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h城關躍龍噴塑廠!位于中國東海之濱,地理位置憂越,交通便倢是世界文具生產基地之一寧波市寧??h。公司創建于2002年是一家專業噴塑生產各類
出囗文具的私營企業。產品遠銷曰本及世界各地。
公司秉承.以信譽第一.質量至上的經營理念。竭誠為廣大新老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我們真誠期待與您合作。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越溪鄉三角壇 -
- 固定電話:
- (0574)
- 廠長:
- 沈建華
- 郵政編碼:
- 315605
- 傳真號碼:
- 86-0574-6536265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85827156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h城關躍龍噴塑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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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越溪鄉亭港工業小區 | 越溪鄉三角壇 | 2017-09-1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226MA2AE53413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9-1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AE53413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9-12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3460 | 行業代碼:3400 | 2010-04-27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6-13 至 | 營業期限: 2002-6-13 至 2010-5-31 | 2010-04-27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6-13 至 | 營業期限: 2002-6-13 至 2010-5-31 | 2010-04-27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3460 | 行業代碼:3400 | 2010-04-27 |
- | 849 | 2007-12-27 | |
變更注冊號 | 49 | 2007-12-27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金屬件噴塑加工。行業代碼: 3400 | 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靜電噴塑 、金屬制件 、橡塑件制造 加工。行業代碼: 3400 | 2007-12-27 |
寧??h城關躍龍噴塑廠的行政處罰
〔2016〕寧環行罰決字第064號 | 縣環保局 | 寧??h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環行罰決字〔2016〕第064號
當事人: 寧??h城關躍龍噴塑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26600025439 組織機構代碼:72514886-2 負責人: 沈建華 地址:寧??h越溪鄉亭港工業小區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0月8日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建成噴塑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噴塑廢氣經布袋除塵設施處理后排放,項目需配套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2016年10月8日,我局對你廠上述行為予以立案,現經調查,查明以下事實: 一、你廠已建成噴塑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 你廠位于寧??h越溪鄉亭港工業小區,主要從事金屬件噴塑加工,2013年7月15日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2016年10月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廠正在正常生產。 二、你廠污染物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你廠建成配套的噴塑廢氣治理設施,廢氣經布袋除塵設施處理后排放,項目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我局認為,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你廠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16年10月8日現場勘查記錄表1份1張,證明你廠噴塑加工項目已投入生產的現場情況。 2、2016年10月8日現場檢查照片4張,照片1證明本案當事人為寧??h城關躍龍噴塑廠;照片2-3證明了項目生產區及生產實地情況;照片4證明了污染物治理設施情況。 3、2016年10月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3張,通過對你廠負責人沈建華的調查詢問,進一步證實你廠污染物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投入生產的事實。 4、寧海縣城關躍龍噴塑廠環保審批、竣工驗收檔案查詢情況1份,證明我局有你廠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但沒有你廠環??⒐を炇召Y料。 5、其他證據:你廠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你廠負責人沈建華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2016年10月19日,我局作出《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第064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于2016年10月24日直接送達。你廠收到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寧??h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行罰聽告字[2016]第064號)、《寧??h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并按照《寧波市環保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計算所得此次違法罰款額度,我局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噴塑加工項目生產。 2、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將罰款繳至工行寧海支行(繳款地址:寧海縣躍龍街道桃源中路185號;執收單位編碼:XXXXXX;收入項目:XXXXXX;收款人全稱寧??h財政局非稅收入賬戶,收款人帳號:XXXX XXXX XXXX XXXX XXX)。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海縣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你廠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海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2016-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