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h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 -
- 固定電話:
- (0574)65288519
- 經理:
- 李宗輝
- 郵政編碼:
- 315614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6535999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
- 簡稱:
- 寧興紙業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造紙;自營和代理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與技術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26000002786
- 發證機關:
- 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5-03-24
- 經營期限:
- 2023-07-03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7月04日
- 注冊資本:
- 10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造紙及紙制品業 » 寧海縣造紙及紙制品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寧??h » 寧海縣深圳鎮
- 順企編碼:
- 9024650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李斯青 | 50% | 人民幣500萬元 |
李宗輝 | 50% | 人民幣500萬元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李宗輝; ; ; 姓名: 李斯青; ; ; [新增] | 姓名: 李宗輝; ; ; 姓名: 李瓊瑪; ; ; [退出] | 2020-11-1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李斯青;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陳金鳳; : ; 職位: 監事; [新增] | 姓名: 李宗輝;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李瓊瑪; : ; 職位: 監事; [退出] | 2019-12-0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李斯青 | 李宗輝 | 2019-12-0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90212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14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90212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14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成對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50379021 | 2016-12-14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造紙;自營和代理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與技術除外。行業代碼: 2239 | 經營范圍: 造紙。行業代碼: 2220 | 2008-11-28 |
經營范圍業務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造紙;自營和代理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與技術除外。行業代碼: 2239 | 經營范圍: 造紙。行業代碼: 2220 | 2008-11-28 |
改制變更 | 無 | 無 | 2007-08-07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李瓊瑪;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500; 百分比: 50% 姓名: 李宗輝;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500; 百分比: 50% | 姓名: 李瓊瑪;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50% 姓名: 李宗輝;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50% | 2007-08-07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李宗輝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李瓊瑪 | 監事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3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3號
當事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26000002786(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902-1 法定代表人: 李宗輝 地址:寧??h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5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治理設施氣浮池內的廢水噴淋原料廢紙進行廢紙增濕時,部分回流廢水滲漏至廠區雨水溝,廢水經雨水管道排入廠區北側顏公河。該廢水經寧??h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污染因子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廢水監測報告等證據為證。2015年5月25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5日,你公司生產正常。 你公司位于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主要從事瓦楞紙生產,項目總投資7000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有:3600造紙生產線一條、20蒸噸燃煤鍋爐1臺。2015年5月25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部分生產廢水排入廠區北側顏公河。 你公司氣浮池內的廢水在噴淋原料廢紙進行廢紙增濕時,部分回流廢水滲漏至廠區雨水溝,廢水經雨水管道排入廠區北側顏公河。 三、你公司廢水超標排放。 2015年6月2日,寧??h環境保護監測站對你公司排至顏公河廢水經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污染因子不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加強污染物排放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5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1張,證明你公司氣浮池內的廢水在噴淋原料廢紙進行廢紙增濕時,部分回流廢水滲漏至廠區雨水溝,廢水經雨水管道排入廠區北側顏公河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5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照片2證明生產車間實地情況;照片3證明廢水排至顏公河現場情況;照片4證明監測人員采樣情況。 3、2015年5月3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張,通過對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部分生產廢水排至廠區北側顏公河的事實。 4、廢水監測報告(寧環監[2015]水字第14號)1份,證明你公司排至顏公河廢水不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標準。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公司授權委托書1份、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15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23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3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二)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的;”之規定,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恢復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使用,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 2015-07-02 | ||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4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4號
當事人:寧海縣寧興紙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26000002786(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902-1 法定代表人: 李宗輝 地址:寧??h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9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治理設施調節池提升泵出現故障,部分調節池廢水溢入公司內溝渠,然后排至公司南側空地。該廢水經寧海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污染因子均不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排放標準。2015年5月29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9日,你公司生產正常。 你公司位于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主要從事瓦楞紙生產,項目總投資7000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有:3600造紙生產線一條、20蒸噸燃煤鍋爐1臺。2015年5月29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部分生產廢水排入公司南側空地。 你公司廢水治理設施調節池提升泵出現故障,部分調節池廢水溢入公司內溝渠,然后排至公司南側空地。 三、你公司廢水超標排放。 2015年6月3日,寧??h環境保護監測站對你公司排入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污染因子不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排放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加強污染物排放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9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1張,證明你公司調節池廢水排入公司南側空地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9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照片2證明生產車間及生產實地情況;照片3證明廢水排放情況;照片4證明監測人員采樣情況。 3、2015年6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部分生產廢水排至公司南側空地的事實。 4、廢水監測報告(寧環監[2015]水字第042號)1份,證明你公司排放廢水不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表2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標準。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公司授權委托書1份、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15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23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4號)、《寧海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二)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的”之規定,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恢復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使用,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玖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海縣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海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 2015-06-15 | ||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45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45號
