侖公路罰[2015]03(41)10024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9月1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3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宏偉。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2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8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9月27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駱亞線15K+000M進行檢查,浙B8N66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鈞。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侖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4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S32015K+000進行檢查,浙B845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 ,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7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0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2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剛。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9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6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董興兵。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1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3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文船。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螺公司到北侖江南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3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4年12月3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394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如成。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侖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1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5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4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紅獻。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6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0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興圈。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2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7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8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38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建。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030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文船。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1-23 |
侖公路罰[2015]03(41)10142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5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4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紅獻。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海港公司到錢塘江路。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9 |
侖公路罰[2015]03(41)10141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0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407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唐二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海港公司到錢塘江路。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5-19 |
侖公路罰[2015]03(41)0132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招寶山大橋進行檢查,浙B8Y10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興圈。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鎮?;?。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9-09 |
侖公路罰[2015]03(41)0142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招寶山大橋進行檢查,浙B8Y1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鈞。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09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09-21 |
侖公路罰[2015]03(41)0175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1K+200M進行檢查,浙B8Y1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建。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11 |
侖公路罰[2015]03(41)0176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1K+200M進行檢查,浙B8Y1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宋金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5-11-11 |
侖公路罰[2016]03(41)10048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06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朱芳華在X023330206寧波-小港金雞路進行檢查,浙B8S8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0.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母建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6年04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大橋中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4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4-26 |
侖公路罰[2016]03(41)10057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珍萍、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29K+300M進行檢查,浙B8Y13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null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林唐到北侖長江路工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8 |
侖公路罰[2016]03(41)0120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3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Y1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宋金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小港環球。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6-13 |
侖公路罰[2016]03(41)10126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7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Y1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耿慶勤。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01 |
侖公路罰[2016]03(41)10127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0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S8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勝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01 |
侖公路罰[2016]03(41)0156號 | |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5D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葉細兵。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