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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遼寧金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海分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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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4939T | 注冊號:69846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8-22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T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573664939 | 2016-08-22 |
遼寧金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海分公司的行政處罰
寧地稅稽罰〔2015〕11號 | 縣財政局 |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發放工資時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分別少扣繳4077.10元、4554.96元、4708.64元。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3340.70元(在稽查期間企業已自查補繳)。其中: 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4077.10元 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4554.96元 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4708.64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的規定。上述違法事實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應扣未扣稅款。 鑒于你公司能夠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提供材料,使查處工作進展順利,并且有稽查期間自查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根據《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寧波市政府令〔2007〕第150號)第十一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應扣未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行為依法從輕處罰,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五十罰款,計6670.35元。其中: 個人所得稅的罰款:6670.35元。 13340.70×50%=6670.35(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670.35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寧??h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寧海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寧海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