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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創建于2001年12月,前身為鄞縣江海集團公司,企業歷史悠久,曾從事海運和公路運輸業叁十余年.公司現有集裝箱車輛和貨運車輛300余輛,總資產9000余萬元,今后幾年定將以強勁的勢頭不斷上升以引導和創造物流業的新潮流。
            我公司地處寧波市江東,具有構建現代物流體系的先天條件,這里港口區位優勢突出,腹地經濟發達,港口發展強勁,運輸通道暢順,與之相結合的是公司較雄厚的資金實力和一批長期從事運輸管理的骨干隊伍,并刻意打造超常競爭力,企業本著“拼搏、自強、超越、騰飛”之精神,倡導飛越時空的經營理念,愿學雄鷹博擊長空,實行跨越式發展,建設具備特色的企業文化,以創新為魂,通過機制創新、營銷創新、管理創新、文化創新,從而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為員工搭建施展才華的平臺;為企業贏取豐厚的經濟效益;為社會創造卓越的財富。
            我公司現擁有下屬控股公司兩家,經營范圍為:普通貨物運輸、國際集裝箱陸上運輸、普通貨物倉儲、國際貨運代理、停車服務。另有參股公司二家。并將致力于運用多種形式拓展經營范圍,不斷擴大市場占有率,在短期內建成具相當規模的現代物流企業。
            2008年以后,本企業將在保持原有強勁發展勢頭的情況下,整合企業資本,瞄準海運和空港物流業,向集約化道路邁進。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寧波高新區光華路299弄16幢39號5-1-11室
            固定電話:
            0574 0574 87882012
            經理:
            王孟兆
            郵政編碼:
            315000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74-87887733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簡稱:
            金海岸集裝箱運輸
            主要經營產品:
            未提供
            經營范圍: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在相應的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營業執照號碼:
            330215000012959
            發證機關: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經營期限:
            永久
            經營狀態:
            存續
            成立時間:
            2001年12月28日
            所屬行業:
            集裝箱 » 鄞州區集裝箱
            所屬城市黃頁:
            寧波企業網 » 鄞州區 » 鄞州區五鄉鎮
            順企編碼:
            27044887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蔣優芬72.5%人民幣36.25萬元
            朱元豐24.5%人民幣12.25萬元
            林啟慈3%人民幣1.5萬元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姓名: 朱元豐; : ; 職位: 監事; 姓名: 蔣優芬;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蔣優芬; : ; 職位: 經理; [新增]姓名: 朱元豐; : ; 職位: 監事; 姓名: 王孟兆;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 ; 職位: 經理; [退出]2021-03-24
            法定代表人變更蔣優芬王孟兆2021-03-24
            投資人備案姓名: 蔣優芬;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朱元豐;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林啟慈; 出資額: .萬; ;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朱元豐;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林啟慈; 出資額: .萬; ;2021-03-24
            投資人備案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朱元豐;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林啟慈; 出資額: .萬; ;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陳孝芬;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凌國祥; 出資額: .萬; ; [退出] 姓名: 俞國英; 出資額: .萬; ; [退出] 姓名: 林啟慈; 出資額: .萬; ; 姓名: 沈珍兒; 出資額: .萬; ; [退出] 姓名: 章愛華; 出資額: .萬; ; [退出] 姓名: 錢夏坤; 出資額: .萬; ; [退出]2020-11-19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現聯絡員姓名:謝春苗;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謝春苗;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原聯絡員姓名:謝春苗;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邱玲嵐;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2020-11-19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姓名: 王孟兆;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王孟兆;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朱元豐;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姓名: 陳孝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凌國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錢夏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姓名: 王孟兆;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2020-11-19
            投資人備案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陳孝芬;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凌國祥; 出資額: .萬; ; 姓名: 俞國英; 出資額: .萬; ; 姓名: 林啟慈; 出資額: .萬; ; 姓名: 沈珍兒; 出資額: .萬; ; 姓名: 章愛華; 出資額: .萬; ; 姓名: 錢夏坤; 出資額: .萬; ;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陳孝芬;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凌國祥; ; ; 姓名: 俞國英; ; ; 姓名: 林啟慈; ; ; 姓名: 沈珍兒; ; ; 姓名: 章愛華; ; ; 姓名: 錢夏坤; ; ;2020-06-28
            注冊資本變更2020-06-28
            注冊資本變更50( - 83.33333% )3002020-06-28
            投資人備案姓名: 王孟兆;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陳孝芬;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姓名: 凌國祥; ; 姓名: 俞國英; ; 姓名: 林啟慈; ; 姓名: 沈珍兒; ; 姓名: 章愛華; ; 姓名: 錢夏坤; ; 姓名: 王孟兆; ; 百分比: .% 姓名: 陳孝芬; ; 百分比: .% 姓名: 凌國祥; ; 姓名: 俞國英; ; 姓名: 林啟慈; ; 姓名: 沈珍兒; ; 姓名: 章愛華; ; 姓名: 錢夏坤; ; 2019-06-05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王孟兆董事長
            凌國祥董事
            陳孝芬董事
            錢夏坤監事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北公路罰[2015]03(41)10009號江北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31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烏雷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B510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峰。裝載貨物為鋼材,從寧波北侖碼頭到余姚舜江水泥廠。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1000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1
            侖公路罰[2015]03(41)10152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8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9283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新倉。裝載貨物為配件,從小港海天到小港新建。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6
            侖公路罰[2015]03(41)10153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5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9283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8.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新倉。裝載貨物為配件,從小港海天到小港新建。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5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16
            侖公路罰[2016]03(41)0044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0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181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3.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毛同元。裝載貨物為潤滑油,從寧波火車北站到小港亞洲紙業。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0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4-11
            侖公路罰[2016]03(41)0129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6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29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標。裝載貨物為鋼筋,從寧波三期碼頭到小港海天幼兒園。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16
            鎮公路罰[2015]03(41)0390號鎮海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7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線3K+300進行檢查,浙B.239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沿海北線0K+200(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3.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3.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文安杰。裝載貨物為鋼板,從國儲八三七到通途路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7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03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4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7-08
            鎮公路罰[2016]03(41)10355號鎮海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0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培軍、方晗在X612330211新長邱線4K進行檢查,浙B510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長邱新線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58.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峰。裝載貨物為鋼筋,從寧波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1035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9-20
            鄞公路罰[2015]03(41)0058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12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0K+500M進行檢查,浙B208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馬坤鵬。裝載貨物為化肥,從莊橋到橫街。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5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鄞公路罰[2015]03(41)0988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3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1K+400M進行檢查,浙B29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錦玉。裝載貨物為鋼筋,從江北孔浦到奉化。本機關于2015年07月3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9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7-31
