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旅館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98號(主要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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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4)6625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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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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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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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584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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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新建賓館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李寶 | 80% | 人民幣24.0萬元 |
許良好 | 20% | 人民幣6.0萬元 |
余姚市新建賓館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執行人委派代表變更 | 許良好 | 周光 | 2019-06-18 |
合伙人信息備案 | 姓名: 周光(執行事務合伙人); ; [新增] 姓名: 蔣葉仁; ; [新增] | 姓名: 魯家珍(執行事務合伙人); ; [退出] 姓名: 吳旭霞; ; [退出] | 2018-12-19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周光(執行事務合伙人); ; [新增] 姓名: 蔣葉仁; ; [新增] | 姓名: 魯家珍(執行事務合伙人); ; [退出] 姓名: 吳旭霞; ; [退出] | 2018-12-19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47372814 | 2017-12-2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住宿的服務;三棋一牌的服務。 | 一般經營項目: | 2015-09-0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住宿的服務(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 2015-09-0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 一般經營項目: 足浴的服務。 | 2012-04-28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住宿的服務(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住宿的服務。 | 2012-04-28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27 | 2011-06-28 |
名稱變更 | 余姚市新建賓館(普通合伙) | 余姚市新建賓館 | 2011-06-28 |
余姚市新建賓館的行政處罰
浙余衛公罰〔2015〕050號 |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余姚市衛生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余衛公罰〔2015〕050號 被處罰單位:余姚市新建賓館(普通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姓名:魯家珍 2015年7月8日我局對位于余姚市新建路98號你單位衛生執法時發現:大門口上方掛有“新建賓館、電話62627788”等字樣的招牌;店內吧臺上放有“單間158元、標間168元”等價目表,吧臺內1名從業人員劉X未能當場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住宿服務。詢問從業人員劉,其承認是你單位員工,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住宿服務。詢問你單位主管魯XX,其承認劉X為你單位員工,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據此,我局于同日對你單位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衛生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拍攝照片及對從業人員劉X和你單位主管魯XX的詢問,并提取衛生許可證副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你單位員工劉X、主管魯XX和執行事務合伙人魯家珍的身份證等一系列的調查?,F已查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間你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劉X在你單位從事住宿服務。 在查處你單位違法行為的過程中,針對其違法行為,2015年7月8日,我局已開具衛生監督意見書(編號:2015-4825070810),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的監督意見。2015年7月8日向你單位出具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浙余衛公責改通〔2015〕2215號),要求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另外,為了核查你單位是否糾正了違法行為,我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于2015年7月9日對位于余姚市新建路98號你單位再次進行現場檢查未見從業人員劉X從事住宿服務。制作現場筆錄1份(編號:2015-4825070902)。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一)2015年7月8日現場筆錄1份(編號:2015-4825070810),證明你單位大門口上方掛有“新建賓館、電話62627788”等字樣的招牌;店內吧臺上放有“單間158元、標間168元”等價目表,吧臺內1名從業人員劉X未能當場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住宿服務。 (二)2015年7月8日現場照片2份,證明你單位店面及從業人員劉X。 (三)2015年7月8日對從業人員劉X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其是你單位員工,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住宿服務的事實。 (四)2015年7月8日對你單位主管魯XX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間你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劉X在你單位從事住宿服務的事實。 (五)2015年7月10日對你單位主管魯XX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已安排從業人員劉X于2015年7月9日進行健康體檢并已于2015年7月8日檢查后暫停劉X工作的事實。 (六)2015年7月10日提取劉X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她的個人身份。 (七)2015年7月10日提取魯XX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她的個人身份。 (八)2015年7月10日提取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單位委托主管魯XX全權處理本次與余姚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發生的衛生行政法律相關事宜 (九)2015年7月10日提取你單位執行事務合伙人魯家珍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衛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作為被處罰對象主體適格,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 (十)2015年7月8日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編號:2015-4825070810)。 (十一)2015年7月8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浙余衛公責改通〔2015〕2215號)。 (十二)2015年7月9日現場筆錄1份(編號:2015-4825070902),證明2015年7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余姚市新建路98號你單位進行檢查未見從業人員劉X從事住宿服務。 另外,我局衛生執法人員通過查詢歷年相關衛生行政處罰檔案,未發現你單位過去曾發生過相同的違法行為,符合《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同時考慮你單位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符合《寧波市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試行)》“安排5名以下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并如期改正的”違法程度較輕的情形,屬于《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其他規范性文件依法規定的從輕情節。未發現其他從輕、從重情節。 201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達了浙余衛公罰告〔2015〕05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你單位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有2015年7月22日《執法文書送達回執》1份為證。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我局認為: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間你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劉X在你單位從事住宿服務,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钡囊幎ǎ褬嫵砂才盼慈〉糜行Ы】岛细褡C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焙汀豆矆鏊l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钡囊幎?,可對你單位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鑒于你單位同時具有以上二個從輕情節,無從重情節,依據《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最低處罰幅度處罰。綜合以上,現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依法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伍拾元。 上述罰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銀行名稱:余姚市工商銀行賬號:*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寧波市衛生局或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余姚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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