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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 簡稱:
- 日信機電
- 主要經營產品:
- 五金工具 , 電動工具 , 汽車配件 , 工業刷 , 民用刷 , 塑料制品 , 文具 , 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 環保機械設備、電力除塵配件、五金工具、電動工具、汽車配件、工業刷、民用刷、塑料制品、文具、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00400057339
- 發證機關:
- 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
- 核準日期:
- 2015-07-15
- 經營期限:
- 2053-07-31
- 經營狀態:
- 存續
- 經營模式:
- 生產廠家
- 成立時間:
- 2003年08月01日
- 注冊資本:
- 200 (萬元)
- 所屬行業:
- 電動機廠 » 寧海縣電動機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寧??h » 寧??h桃源
- 順企編碼:
- 9111334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陽光刷業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 200萬美元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T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50374191 | 2017-03-1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4191T | 注冊號:57339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13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環保機械設備、電力除塵配件、五金工具、電動工具、汽車配件、工業刷、民用刷、塑料制品、文具、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電力除塵配件、五金工具、電動工具、汽車配件、工業刷、民用刷、塑料制品、文具、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2013-11-12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電力除塵配件、五金工具、電動工具、汽車配件、工業刷、民用刷、塑料制品、文具、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五金工具、電動工具、汽車配件、工業刷、民用刷、塑料制品、文具、電器元件制造、加工。 | 2013-09-26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57339 | 注冊號: 企獨浙甬總字第007345號 | 2011-05-06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企獨浙甬總字第007345號 | 2011-05-06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企獨浙甬總字第007345號 | 2011-05-06 |
- | 張劍蘭,張弘,張靜華 | 張劍蘭,劉廣群,張靜華 | 2010-12-20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張劍蘭,張弘,張靜華 [新增] | 張劍蘭,劉廣群,張靜華 [退出] | 2010-12-20 |
- | 張劍蘭,劉廣群,張靜華 | 張劍蘭,劉廣群,孔雙丁 | 2008-01-30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劍蘭 | 董事長 |
張弘 | 董事 |
張靜華 | 董事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六月二十三 | 2015-06-23 | ||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海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敝幎ǎ愎疽褬嫵蛇`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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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敝幎?,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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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海縣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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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敝幎?,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海縣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六月二十三 | 2015-06-23 | ||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之規定,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海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六月二十三 | 2015-06-23 | ||
[2015]寧環行罰決字第021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5〕第021號
當事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00400057339(1/1) 組織機構代碼:75037419-1 法定代表人: 張劍蘭 地址:寧??h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分別擴建噴塑和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2015年5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5年5月20日,你公司正在正常生產。 你公司位于寧海縣桃源街道科九南路10號,主要從事五金刷生產,項目總投資200萬美元,生產工藝為:原材料-精加工-裝配-組裝-檢驗-成品。2015年5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你公司生產正常。 二、你公司新增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五金刷生產項目于2005年8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審批要求磷化、噴塑外加工,你公司噴塑和磷化生產線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敝幎?,你公司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20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噴 塑、磷化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5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磷化、噴塑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5年5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公司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擴建磷化、噴塑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檔案查閱申請的函和復函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擴建項目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劍蘭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寧海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第0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5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5]021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span>之規定,并按照《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罰款額度裁量實施細則》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磷化生產線生產。 2、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縣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六月二十三 | 2015-06-23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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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72520 | AQUARIA | 廚房潔具 | 21 | 商標無效 | 2014-09-18 |
![]() | 1806021 | TIGERLION | 廚房潔具 | 21 | 商標續展完成 | 2001-04-27 |
![]() | 1461073 | 虎獅;TIGERLION | 廚房潔具 | 21 | 商標轉讓完成 | 1999-06-29 |
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慈溪市潔達納米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寧波日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 2015-09-11 | (2015)浙甬保字第2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