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座落于中國東海之濱——寧波市,公司始建于2002年7月,占地30畝,位于寧波雅戈爾大道538號,公司擁有固定資產約4600萬元,注冊資金2018萬元,年銷售近億元。公司施工裝備精良,檢測設備先進,有嚴密的質量保證體系,是一家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公司現有員工150余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26人,其中中、職稱10人。技術力量雄厚。公司廠區占地面積15000平方米。具有國家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我司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目前廣泛用于各類建筑工程,如:道路、橋梁、房屋建筑等工程。公司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實行以“質量求生存,圖發展,以服務贏市場,創信譽”的質量方針,遵循“科學管理,確保優質生產,誠信服務,永保市場信譽”的宗旨。不斷強化質量體系,產品質量在用戶中有著良好的信譽。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雅渡村 -
- 經理:
- 沈聚星
- 經理手機:
- 13306688550
- 電子郵件:
- nbdfhnt@163.com
- 郵政編碼:
- 31501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
- 簡稱:
- 大豐混凝土
- 主要經營產品:
- 預拌混凝土生產 , 制造 , 泵送 , 水泥制品的制造 , 建筑材料 , 金屬材料 , 五金材料 , 機電設備的批發 , 零售
- 經營范圍:
- 普通貨物汽車運輸(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預拌混凝土生產及加工、水泥制品的制造(另設分支機構經營);配套提供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等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汽車泵、固定泵)泵送;建筑材料、金屬材料、五金交電、機電設備(除汽車)的批發、零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00000077052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2年07月24日
- 職員人數:
- 10人
- 注冊資本:
- 1200 (萬元)
- 公司官網:
- http://
- 所屬行業:
- 混凝土機械 » 鄞州區混凝土機械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鄞州區 » 鄞州區石碶
- 順企編碼:
- 8980477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匯聚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51% | 人民幣1029.18萬元 |
沈聚星 | 49% | 人民幣988.82萬元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浙江匯聚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新增] 姓名: 沈聚星; 出資額: .萬; ; | 姓名: 沈聚星; 出資額: .萬; ; 企業名稱: 寧波太豐建材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退出] | 2019-11-13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2-07-23 | 2018-09-1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沈聚星; 出資額: .萬; 企業名稱: 寧波太豐建材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新增] | 姓名: 沈聚星; 出資額: .萬; 姓名: 金敏峰; 出資額: .萬; [退出] | 2018-09-18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雅渡村 |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雅渡村 | 2018-05-2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0052K | 注冊號:77052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5-0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0052K | 注冊號:77052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5-09 |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3021 | 行業代碼:3011 | 2013-10-1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普通貨物汽車運輸(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3-10-12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雅渡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石碶街道 | 住所: 海曙區藍天路號藍天大廈樓室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寧波市海曙區 | 2013-10-12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雅渡村; 郵政編碼: 31515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石碶街道 | 住所: 海曙區藍天路6號藍天大廈5樓503室; 郵政編碼: 31501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寧波市海曙區 | 2013-10-12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沈聚星 | 執行董事 |
沈聚星 | 總經理 |
金敏峰 | 監事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北公路罰[2015]03(41)0164號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7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烏雷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BX220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廖松。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大豐到洪塘工業區。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016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8-17 | ||
北公路罰[2015]03(41)0192號 |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6日 江北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鄒海、烏雷在S319甬余線10K+050M進行檢查,浙BX1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S319甬余線10K+050M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4.5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4.5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輝。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大豐到洪塘工業區。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北北公路罰告 03(41)019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或寧波市江北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9-16 | ||
鄞公路罰[2015]03(41)0507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1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華、張潮偉在G329杭朱線196K+250M進行檢查,浙BX267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3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3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鄒仁富。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大豐到中建七均。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5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01 | ||
鄞公路罰[2015]03(41)0752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09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7330212陳婆渡-姜山03K+500M進行檢查,浙BX127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田瑞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大道到姜山。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7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6-10 | ||
鄞公路罰[2015]03(41)0932號 |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20日 鄞州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張潮偉、王華在X035330212下應街道-寧裘線0K-500M進行檢查,浙BX267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鄞州區五鄉超限超載卸載處理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代學。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石?到鄞州大道。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7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鄞北公路罰告 03(41)09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3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鄞州區人民政府或鄞州區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7-21 | ||
鄞運罰決字[2016] 第3302275116000158號 | 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6年06月27日09時27分,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鄞州大道與機場路交叉口巡查時,發現浙B.X21982150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查,駕駛員麻稱恩駕駛浙B.X2198罐車從機場路裝運一車混凝土開往雅渡村,駕駛員麻稱恩無法當場出示相關的道路運輸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被執法人員邵東南、戴蘇超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 2016-06-28 | ||
奉公路罰[2015]03(41)0332號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董建成、梁堅在S309江拔線2K+100M進行檢查,浙BX220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拔線奉化聯合治超檢查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廖松。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到溪口。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奉北公路罰告 03(41)03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8-20 | ||
奉公路罰[2015]03(41)0333號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董建成、梁堅在S309江拔線2K+800M進行檢查,浙BX355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拔線奉化聯合治超檢查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鄭志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到溪口。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奉北公路罰告 03(41)03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8-20 | ||
奉公路罰[2015]03(41)0334號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2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董建成、梁堅在S309江拔線3K+000M進行檢查,浙BX355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拔線奉化聯合治超檢查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梅開穩。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鄞州到溪口。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8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奉北公路罰告 03(41)03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8-20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14133152 | 大豐 | 金屬材料 | 6 | 商標無效 | 2014-03-07 |
![]() | 14133423 | 大豐 | 材料加工 | 40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3-07 |
![]() | 14133239 | 大豐 | 廣告銷售 | 35 | 商標無效 | 2014-03-07 |
![]() | 14133193 | 大豐 | 建筑材料 | 19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3-07 |
![]() | 14133503 | 大豐 | 設計研究 | 42 | 商標無效 | 2014-03-07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3-17 | (2016)浙0212民初384號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3-27 | (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46號 |
劉慶松、劉金鳳與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 2014-04-28 | (2013)甬海民初字第231號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17 | (2016)浙0212民初382號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
寧波誠暉混凝土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 殷成方 | 寧波市江北區西草馬路305弄6號二樓 | 10.0%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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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 寧波市鄞州區石碶街道雅渡村(雅戈爾大道538號) | 2002-10-28 00:00:00.000 |
寧波大豐混凝土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 石矸鎮雅渡村(雅戈爾大道538號) | 2002-10-28 00:00:00.000 |
最新咨詢
a燕 在2017-11-14 10:52:20.000 說: :聯系方式
a燕 在2017-11-14 10:48:22.000 說: :請問有聯系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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