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是兒童安全座椅、童車、餐椅、玩具、奶瓶、包裝印刷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秀豐村 -
- 固定電話:
- 057488221036
- 業務經理:
- 余吳翔
- 經理手機:
- 18957457169
- 郵政編碼:
- 3151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簡稱:
- 鄞州諾博兒童用品
- 主要經營產品:
- 體育用品 , 戶外用品 , 服裝 , 日用百貨 , 塑料制品
- 經營范圍:
- 兒童安全座椅、童車、餐椅、玩具、奶瓶、體育用品、戶外用品、服裝、日用百貨、塑料制品、紙制品、建筑材料、金屬制品、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兒童安全座椅、玩具、童車、餐椅、奶瓶、服裝的制造、加工(限下設分支機構經營);自營或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制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12000272353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1年10月08日
- 職員人數:
- 201人
- 注冊資本:
- 20 (萬元)
- 所屬行業:
- 文具用品批發 » 鄞州區文具用品批發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鄞州區 » 鄞州區高橋鎮
- 順企編碼:
- 19622460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余吳翔 | 90% | 人民幣270.0萬元 |
余慶安 | 10% | 人民幣30.0萬元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1-10-07 | 2021-09-18 |
名稱變更 | 寧波市海曙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2018-07-1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高橋鎮秀豐村 | 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秀豐村 | 2018-07-1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768XB | 注冊號:72353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2-22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8X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2-22 |
注冊資本變更 | 300( + 1400% ) | 20 | 2014-12-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秀豐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高橋鎮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四明中路號室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中河街道 | 2014-12-19 |
實收資本變更 | 0 | 20 | 2014-12-19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余慶安; 出資額: ; 姓名: 余吳翔; 出資額: ; | 姓名: 余慶安; 出資額: ; 姓名: 余吳翔; 出資額: ; | 2014-12-19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4-12-19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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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吳翔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余慶安 | 監事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鄞市監處〔2015〕116號 | 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 本局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本案中,當事人在網絡廣告中虛假夸大員工人數、廠房面積、主要銷售區域、年營業額,假稱通過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 ISO14000、產品質量認證CE;ROHS及其他產品質量認證,且在網絡廣告中假稱擁有研發人員、月產量及年出口額。當事人上述行為極易使他人誤以為當事人生產規模較大及實力較強,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經營者利用廣告對商品生產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吳翔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悔改表現,取證比較順利。并經查證,當事人以前未曾發生過在網絡上虛假宣傳相同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二)罰款10100元。 | 2015-06-03 |
寧波市鄞州諾博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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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46366 | NB NOBLER BABY | 運輸工具 | 12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