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路罰[2015]03(41)1003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G93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施建興。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吳定凡。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08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吳定凡。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3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元。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徐海艷。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4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徐海艷。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林惠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林惠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X32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50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成健。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7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進行檢查,浙BX32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成健。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7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X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8.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程欽壘。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53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H07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祝旺旺。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8-14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8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X3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10 |
余公路罰[2015]03(41)10536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H07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馬永奇。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8-14 |
余公路罰[2015]03(41)1053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H07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祝旺旺。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8-14 |
余公路罰[2015]03(41)1053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2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300M進行檢查,浙BH07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馬永奇。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隱到陸埠。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5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8-14 |
北公路罰[2016]03(41)0037號 |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5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沈魏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BX492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4.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文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中海建材到綠地中心。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00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05 |
鄞公路罰[2015]03(41)003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中海到集士港。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0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0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G93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圣高。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2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8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鄒定兵。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8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鄒定兵。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7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偉鋒。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程欽壘。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省章。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施建興。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芳。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275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祝旺旺。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2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3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元。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3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07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0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2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施建興。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820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元科。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275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祝旺旺。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1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成健。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13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0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2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8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8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偉鋒。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芳。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芳。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2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3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元。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07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3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元。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07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0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7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7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2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3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8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8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5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后記。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8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8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34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3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3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郭元。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2-07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8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0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26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0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49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0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4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0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2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03K+300M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言華。裝載貨物為混凝土,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0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03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7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2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275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null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林惠平。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7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徐海艷。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7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徐海艷。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7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3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50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鵬。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1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7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G93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7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7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圣高。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7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飛。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7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026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400M進行檢查,浙BH051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江南村到望春。本機關于2015年03月3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3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26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3-31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8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龍占林。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8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5]03(41)1008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8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龍占林。裝載貨物未知,行車路線不明。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8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5]03(41)047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3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X3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成健。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江南村到高橋村。本機關于2015年04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4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4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4-30 |
鄞公路罰[2015]03(41)060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3K+600M進行檢查,浙BX491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江南村到望春。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0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唐海發。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06 |
鄞公路罰[2015]03(41)063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H037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文武。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中海到集士港。本機關于2015年05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20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49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2.6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6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后勇。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49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4.9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9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史后勇。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3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3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3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3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X32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22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03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朱小東。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0-30 |
鄞公路罰[2015]03(41)10527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3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7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朱小東。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5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30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2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王尹君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G93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圣高。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6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1001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5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棟、郭志敏在X029330212寧波-通途路寧波-通途路進行檢查,浙BH038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劉玖周。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100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8 |
鄞公路罰[2016]03(41)005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G931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圣高。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中海到綠地工地。本機關于2016年02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2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5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2-25 |
鄞公路罰[2016]03(41)035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900M進行檢查,浙BH05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沈桂明。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高橋到江北。本機關于2016年06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3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08 |
鄞公路罰[2016]03(41)0671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X275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程正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高橋到江北。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7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8-10 |
鄞公路罰[2016]03(41)0672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7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H037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遠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江南村到姚豐。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7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8-10 |
鄞公路罰[2016]03(41)067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06K+800M進行檢查,浙BX32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高橋到后孫。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8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67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1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8-10 |
鄞公路罰[2016]03(41)0846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3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線10K+300M進行檢查,浙BX32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磊。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高橋到后孫。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指定地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8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20 |
鄞運罰決字[2015] 第3302275115000083號 | | 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4月01日09時10分,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通途路巡查時,發現浙B.H0389罐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當天赫英陸駕駛該車裝混凝土從高橋運往第二醫院,赫英陸無法出示道路運輸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 | 2015-04-02 |
鄞運罰決字[2015] 第3302275115000216號 | | 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8月03日08時40分,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高錦花園門口路段巡查時,發現浙B.H0379罐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當天駕駛員周舉駕駛浙B.H0379罐車從中海建材裝運一車混凝土開往高橋,駕駛員周舉無法當場出示相關的道路運輸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被執法人員俞功杰、戴鋒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 | 2015-08-06 |
鄞運罰決字[2015] 第3302275115000217號 | | 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8月03日08時51分,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高錦花園門口路段巡查時,發現浙B.H0517罐車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該車屬于營運車輛,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當天駕駛員鄒定兵駕駛浙B.H0517罐車從中海建材裝載一車水泥運往高橋,駕駛員鄒定兵無法當場出示該車的道路運輸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被執法人員戴鋒、俞功杰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 | 2015-08-06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3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肖紹奎。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3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陶雄、褚科學在S318甬梁線甬梁線27K+500M進行檢查,浙BH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陸埠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肖紹奎。裝載貨物未知,從鄞州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