            鄞公路罰[2016]03(41)0185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1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7330212陳婆渡-姜山03K+200M進行檢查,浙B375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8.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保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江北到陳婆渡。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1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4-18
            鄞公路罰[2016]03(41)0440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7K+400M進行檢查,浙B181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底興柱。裝載貨物為鐵,從寧波北到古林。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4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06
            鄞公路罰[2016]03(41)0879號鄞州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10月2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002330212寧波-裘村21K+600M進行檢查,浙B3725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45.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3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錢濟俊。裝載貨物為鋼筋,從江北到廣德湖路。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8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或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10-26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2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2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3.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3.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7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8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1.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1.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4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1.5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5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6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1.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7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4.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6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2.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9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4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8.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5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9.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9.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2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0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4.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3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3.8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8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5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 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9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9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3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1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0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 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null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4.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4.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6-25
            慈公路罰[2016]03(41)10107號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26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9318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殷祥舉。裝載貨物為鋼材,從寧波鎮海港區到慈溪市杭州灣新區。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1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12
            溫公路[2016]罰字第200445號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22日,本單位執法人員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閩主線收費站依法對車牌號為浙B50952的車輛進行檢查。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輛,車貨總高為4.7米。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超限0.7米。該車駕駛員無法出示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經負責人批準,本單位于2016年04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所屬牌號為浙B50952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蔣偉駕駛,裝運設備,從寧波開往福清。2016年04月22日05時30分,途徑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閩主線收費站時,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被本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輛,車貨總高4.7米。以上事實由超限運輸管理車輛現場檢測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相關證件復印件等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敝幎?,結合上述查明的事實,本單位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本單位于2016年0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公路[2016]告字第200445號),依法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理由、處罰依據、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及期限。對此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及處罰依據等沒有異議,不主張陳述、申辯,并于2016年04月22日聲明放棄上述權利,要求當場處罰。 現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敝幎?,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路路政)》第四十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網點交繳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溫州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6-04-22
            浙紹新公路簡罰〔2016〕A9號新昌縣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26日00時00分駕駛員吳承全駕駛車牌號為浙B55218、浙B9E88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裝運鋼筋從寧波到新昌,途經104線1600K+100M時,新昌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新昌縣公路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6023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023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2016-04-26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蘇集鎮郭溝行政村馬莊34號2戶的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市公路局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蘇集鎮郭溝行政村馬莊34號2戶的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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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王占高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01-20 (2014)甬鄞商初字第2137號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楊靜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01-20 (2014)甬鄞商初字第2136號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徐峰、徐偉光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14-11-12 (2014)甬鎮民初字第1032號
            孫紅彥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邵自力等機動2016-11-28 (2012)甬侖民初字第1363號
            周慶禮與冉慶標、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2014-04-23 (2008)下民一初字第1773號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2014-04-10 (2013)甬東商初字第528號
            浙江舟山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于子強、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04-27 (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84號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地址成立時間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浙江省寧波市甬港南路99弄9號
            本頁是 [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在順企網寧波黃頁的介紹頁,如果您是負責人并希望管理這家公司, 請免費注冊,通過企業認證,便可完成綁定??尚薷?,發布推廣您的產品和服務。 如果信息有誤需要糾正或者刪除,請 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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