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海縣大佳何鎮岙泮村 -
- 固定電話:
- (0574)66859965
- 經理:
- 何咸軍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潘安萍 | 60% | 人民幣300.0萬元 |
葛萬里 | 40% | 人民幣200.0萬元 |
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寧波仙翁紙業有限公司 | 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 | 2019-03-08 |
經營范圍變更 | 紙制品、包裝材料、塑料制品、金屬制品、辦公用品的制造、加工、銷售,包裝設計,包裝技術開發,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經營,道路貨物運輸,自營和代理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或無需經營許可的項目和未列入地方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 | 其他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塑料制品、文具、紙箱制造、加工。 | 2019-03-08 |
聯系電話變更 | 2019-03-08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寧??h大佳何鎮雙港下橋邊(自主申報) | 寧海縣大佳何鎮岙泮村 | 2019-03-0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潘安萍; ; 姓名: 葛萬里; ; | 姓名: 潘安萍; ; 姓名: 葛萬里; ; | 2019-03-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9-03-08 | ||
聯系電話變更 | 66859965 | 2019-03-08 | |
注冊資本變更 | 500( + 900% ) | 50 | 2019-03-08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18-04-22 | 2017-11-17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0-19 |
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葛萬里 | 執行董事 |
潘安萍 | 監事 |
葛萬里 | 總經理 |
寧海縣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6〕寧環行罰決字第050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6〕第050號
當事人: 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674706691B 法定代表人:葛萬里 地址:寧??h大佳何鎮大佳何村雙港下橋邊 2016年7月29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從事的紙箱加工項目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于2016年7月搬遷至寧??h大佳何鎮大佳何村雙港下橋邊,并投入生產。2016年7月29日,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你公司已建成紙箱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 你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在寧海縣大佳何鎮大佳何村雙港下橋邊建成紙箱加工項目,項目總投資120萬元,生產設備有印刷開槽機1臺、裝訂機3臺。2016年7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紙箱加工項目正在生產。 二、你公司紙箱加工項目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你公司在寧??h大佳何鎮岙泮村從事的紙箱加工項目于2008年4月23日經環保部門審批;2016年7月6日項目搬遷至寧??h大佳何鎮大佳何村雙港下橋邊,未重新制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經環保部門審批。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之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6年7月29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1張,證明你公司在寧??h大佳何鎮大佳何村雙港下橋邊建成紙箱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6年7月29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了本案當事人為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照片2-4證明了項目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 3、2016年8月2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通過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萬里的調查,進一步證實你公司紙箱加工項目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h仙翁紙制品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的環評審批檔案查閱請示和請示答復各1份,證明我局沒有你公司紙箱加工項目搬遷環評批復資料。 5、其他證據: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葛萬里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6年9月7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第05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6年9月21日直接送達。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050號)、《寧海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之規定,并按照《寧波市環保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紙箱加工項目生產。 2、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將罰款繳至工行寧海支行(執收單位編碼:XXXXXX;收入項目:XXXXXX;收款人全稱:寧??h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收款人賬號:XXXX XXXX XXXX XXXX XXX)。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 201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