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上海制筆化工廠)通過改制,于2008年成立了集研發、貿易為一體的專業生產PMMA(372)塑料改性基地,是國內汽車、摩托車信號燈專用PMMA(372)染色材料的專業廠商,具有年產6000噸的生產能力。
公司通過了ISO9000認證,產品嚴格執行國標ISO的標準,并順利通過國家監督檢測機構的檢測,達到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完善的檢測設施,的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嚴格的質量管理,周到的技術服務,快捷的貨源供應,使我們的產品贏得越來越多的客戶的肯定的信賴。
客戶的認可就是我們工作的目標,以誠為本的天來人熱忱歡迎您!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天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魏強 | 70% | 人民幣700萬元 |
朱虹 | 30% | 人民幣300萬元 |
余姚市天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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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魏強; ; ; 姓名: 朱虹; ; ; | 姓名: 朱虹; ; ; 姓名: 魏強; ; ; | 2022-09-27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2-09-27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高分子塑料改性加工;塑料制品、五金件、電子元器件、家用電器的制造、加工。 | 2022-09-27 |
章程備案 | - | - | 2022-09-27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一般項目: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2022-09-27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19-02-22 | 2019-01-2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5850G | 注冊號:70190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03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5850G | 注冊號:70190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0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成對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G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84265850 | 2017-03-03 |
余姚市天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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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 | 執行董事 |
魏強 | 監事 |
朱虹 | 經理 |
余姚市天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6]162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6]162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天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虹,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070190,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68426585-0,地 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黃湖村。 我局于2016年6月3日對被處罰人未按環評審批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6月3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F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低塘街道黃湖村,從事PMMA塑料的拉料造粒加工,現場正生產,于2011年通過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批,并于2014年6月通過“三同時”竣工驗收,有4條拉料造粒線(現場使用2條),主要工藝:原料→電熱加溫→擠出→冷卻→切?!a品。拉料造粒工序產生的廢氣有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拉料造粒線上方的部分集氣裝置未安裝到位,廢氣未經有效收集排放,廢氣處理設施電動機由于當日雷雨天氣突然破損,處于檢修狀態,車間內異味較重。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的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并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鑒于你單位的行為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朱虹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2016年6月3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6張,證明你單位造粒線正在使用、倉庫、造粒車間、廢氣處理裝置收集罩未與拉料造粒線對接、廢氣處理設施電動機未運轉、造粒線料倉內的塑料原料等事實; 3、授權委托書、環評報告表及審批意見、竣工驗收申請表復印件各一份等事實; 4、2016年6月6日對受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在低塘街道黃湖村,從事PMMA塑料的拉料造粒加工,現場正生產,于2011年通過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批,并于2014年6月通過“三同時”竣工驗收,有4條拉料造粒線(現場使用2條),主要工藝:原料→電熱加溫→擠出→冷卻→切?!a品。拉料造粒工序產生的廢氣有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拉料造粒線上方的部分集氣裝置未安裝到位,廢氣未經有效收集排放,廢氣處理設施電動機由于當日雷雨天氣突然破損,處于檢修狀態,車間內異味較重等證據為憑。 2016年7月25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6]13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或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落實污染物防治措施; 2、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 2016-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