當事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26000002786(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902-1 法定代表人: 李宗輝 地址: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9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2年在公司內建成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并投入生產。2015年9月15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你公司已經建成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并投入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主要從事瓦楞紙生產,總投資7000萬元。2012年你公司建成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并投入生產,部分生產廢水溢流至公司雨水管道,然后排入公司北側顏公河。 二、你公司無漿渣清洗分選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瓦楞紙生產項目于2006年12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批復中無漿渣清洗分選項目;漿渣清洗分選項目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敝幎ǎ愎疽褬嫵蛇`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9月1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表1份3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9月15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照片2證明了生產區情況;照片3證明了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實地情況;照片4證明了執法人員采樣情況。 3、2015年9月16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張,通過對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漿渣清洗分選項目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輝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9月21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4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10月12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45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漿渣清洗分選項目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海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 2015-10-19 | ||
[2016]寧環行罰決字第019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6〕第019號
當事人: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 注冊號:330226000002786(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902-1 法定代表人: 李宗輝 地址: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4月1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氣浮池引出排入應急池,并通過管道經老排放口、標準排污口排入污水管網。2016年4月1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6年4月1日,你公司生產正常。 你公司位于寧海縣科技園區環保城西面,主要從事瓦楞紙生產,項目總投資7000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有:3600造紙生產線1條、制漿設備1套、蒸發量為20噸每小時燃煤鍋爐1臺。2016年4月1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引出排入污水管網。 你公司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氣浮池引出排入應急池,并通過管道經老排放口、標準排污口排入污水管網。 三、你公司廢水超標排放。 2016年4月1日,寧??h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廢水中間工序引出的排放廢水進行采樣,經分析,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23×103mg/L,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6年4月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3張,證明你公司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氣浮池引出排入應急池,并通過管道經老排放口、標準排污口排入污水管網的現場情況。 2、2016年4月1日現場檢查照片7張,照片1證明了本案當事人為寧海縣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照片2證明了瓦楞紙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照片3、4、6證明了環境監測人員分別對廠外排出口、老排放口及標排口廢水采樣情況;照片5證明了老排放口接到標排口集水池管道情況;照片7證明了標排口集水池情況。2016年4月2日現場檢查照片6張,照片1證明了氣浮池廢水排入應急池的連接管道情況;照片2證明了廢水排入應急池情況;照片3-4證明了應急池廢水排入老排放口的管道情況;照片5-6證明了老排放口及老排放口至標排口集水池管道情況。 3、2016年4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5張,通過對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氣浮池引出排入應急池,并通過管道經老排放口、標準排污口排入污水管網的事實。 4、廢水監測報告(寧環監[2016]水字第019號)1份,證明你公司廢水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授權委托書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輝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6年5月23日,我局作出《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019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6年5月23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019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之規定;按照《寧波市環保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現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將罰款繳至工行寧海支行(執收單位編碼:XXXXX;收入項目:XXXXXX;收款人全稱寧??h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收款人帳號:X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 2016-05-30 |
寧海縣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海支行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李宗輝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22 | (2015)甬寧商初字第1991號 |
寧??h躍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李宗輝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 2015-03-24 | (2015)甬寧商初字第334-3號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 | 2014-07-24 | (2014)甬寧橋商初字第12號 |
四川省三江凈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 | 2016-12-26 | (2016)川0106民初5566號 |
馬鞍山市華吉實業有限公司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7-07 | (2015)當民二初字第00415號 |
寧??h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弘揚暖通制造有限公司、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2-06 | (2015)甬寧商初字第167號 |
寧??h躍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李宗輝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 2015-03-24 | (2015)甬寧商初字第334-3號 |
寧海縣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弘揚暖通制造有限公司、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2-06 | (2015)甬寧商初字第167號 |
王勝太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03-29 | (2016)浙0226刑初174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寧海支行與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寧波國揚五金有限公司等信用證融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29 | (2016)浙0226民初1260號 |
寧??h寧興紙業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
寧波理工寧鑫紙業有限公司 | 葛靜靜 | 寧海縣桃源街道科東路1號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