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蛟川街道俞范村 -
- 固定電話:
- (0574)86275744
- 經理:
- 貝新龍
- 郵政編碼:
- 3152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86275744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市廢舊汽車回收有限公司鎮海分公司
- 簡稱:
- 廢舊汽車回收
- 父公司
- 寧波市廢舊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廢舊金屬 , 報廢汽車拖拉機的回收 , 廢舊物資的破碎 , 切割加工 , 機電設備 , 汽車配件
- 經營范圍:
- 許可經營項目:廢舊金屬、報廢汽車拖拉機的回收;廢舊物資的破碎、切割加工。? 一般經營項目:機電設備、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2117473947657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 地區編碼:
- 330211
- 組織機構代碼:
- 74739476-5
- 核準日期:
- 2016-09-13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5月09日
- 職員人數:
- 12人
- 所屬行業:
-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廠 » 鎮海區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鎮海區 » 鎮海區蛟川
- 順企編碼:
- 9083146
寧波市廢舊汽車回收有限公司鎮海分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負責人變更 | 陸亞輝 [新增] | 於斌 [退出] | 2021-11-18 |
經營范圍變更 | 廢舊金屬、報廢汽車拖拉機的回收;機電設備、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廢舊金屬、報廢汽車拖拉機的回收;廢舊物資的破碎、切割加工。 機電設備、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 | 2017-07-10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蛟川街道水琚王村雙池倪家三產用房號樓號 | 鎮海區蛟川街道俞范村 | 2017-07-10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7657 | 注冊號:82611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9-1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7657 | 注冊號:82611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9-13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於斌 | 貝新龍 | 2015-05-28 |
負責人變更 | 於斌 [新增] | 貝新龍 [退出] | 2015-05-28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82611 | 注冊號: 255 | 2011-07-06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82611 | 注冊號: 255 | 2011-07-06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55 | 2011-07-06 |
寧波市廢舊汽車回收有限公司鎮海分公司的行政處罰
鎮環罰字〔2015〕43號 | 區環保局 | 寧 波 市 鎮 海 區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鎮環罰字〔2015〕43號
寧波市廢舊汽車回收有限公司鎮海分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11000082611 組織機構代碼:74739476-5 負責人:貝新龍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蛟川街道俞范村 根據執法檢查,2014年1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宏遠路88號場地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廢舊汽車拆解回收項目并投入生產使用,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2014年12月9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建成建設項目并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予以立案。經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 你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廢舊汽車拆解回收項目并投入生產使用。拆解作業過程中產生部分廢油,被雨水沖下在場地內形成積水;且場地地面未經硬化,積水通過堆場圍墻水管泵打至市政雨水系統?,F場你公司亦無法提供環評審批文件。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钡囊幎ǎ褬嫵蛇`法。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圖像證明材料》;《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負責人貝新龍身份證復印件等。 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的規定,同時參照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實施細則》,經我局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停止生產使用; 2、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本決定書,采用轉帳支票方式(轉賬支票抬頭:寧波市鎮海區罰沒款收入)將罰沒款繳納至寧波市鎮海區環境保護局財務室(地址:寧波市鎮海區蛟川街道雄鎮路969號),當場開具“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由我局統一上繳財政國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鎮海區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你公司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鎮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波市鎮海區環境保護局 2015年4月8日 | 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