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是“塑料鍍鉻”“啞光鍍鉻”“金屬鍍鉻”“金屬鍍鎳”、塑料鍍鉻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余姚市低塘鎮黃沙湖 -
- 固定電話:
- 0574-63251648
- 經理:
- 陳慈東
- 廠長手機:
- 13857838281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77108929 |
座機號碼 | 0574-632555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徐孟華 | 66.67% | 人民幣4萬元 |
國營余姚市棉花原種場 | 33.33% | 人民幣2.0萬元 |
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9296W | 注冊號:49907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5-15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49907 | 注冊號: 687 | 2011-03-31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87 | 2011-03-31 |
其他變更 | 變更:法定代表人。 | 無 | 1999-05-25 |
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徐孟華 | 負責人 |
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5]206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5]206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棉花原種場電鍍廠,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149907,組織機構代碼證號:14460929-6,法定代表人:徐孟華,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黃湖村棉花原種場。 我局于2015年5月9日對被處罰人水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年5月9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F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低塘街道黃湖村棉花原種場,主要從事電鍍加工生產,電鍍廢水經分質分流收集后由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你單位于2013年1月10日通過整治驗收,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核定該企業電鍍生產新鮮用水量為23800噸/年,廢水排放量為21420噸/年。經核查,你單位2014年度實際電鍍生產新鮮用水量為31500噸,廢水排放量為23500噸;新鮮用水量及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核定排放總量。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徐孟華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2015年5月9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18號)復印件一份、環境影響后評價審查意見復印件一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一份、企業2014年排污季度報表一份等事實; 3、2015年6月1日對法定代表人徐孟華的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低塘街道黃湖村棉花原種場,主要從事電鍍加工生產,電鍍廢水經分質分流收集后由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被處罰人于2013年1月10日通過整治驗收,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核定該企業電鍍生產新鮮用水量為23800噸/年,廢水排放量為21420噸/年。經核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實際電鍍生產新鮮用水量為31500噸,廢水排放量為23500噸;新鮮用水量及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核定排放總量等證據為憑。 2015年7月3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5]20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總量排放的行為; 2、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余姚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 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 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