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是錫膏、助焊劑、洗板水、清洗劑、紅膠、錫條、錫絲等產品專業生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總部設在寧波北侖,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北侖區新碶明州路25號6幢231室
- 固定電話:
- (0574)
- 經理:
- 陳新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250973478 |
手機號碼 | 1565787509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 簡稱:
- 田村電子材料
- 主要經營產品:
- 錫膏 , 助焊劑 , 洗板水 , 清洗劑 , 紅膠 , 錫條 , 錫絲
- 經營范圍:
- 電子材料、化工產品、化工原料、助焊劑、錫膏、洗板水、清潔劑、錫條、錫絲、紅膠、鋼網的批發、零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06000078989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0年02月03日
- 注冊資本:
- 20 (萬元)
- 所屬行業:
- 電子材料、零部件、結構件 » 北侖區電子材料、零部件、結構件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北侖區 » 北侖區新碶
- 順企編碼:
- 19907086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曉紅 | 73.13% | 人民幣49萬元 |
陳新 | 26.87% | 人民幣18萬元 |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章程備案 | - | - | 2022-10-31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2-10-31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張曉紅; ; 百分比: .%; 姓名: 陳新; ; 百分比: .%; | 姓名: 陳新; ; ; 姓名: 張曉紅; ; ; | 2022-10-31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0-02-02 | 2020-02-26 |
經營范圍變更 | 電子材料、錫膏、錫條、錫絲、紅膠、鋼網、治具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電子材料、助焊劑、錫膏、錫條、錫絲、紅膠、鋼網、治具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9-11-13 |
經營范圍變更 | 電子材料、助焊劑、錫膏、錫條、錫絲、紅膠、鋼網、治具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電子材料、化工產品、化工原料、助焊劑、錫膏、洗板水、清潔劑、錫條、錫絲、紅膠、鋼網的批發、零售。 | 2019-11-12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大碶寶山路號(中青文化廣場)幢B室 | 北侖區新碶明州路號幢室 | 2019-11-1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81970 | 注冊號:78989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5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81970 | 注冊號:78989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5 |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新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張曉紅 | 監事 |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侖工商處字〔2014〕第576號 | 冒充注冊商標 | 寧波市北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4年10月起,通過網絡聯系一印刷企業,委托印刷400張標注“寧波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沿山河南路219號”等字樣及 ”注冊商標標識的標簽,張貼在其經營的助焊劑、酒精產品桶身上對外進行銷售,印刷費用每張0.5元,共計200元。而實際上當事人經工商核準登記的名稱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且當事人標簽上標注的注冊商標標識并未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當事人銷售標注“寧波田村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沿山河南路219號”等字樣及 ”注冊商標標識的助焊劑、酒精的銷售額為39000元,按10%計算,獲利3600元,庫存30桶,計6000元。庫存標簽200張,計100元。另當事人在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于2013年12月擅自將經營場所從核準的北侖區新碶明州路25號6幢231室搬遷至大碶街道沿山河南路219號從事經營活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一)2014年11月20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2張)、2014年11月20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當事人儲存場所的現場照片3張、2014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陳新的詢問筆錄1份(共4張)、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銷售發票復印件1張;證明當事人在冒充注冊商標、擅自改變其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額為45100元,違法所得3900元的事實。 (二)2014年11月20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陳新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2014年11月20日承辦人提取的公司登記情況打印材料1份;證明當事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實。 2014年11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甬侖工商處告[2014]51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的規定,屬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所指的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 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指的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行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 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行為: 1、予以警告; 2、罰款5000元。 二、對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1、限期15日內改正; 2、罰款5000元; 三、對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2015-06-24 | 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