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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鄉兼海港城市寧波,北侖區小港林唐,于2003年02月27日在寧波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200(萬元),在朱錫峰帶領下,海港混凝土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北侖區小港林唐 -
            固定電話:
            (0574)86225700
            經理:
            朱錫峰
            郵政編碼:
            315803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74-86005703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簡稱:
            海港混凝土
            主要經營產品:
            預拌商品混凝土
            經營范圍: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預拌商品混凝土。
            營業執照號碼:
            330206000011420
            發證機關:
            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經營期限:
            永久
            經營狀態:
            存續
            成立時間:
            2003年02月27日
            注冊資本:
            1200(萬元) (萬元)
            所屬行業:
            混凝土機械 » 北侖區混凝土機械
            所屬城市黃頁:
            寧波企業網 » 北侖區 » 北侖區小港
            順企編碼:
            8932598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朱錫峰60%人民幣1260萬元
            周麗萍40%人民幣840萬元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經營范圍變更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預拌商品混凝土;機械設備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 預拌商品混凝土。2019-03-21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8926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2016-02-2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89264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2016-02-23
            營業期限變更營業期限: 2003-2-27 至營業期限: 2003-2-27 至 2013-2-262012-09-07
            營業期限變更營業期限: 2003-2-27 至 營業期限: 2003-2-27 至 2013-2-26 2012-09-07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2011-05-16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內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有效期至2010年7月22日)。2010-07-12
            注冊資本變更2100( + 5% )20002007-10-26
            變更注冊號2432007-10-26
            改制變更2007-10-26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朱錫峰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周麗萍監事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4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09月1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30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宏偉。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2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8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09月27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何富祥在S320駱亞線15K+000M進行檢查,浙B8N66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鈞。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侖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4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S32015K+000進行檢查,浙B8456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 ,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07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0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5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2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6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剛。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9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2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6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董興兵。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1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3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文船。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螺公司到北侖江南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13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4年12月3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394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如成。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海港公司到北侖江南公路木豐公司。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1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5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4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紅獻。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6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07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興圈。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2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7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65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28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438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建。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3
            侖公路罰[2015]03(41)10030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2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000進行檢查,浙B8N63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白峰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文船。裝載貨物為水泥混凝土,從北侖海港公司到北侖繼峰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1-23
            侖公路罰[2015]03(41)10142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25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49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紅獻。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海港公司到錢塘江路。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19
            侖公路罰[2015]03(41)10141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0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407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唐二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海港公司到錢塘江路。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5-19
            侖公路罰[2015]03(41)0132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9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招寶山大橋進行檢查,浙B8Y10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6.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6.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興圈。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海港公司到鎮?;?。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9-09
            侖公路罰[2015]03(41)0142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招寶山大橋進行檢查,浙B8Y1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5.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5.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鈞。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09月2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09-21
            侖公路罰[2015]03(41)0175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1K+200M進行檢查,浙B8Y1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建。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7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1-11
            侖公路罰[2015]03(41)0176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1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X812330206甬小線連接線1K+200M進行檢查,浙B8Y1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9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9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宋金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7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5-11-11
            侖公路罰[2016]03(41)10048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06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朱芳華在X023330206寧波-小港金雞路進行檢查,浙B8S8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大橋中隊停車場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0.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母建國。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海港混凝土公司到鎮海港區。本機關于2016年04月2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大橋中隊停車場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4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4-26
            侖公路罰[2016]03(41)10057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5月0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楊珍萍、朱新宇在S320駱亞線29K+300M進行檢查,浙B8Y13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null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發云。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北侖小港林唐到北侖長江路工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05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5-18
            侖公路罰[2016]03(41)0120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3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Y10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4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4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宋金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小港環球。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人民政府或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6-13
            侖公路罰[2016]03(41)10126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7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Y125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3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耿慶勤。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01
            侖公路罰[2016]03(41)10127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0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S87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5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勝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101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01
            侖公路罰[2016]03(41)0156號北侖區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1日 北侖區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朱新宇、邱鋼輝在S320駱亞線15K+750M進行檢查,浙B85D9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南公路治超卸載點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葉細兵。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小港林唐到鎮海五里牌。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0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侖北公路罰告 03(41)015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北侖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6-07-01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日期編號
            操志斌與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劉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07-01 (2013)甬鎮民初字第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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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九峰海洋生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4-08-19 (2014)甬侖港商初字第282號
            三達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叢力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2013-03-26 (2013)甬侖催字第1號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陳正宏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03-26 (2012)甬侖港商初字第191號
            寧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寧波市柴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春曉分公司、寧波市柴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6-07-07 (2016)浙0206民初3401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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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天浩 在2012-05-07 22:51:11.000 說: :你們公司開灌裝水泥車的司機717/218/328等員工,經常偷運水泥出來買,請問這樣的公司體系是否健全,如果再不處理,會讓記者去采訪你們公司歷年來開車司機到底是怎么偷運水泥出來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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