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余姚市興盛電鍍廠
- 簡稱:
- 興盛電鍍
- 主要經營產品:
- 電鍍的加工 , 塑料制品 , 五金件的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 電鍍的加工。塑料制品,五金件的制造、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81000028765
- 發證機關:
- 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核準日期:
- 2016-04-08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6月10日
- 所屬行業: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 » 余姚市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余姚市 » 余姚市小曹娥鎮
- 順企編碼:
- 9060847
余姚市興盛電鍍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陳筱君 | 100% | 人民幣30萬元 |
余姚市興盛電鍍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26763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08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50362676 | 2016-04-08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園區(朗海村); 郵政編碼: 315410; 電話: | 住所: 余姚市丈亭鎮漁溪村桐寺院; 郵政編碼: 315410; 電話: | 2008-02-29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電鍍的加工。塑料制品,五金件的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3460 | 經營范圍: 電鍍的加工。塑料制品,五金件的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3460 | 2008-02-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園區(朗海村) 郵政編碼: 315410 電話: | 住所: 余姚市丈亭鎮漁溪村桐寺院 郵政編碼: 315410 電話: | 2008-02-29 |
余姚市興盛電鍍廠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5]157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5]157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興盛電鍍廠,投 資 人:陳筱君,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028765(1/1),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5036267-6,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園區(郎海村)。 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對被處罰人水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年3月10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園區,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2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4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3只,有各類電鍍線23條,廠區有員工140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52940噸,核定廢水排放量43866噸,允許廢水排放量27148.5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ǎ褬嫵蛇`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投資人陳筱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身份及執行事務合伙人姓名等事實; 2、2015年3月10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4號)復印件一份、寧波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2張、排污費分攤表1張、排污核定通知書4張等事實; 3、2015年3月13日對投資人陳筱君的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海涂工業園區,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2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4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3只,有各類電鍍線23條,廠區有員工140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52940噸,核定廢水排放量43866噸,允許廢水排放量27148.5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等證據為憑。 2015年6月2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5]14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ǎ揪譀Q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總量排放的行為; 2、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余姚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2015-06-10 |
余姚市興盛電鍍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寧波鋒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戚淋鋒、余姚市興盛電鍍廠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9-20 | (2016)浙0281民初374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