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公路罰[2016]03(41)10033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1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恩斌。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41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3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S215盛寧線盛寧線133K+500M進行檢查,浙BE823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賈永紅。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海到力洋。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9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7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23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賈永紅。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7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06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23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賈永紅。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1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21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進行檢查,浙BE372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孫奉河。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4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09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玉明。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8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1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2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萬開蘭。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8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2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1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庭剛。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40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2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2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萬開蘭。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4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19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3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S311象西線象西線35K+000M進行檢查,浙BE62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孔德明。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海到象山。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1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0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3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576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葛林祥。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2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4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尹云鴿。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5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7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玉明。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1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8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尹云鴿。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5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8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5K+500M進行檢查,浙BE799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尹小雙。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6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19日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陳玉明。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4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20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譚保全。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7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21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9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王宏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橋頭胡。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42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22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21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萬開蘭。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4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0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2月30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81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庭剛。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3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08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9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尹小雙。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9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08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汪文各。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32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08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62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胡恩斌。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3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海縣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10026號 | | 寧海縣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10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X421330226橋頭湖-電廠橋頭湖-電廠2K+500M進行檢查,浙BE799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尹小雙。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強蛟到寧海。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100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2 |
寧公路罰[2016]03(41)0011號 | | 寧??h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11日 寧??h公路管理局執法人員鮑偉通、羅躍勝在S311象西線54K+100M進行檢查,這BE81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214省道寧海超限運輸檢測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3.4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3.4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秦庭剛。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海橋頭胡到茶院。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寧北公路罰告 03(41)00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寧??h交通運輸局或寧??h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1-11 |