政編碼:
- 033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 sale@sunnyfastener.com |
座機號碼 | 057585730788 |
座機號碼 | 0575-857307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宋偉棟 | 99.21% | 人民幣1000萬元 |
宋偉慶 | 0.79% | 人民幣8萬元 |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宋偉棟; ; 百分比: .%; 姓名: 宋偉慶; ; 百分比: .%; | 姓名: 宋偉棟; ; 百分比: .%; 姓名: 和錫英;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宋偉慶; ; 百分比: .%; | 2020-08-19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30-08-12 | 2020-08-17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0-08-17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宋偉棟; ; 百分比: .%; 姓名: 和錫英; ; 百分比: .%; 姓名: 宋偉慶;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宋偉棟; ; ; 姓名: 和錫英; ; ; | 2020-08-1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宋偉慶;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宋偉棟;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和錫英;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宋偉棟;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20-08-17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8( + 0.8% ) | 1000 | 2020-08-17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柯橋區平水鎮會稽村2—3幢; 郵政編碼: 31205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平水鎮 | 住所: 紹興縣平水鎮會稽村2—3幢; 郵政編碼: 31205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平水鎮 | 2016-02-22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柯橋區平水鎮會稽村—幢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平水鎮 | 住所: 紹興縣平水鎮會稽村—幢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平水鎮 | 2016-02-2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0346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2-2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0346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2-22 |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宋偉棟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和錫英 | 監事 |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紹柯環罰字[2016]275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275號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21560950346B 法定代表人:宋偉棟 地址:平水鎮會稽村 浙江津臣特種緊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5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專項監督檢查中查實,你單位在未取得環保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成并投產了兩臺碾磨機用于不銹鋼緊固件的表面光亮處理,并有生產性廢水產生。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5月24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盛萬隆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7月20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7月13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230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生產和使用未審批設備,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201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