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中山東路1104號
- 固定電話:
- (0574)
- 經理:
- 傅裕忠
- 郵政編碼:
- 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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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05743572 |
座機號碼 | 0574-8793241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傅裕忠 | 90% | 人民幣45萬元 |
李昌義 | 10% | 人民幣5萬元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中興路弄號(-) |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新天地東區幢-號,民安路號(-) | 2017-06-28 |
名稱變更 | 寧波鄞州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2017-04-26 |
經營范圍變更 | 獸藥(生物制品除外)的批發、零售(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畜牧技術的開發研究;飼料、飼料添加劑、畜牧器械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獸藥(生物制品除外)的批發、零售(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畜牧技術的開發研究;飼料、飼料添加劑、畜牧器械的批發、零售。 | 2017-04-2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XJ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7824329X | 2017-04-2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新天地東區幢-號,民安路號(-) | 寧波市江東區新天地東區幢-號,民安路號(-) | 2017-04-26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李春亞;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陳燕;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傅裕忠;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傅裕忠;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4-26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5-9-7 至 2025-9-6 | 營業期限: 2005-9-7 至 2015-9-6 | 2015-09-10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5-9-7 至 2025-9-6 | 營業期限: 2005-9-7 至 2015-9-6 | 2015-09-10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江東區新天地東區幢-號,民安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福明街道 | 住所: 江東區園丁街號幢(-)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東柳街道 | 2014-03-14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江東區新天地東區1幢1-3號,民安路1018號(10-8); 郵政編碼: 31504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福明街道 | 住所: 江東區園丁街126號10幢(1-11); 郵政編碼: 31504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東柳街道 | 2014-03-14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傅裕忠 | 執行董事 |
李昌義 | 監事 |
傅裕忠 | 經理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東經信(飼料)罰〔2014〕5號 | 區經信局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4年9月22日, 我局農業執法人員對位于江東區新天地東區1幢1-3號民安路1018號(10-8)的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開展飼料例行檢查,并對該公司正在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進行了抽樣,喜恩吉(商品名)為05%畜禽統一復合預混料,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登記證號為湘飼預字(2011)341008,生產批號20140601,規格500g/袋,抽樣基數60袋;解毒包(商品名)為0.1%畜禽統一復合預混合飼料,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登記證號為湘飼預字(2011)341002,生產批號20140601,規格500g/袋,抽樣基數120袋;抽取的2種樣品送浙江省飼料獸藥監察所檢驗。2014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浙江省飼料獸藥監察所出具的編號為FJ142085、FJ142086的2份檢驗報告,FJ142085檢驗報告載明:喜恩吉標簽標示的VA(萬IU/kg)標準值≥1000,判定合格界限≥800,實測數據為255,檢測結論為不合格;VE(mg/kg)標準值≥20000,判定合格界限≥18000,實測數據5370,檢測結論不合格。檢測結論為該樣品所檢項目中,維生素A、維生素E含量不符合標簽明示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要求。該樣品不合格。FJ142086檢驗報告載明:解毒包標簽標示的鐵標準值0.5~1.5g/kg,判定合格界限0.35~1.875g/kg,實測數據3g/kg,檢測結論不合格。檢測結論為該樣品所檢項目中,鐵含量不符合標簽明示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要求。該樣品不合格。2014年11月18日,本局送達了浙江省獸藥飼料監察所的該二份樣品的檢測報告和飼料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提出要求復檢。 現查明,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從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購入上述批次的“喜恩吉”60袋,售價40元/袋,除去抽樣3袋,至案發日已全部銷售,共計銷售57袋,,獲銷售金額2280元。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從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購入上述批次的“解毒包”120袋,售價40元/袋,除去抽樣3袋,至案發日已全部銷售,共計銷售117袋,獲銷售金額4680元。 上述違法事實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書、抽樣單、檢測報告、調查筆錄和照片等證據證實,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4年12月3日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注冊號:*)證明當事人作為被處罰對象主體適格,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 2、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單2份(編號:FJ142085T和FJ1420861433020303001、1433020303002)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的檢測項目與標簽標示的分析保證值不一致。 