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是一家五金、工具的企業,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注冊的企業。主營五金工具加工、原料,公司位于中國浙江寧波市余姚市姚北工業新區濱海產業園。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本著“客戶第一,誠信至上”的原則,與多家企業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熱誠歡迎各界朋友前來參觀、考察、洽談業務。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 -
- 固定電話:
- 86-574-62102161
- 經理:
- 黃建生
- 郵政編碼:
- 315000
- 傳真號碼:
- 86-574-6210215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621025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黃建生 | 40% | 人民幣11.36萬元 |
陳達 | 30% | 人民幣8.52萬元 |
虞建富 | 30% | 人民幣8.52萬元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陳達 | 黃建生 | 2021-06-16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周素央;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qq.com;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虞建富;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qq.com;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周素央;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qq.com;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黃建生;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qq.com;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1-06-16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虞建富;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陳達;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黃建生;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陳達;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黃建生;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黃建生; : ; 職位: 經理; | 2021-06-1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7277T | 注冊號:86364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2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7277T | 注冊號:86364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23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86364 | 注冊號: 074 | 2009-06-25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74 | 2009-06-25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74 | 2009-06-25 |
注冊號: 86364 | 注冊號: 074 | 2009-06-25 | |
名稱變更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 | 余姚市雙河電鍍廠 | 2009-06-24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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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生 | 執行董事 |
陳達 | 監事 |
黃建生 | 經理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5]160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5]160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建生,營業執照注冊號碼:330281000086364(1/1),組織機構代碼證號:14458727-7,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對被處罰人水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年3月11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0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2只,共建有各類電鍍線21條,廠區有員工210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107650噸,核定廢水排放量91215噸,允許廢水排放量54556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ǎ褬嫵蛇`法。有: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黃建生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2015年3月11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0號)復印件一份、寧波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2張、排污費分攤表1張、排污核定通知書4張等事實; 3、2015年3月16日對法定代表人黃建生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村,專業從事各類產品的電鍍加工,于2013年2月26日通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同意(甬環建[2013]120號)。目前廠區建有電鍍車間12只,共建有各類電鍍線21條,廠區有員工210人。經查,被處罰人2014年度共計新鮮用水量107650噸,核定廢水排放量91215噸,允許廢水排放量54556噸/年,廢水排放量已明顯超過整治驗收和環評審批允許的廢水排放總量等證據為憑。 2015年6月2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5]15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總量排放的行為; 2、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余姚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2015-06-10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寧波多邦電梯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1-05 |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1號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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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工業園區北區寧興路7號第一車間(自主申報)(注冊地址) | 2023-06-09 00:00:00.000 |
余姚市雙河電鍍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工業園區北區寧興路7號第二車間(自主申報)(注冊地址) | 2023-06-09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