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公路罰[2015]03(41)10009號 |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31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烏雷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B510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峰。裝載貨物為鋼材,從寧波北侖碼頭到余姚舜江水泥廠。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1000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1 |
侖公路罰[2015]03(41)10152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8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9283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2.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新倉。裝載貨物為配件,從小港海天到小港新建。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6 |
侖公路罰[2015]03(41)10153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5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9283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8.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新倉。裝載貨物為配件,從小港海天到小港新建。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5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16 |
侖公路罰[2016]03(41)0044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181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3.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毛同元。裝載貨物為潤滑油,從寧波火車北站到小港亞洲紙業。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0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1 |
侖公路罰[2016]03(41)0129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6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29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2.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標。裝載貨物為鋼筋,從寧波三期碼頭到小港海天幼兒園。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16 |
鎮公路罰[2015]03(41)0390號 | |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07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線3K+300進行檢查,浙B.239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沿海北線0K+200(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3.7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3.7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文安杰。裝載貨物為鋼板,從國儲八三七到通途路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7月0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0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03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4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08 |
鎮公路罰[2016]03(41)10355號 | |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0日 鎮海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培軍、方晗在X612330211新長邱線4K進行檢查,浙B510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長邱新線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58.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峰。裝載貨物為鋼筋,從寧波到慈溪。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9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鎮北公路罰告 03(41)1035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鎮海區住房和建設交通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9-20 |
鄞公路罰[2015]03(41)005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2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0K+500M進行檢查,浙B208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2軸車,車貨總質量2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2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2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馬坤鵬。裝載貨物為化肥,從莊橋到橫街。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05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鄞公路罰[2015]03(41)0988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3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寧波-機場路01K+400M進行檢查,浙B2909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錦玉。裝載貨物為鋼筋,從江北孔浦到奉化。本機關于2015年07月3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3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9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7-31 |
鄞公路罰[2016]03(41)0185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8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7330212陳婆渡-姜山03K+200M進行檢查,浙B375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8.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8.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保國。裝載貨物為鋼管,從江北到陳婆渡。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1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4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18 |
鄞公路罰[2016]03(41)0440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6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橫街-少白07K+400M進行檢查,浙B1810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5.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0.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底興柱。裝載貨物為鐵,從寧波北到古林。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4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06 |
鄞公路罰[2016]03(41)0879號 |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10月24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X002330212寧波-裘村21K+600M進行檢查,浙B3725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45.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3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錢濟俊。裝載貨物為鋼筋,從江北到廣德湖路。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87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或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10-26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2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2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3.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3.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7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17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8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1.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1.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4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1.5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1.5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6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1.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7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4.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4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6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2.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2.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9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4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8.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8.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5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79.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9.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2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6.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0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4.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13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3.8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8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崇壽冠亞股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5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 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9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9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3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5]03(41)10221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24080 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null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84.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5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34.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寅剛。裝載貨物為帶鋼,從鎮海港區到慈溪崇壽。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2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6-25 |
慈公路罰[2016]03(41)10107號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26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陳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線164K+155M進行檢查,浙B9318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杭朱線164K+155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車貨總質量71.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6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殷祥舉。裝載貨物為鋼材,從寧波鎮海港區到慈溪市杭州灣新區。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慈北公路罰告 03(41)101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2 |
溫公路[2016]罰字第200445號 | | 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22日,本單位執法人員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閩主線收費站依法對車牌號為浙B50952的車輛進行檢查。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輛,車貨總高為4.7米。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超限0.7米。該車駕駛員無法出示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經負責人批準,本單位于2016年04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所屬牌號為浙B50952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蔣偉駕駛,裝運設備,從寧波開往福清。2016年04月22日05時30分,途徑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閩主線收費站時,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被本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檢測,該車為6軸車輛,車貨總高4.7米。以上事實由超限運輸管理車輛現場檢測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相關證件復印件等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敝幎?,結合上述查明的事實,本單位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本單位于2016年0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公路[2016]告字第200445號),依法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理由、處罰依據、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及期限。對此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及處罰依據等沒有異議,不主張陳述、申辯,并于2016年04月22日聲明放棄上述權利,要求當場處罰。 現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敝幎?,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路路政)》第四十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網點交繳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溫州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2016-04-22 |
浙紹新公路簡罰〔2016〕A9號 | | 新昌縣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26日00時00分駕駛員吳承全駕駛車牌號為浙B55218、浙B9E88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裝運鋼筋從寧波到新昌,途經104線1600K+100M時,新昌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車有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導至新昌縣公路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經檢測,車貨總質量6023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關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超限10230KG,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 | 2016-04-26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 |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32號:寧波金海岸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劉金的詢問筆錄、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LA5689重型普通貨車屬于4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舟山,屬當事人所有。2014年2月27日14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鹽,雇用劉金駕駛該車裝運,從舟山途經甬舟高速公路K66+100M前往金華,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重47.11噸。
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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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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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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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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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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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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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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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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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公告》有關超限認定標準,認為當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車貨總重47.11噸,超重7.11噸,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陳永志以罰款伍佰元整(¥:5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201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