3、長沙道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喜發貨單1份、當事人的入庫單和經銷清單各1份以及法人代表傅裕忠的詢問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的進貨渠道、數量和貨值,銷售的對象、數量、及金額。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的行為已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已于2014年12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為:甬東經信(飼料)罰告﹝2014﹞5號),告知當事人作出此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也未到我局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因此,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停止經營批號為20140601的喜恩吉和批號為20140601的解毒包; 2、沒收違法所得6960元; 3、罰款8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區支行或各分理處繳納,地址:江東支行:中興路759號天潤商座一樓;孔雀分理處:興寧路41號;鳳凰分理處:甬港南路249號;彩虹分理處:彩虹北路9—13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農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此頁無正文。
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
| 2015-01-05 | ||
甬東經信(飼料)罰〔2014〕5號 | 區經信局 | 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4年9月22日, 我局農業執法人員對位于江東區新天地東區1幢1-3號民安路1018號(10-8)的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開展飼料例行檢查,并對該公司正在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進行了抽樣,喜恩吉(商品名)為05%畜禽統一復合預混料,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登記證號為湘飼預字(2011)341008,生產批號20140601,規格500g/袋,抽樣基數60袋;解毒包(商品名)為0.1%畜禽統一復合預混合飼料,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登記證號為湘飼預字(2011)341002,生產批號20140601,規格500g/袋,抽樣基數120袋;抽取的2種樣品送浙江省飼料獸藥監察所檢驗。2014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浙江省飼料獸藥監察所出具的編號為FJ142085、FJ142086的2份檢驗報告,FJ142085檢驗報告載明:喜恩吉標簽標示的VA(萬IU/kg)標準值≥1000,判定合格界限≥800,實測數據為255,檢測結論為不合格;VE(mg/kg)標準值≥20000,判定合格界限≥18000,實測數據5370,檢測結論不合格。檢測結論為該樣品所檢項目中,維生素A、維生素E含量不符合標簽明示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要求。該樣品不合格。FJ142086檢驗報告載明:解毒包標簽標示的鐵標準值0.5~1.5g/kg,判定合格界限0.35~1.875g/kg,實測數據3g/kg,檢測結論不合格。檢測結論為該樣品所檢項目中,鐵含量不符合標簽明示成分分析保證值的要求。該樣品不合格。2014年11月18日,本局送達了浙江省獸藥飼料監察所的該二份樣品的檢測報告和飼料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提出要求復檢。 現查明,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從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購入上述批次的“喜恩吉”60袋,售價40元/袋,除去抽樣3袋,至案發日已全部銷售,共計銷售57袋,,獲銷售金額2280元。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從道勤生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購入上述批次的“解毒包”120袋,售價40元/袋,除去抽樣3袋,至案發日已全部銷售,共計銷售117袋,獲銷售金額4680元。 上述違法事實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書、抽樣單、檢測報告、調查筆錄和照片等證據證實,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4年12月3日提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注冊號:*)證明當事人作為被處罰對象主體適格,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 2、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單2份(編號:FJ142085T和FJ1420861433020303001、1433020303002)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的檢測項目與標簽標示的分析保證值不一致。 3、長沙道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喜發貨單1份、當事人的入庫單和經銷清單各1份以及法人代表傅裕忠的詢問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經營的喜恩吉和解毒包的進貨渠道、數量和貨值,銷售的對象、數量、及金額。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寧波江東匯邦畜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的行為已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已于2014年12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為:甬東經信(飼料)罰告﹝2014﹞5號),告知當事人作出此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也未到我局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因此,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停止經營批號為20140601的喜恩吉和批號為20140601的解毒包; 2、沒收違法所得6960元; 3、罰款8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區支行或各分理處繳納,地址:江東支行:中興路759號天潤商座一樓;孔雀分理處:興寧路41號;鳳凰分理處:甬港南路249號;彩虹分理處:彩虹北路9—13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農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此頁無正文。
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
| 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