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鄉兼海港城市寧波,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馮家村,于2002年07月17日在寧波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萬元),在李路帶領下,恒立混凝土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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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70% | 人民幣1411.2萬元 |
董姣琴 | 20% | 人民幣403.2萬元 |
張祖躍 | 10% | 人民幣201.6萬元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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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長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2020-10-20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機械設備租賃;再生資源銷售;煤炭及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 普通貨運服務(憑有效許可證件經營);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加工、銷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或無需經營許可的項目和未列入地方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0-10-2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唐朝江 | 李路 | 2020-10-20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職位: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職位: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2020-10-20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浙江恒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姓名: 董姣琴; 出資額: .萬; ; 姓名: 張祖躍; 出資額: .萬; ; | 企業名稱: 浙江恒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姓名: 董姣琴; 出資額: .萬; ; 姓名: 張祖躍; 出資額: .萬; ; | 2020-10-20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浙江恒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姓名: 董姣琴; 出資額: .萬; [新增] 姓名: 張祖躍; 出資額: .萬; | 企業名稱: 浙江恒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姓名: 戴斯良; 出資額: .萬; [退出] 姓名: 張祖躍; 出資額: .萬; | 2019-01-0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李路;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董姣琴;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周琪;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周行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唐朝江; : ; 職位: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 ; 職位: 董事 姓名: 戴斯良;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李路;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毛素卿;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顧斌斌; : ; 職位: 監事 | 2019-01-04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馮家村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馮家村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7-03-22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馮家村; 郵政編碼: 315153; 電話: ;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馮家村; 郵政編碼: 315153; 電話: ; | 2017-03-22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戴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李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毛素卿;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唐朝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周行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周琪;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 姓名: 戴斯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顧斌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李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呂元興;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毛素卿;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唐朝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祖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周行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 2016-09-08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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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 | 董事長 |
張祖躍 | 董事 |
戴斯良 | 董事 |
毛素卿 | 監事 |
周行春 | 董事 |
顧斌斌 | 監事 |
唐朝江 | 董事兼總經理 |
周琪 | 監事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鄞公路罰[2015]03(41)0084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5K+600M進行檢查,浙BX356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海金。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石?到高橋。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1-16 | ||
鄞公路罰[2015]03(41)1424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4K+400M進行檢查,浙BG75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黎勇。裝載貨物為水泥,從機場路到麗園南路。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4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12-08 | ||
鄞公路罰[2016]03(41)0063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2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3K+600M進行檢查,浙BX35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遲傳寬。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恒立混凝土到南站。本機關于2016年03月0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3月0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6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3-03 | ||
鄞公路罰[2016]03(41)0418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3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7K+500M進行檢查,浙BX35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盤龍。裝載貨物為水泥,從輕紡城到寧波北。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4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7-01 | ||
鄞公路罰[2016]03(41)0682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17K+400M進行檢查,浙BX361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萬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輕紡城到奧體中心。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8-12 | ||
鄞公路罰[2016]03(41)0775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2K+600M進行檢查,浙BX338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杰詩。裝載貨物為商砼,從輕紡城到汽車南站。本機關于2016年08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7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8-26 | ||
鄞公路罰[2016]03(41)0827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9月1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11K+300M進行檢查,浙BX359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中行。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恒立到途眾。本機關于2016年09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8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4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9-14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馬佳君招搖撞騙、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44號 |
廖志鋒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63號 |
孫雨梁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64號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浙江泰舜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7-28 | (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60-3號 |
蔣孝才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7-01-06 | (2017)浙0212刑初53號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7-01-10 | (2016)浙0212民初10475號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7-01-10 | (2016)浙0212民初10470號 |
寧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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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誠暉混凝土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 殷成方 | 寧波市江北區西草馬路305弄6號二樓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